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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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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4月1日

  (2021)浙0211民初881号  林剑鹏:本院受理原告魏明霞与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林剑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司法公正码告知书等。原告魏明霞诉请:1.判令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因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人民账目207774.23元(详见赔偿清单);超出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范围的损失,由被告林剑鹏连带赔付;2.判令被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优先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徐静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6月15日9时00在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498号  上海祖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祖黄: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镇海区蛟川华杰钢管租赁站与被告上海祖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祖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宁波市镇海区蛟川华杰钢管租赁站诉请:1.判令解除原告与两被告之间的租赁关系;2.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暂计算至2020年12月15日的租金及装、卸、运、修理等费用101052.83元(后续租金按10.6811元/日计算至钢管、扣件、套管全部返还之日);3.判决被告一向原告返还钢管223.7米、扣件651只、顶托58只,或赔偿原告7806元;4、判令被告一向原告支付违约金25768元(以101052.83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自2019年7月4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2月3日,要求计算至被告清偿之日);5、判令被告二对第二、三、四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以上合计134626.83元。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吴军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1年7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281民初10834号  惠民燃气(河南)有限公司:原告浙江新大塑料管件有限公司与被告惠民燃气(河南)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1083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惠民燃气(河南)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浙江新大塑料管件有限公司货款4085511.07元,并支付以4085511.07元为基数的自2019年11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支付的违约金(最高额不超过817102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46021元,减半收取23010.50元,案件公告费650元,合计23660.50元,由被告惠民燃气(河南)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2670号  余中华(公民身份号码:511324********5275):原告张井立与被告余中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23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6月18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催10号  故城县汇龙冶金配件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490777、汇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  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故城县汇龙冶金配件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490777、汇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照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曼捷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0年10月16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4月16日、最后持票人为故城县汇龙冶金配件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1年3月29日起至2021年5月29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2261号  肖欣:本院受理的(2021)浙0225民初2261号原告郑益利与被告肖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作为被告无法通过直接、转交、留置等方式进行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亦无法查找现居住地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据你经常居住地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立即归还借款本金80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借款20000元从2019年11月6日开始计算,借款60000元从2020年1月1日开始计算,均按全国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由审判员陈波担任审判员。本院定于2021年6月16日上午9点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定山人民法庭公开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象山县人民法院(2021)浙0225民初1609号  党雨堂(公民身份号码45252619820804****):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与被告党雨堂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1609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党雨堂名下财产及银行存款,保全价值为10万元。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160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党雨堂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借款本金837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4986.44元(暂算至2019年6月4日,以后利息、罚息按《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等约定另计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及律师代理费12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减半收取计1075元,财产保全费1020元,均由被告党雨堂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民初40号  武汉蓉城舒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东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武汉蓉城舒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3民初41号  大同黑壳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东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同黑壳科技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6日10时30分在本院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1884号  林上钱:本院受理原告叶向盛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509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日15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2民初1974号  叶小洁: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洪殿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509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8日09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2民初1991号  吴柏冰: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仰义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直接送达等其他为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509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8日09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2民初2326号  刘云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温州鹿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509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8日09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2民初2682号  方东海: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509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8日09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132号  林元琳、赖玲珠:本院受理原告夏宝聪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509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日14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3民初4882号  张辉军:本院受理原告张涛与被告张辉军、湖南贤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人湖南贤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状副本、上诉人湖南贤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一、依法撤销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浙0303民初4882号民事判决书;二、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三、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十五日内向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答辩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3民初4885号  王邦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王邦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488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入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3民初4953号  杜鹏、陈新强、张杰: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鹏、陈新强、张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49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入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4破16号  本院根据申请人黄泉发的申请,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0)浙0304破申9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温州市加勒比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适用快速审理方式进行审理,同时指定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担任温州市加勒比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温州市加勒比服饰有限公司登记股东周爱军应于本公告发出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浙江中辛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麻仙理、陈鲁,13780161320、13989785186。地址:浙江省永嘉县南城街道广场路67号国大大厦三楼)移交公司财产、印章、账簿、文书等资料。温州市加勒比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4月26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申报者,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温州市加勒比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温州市加勒比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下午14时30分在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1125号

  白志松: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白志松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2724号  王贺龙:本院受理原告代长波与被告王贺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王贺龙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长吴荣者与随机抽取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现定于2021年07月07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605号  沈建明、沈杏珍:本院受理原告王寿根诉被告沈建明、沈杏珍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11民初60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7012号  姚波浪:本院受理原告曹杰与被告姚波浪、第三人邬敏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7012号案件的追加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及举证期限均为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三天(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20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02民初5671号  孟利强:本院受理的(2020)浙0502民初5671号原告俞咪咪与被告孟利强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诉费用缴纳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1161号  王利强:本院受理原告陈键诉被告王利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的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21年6月25日9点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22)浙0523民初703号  潘仁忠:本院受理原告王芳与被告潘仁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原被告离婚;2、女儿潘王婧随女方共同生活,女儿生活费由被告每月支付1000元,教育、医疗费用由原被告根据实际发生票据平均分担,至女儿独立生活止;3、夫妻共同财产浙E886L车辆归被告所有,由被告补偿原告3万元(车辆价值6万元);4、被告就其婚前财产凤栖花园西区105幢2-305室房屋婚姻期间按揭还款及增值部分补偿原告15万元(房产共同财产部分价值30万元);5、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二○二一年七月二日上午九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3民初4533号  朱荣平:本院受理原告胡艳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5日上午9时在递铺法庭第三审判庭(天荒坪北路50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20)浙0523民初2888号  王巧玲: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市分公司与被告王巧玲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28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破24号之一  申请人:浦江凤栖梧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  管理人负责人:陈振荣。  2020年12月11日,浦江凤栖梧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以债务人无可供分配财产,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请求本院终结浦江凤栖梧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  本院查明:截至2020年12月11日,本案已由管理人垫付破产费用1502元,另预期发生破产费用1000元。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未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向管理人移交任何财产,亦未向管理人移交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导致清算不能。经清查,该企业无可供清偿的破产财产,债务人财产已经不足以支付破产费用。  本院认为:债务人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管理人提请终结破产程序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子以公告。现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浦江凤栖梧纺织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浦江凤栖梧纺织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79号

  斯笑波:本院受理原告石南涛与被告斯笑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1、判决被告偿还人民币拾万元整;2、判决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7破11号  2020年8月31日,本院根据武义县达臻耐火材料厂的申请,裁定受理磐安县福星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磐安县福星贸易有限公司未将相关账册、文书材料及财产移交给管理人,现公司名下亦无任何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债务人磐安县福星贸易有限公司无力清偿破产费用,亦无财产可供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裁定宣告磐安县福星贸易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磐安县福星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磐安县人民法院(2021)浙0825执清1号  本院于2021年3月8日作出(2021)浙0825执清1号《民事裁定书》,受理了刘志秋、黄凤仙(债务人)对其个人债务进行集中清理的申请,同时指定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浙江游龙律师事务所共同担任刘志秋、黄凤仙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的管理人。  对债务人刘志秋、黄凤仙享有债权(包括未到期债权)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3月31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龙游县龙洲街道荣昌路广信大厦603,邮编:324400,联系人:汪律师,联系电话:13857036798)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债务人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不得向刘志秋、黄凤仙主张权利。刘志秋、黄凤仙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有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义务的,应尽快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  刘志秋、黄凤仙在个人债务清理期间不得有以下消费行为:(一)乘坐交通工具时,选择飞机商务舱、头等舱、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舱位、G字头高速动车组旅客列车二等及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二)在三星级以上宾馆、酒店、夜总会、高尔夫球场等场所进行消费;(三)购买不动产或者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四)租赁高档写字楼、宾馆、公寓等场所办公;(五)购买机动车辆;(六)旅游、度假;(七)子女就读高收费私立学校;(八)支付高额保费购买保险理财产品;(九)其他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债权人有权对刘志秋、黄凤仙的消费行为进行监督。本院定于2021年4月8日下午2时30分在龙游县人民法院第五法庭召开刘志秋、黄凤仙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案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请各债权入准时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龙游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3民初5937号  林米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黄岩区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3民初593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4953.12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9月14日止的利息、费用1512.82元及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及律师代理费1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5753号  张译藏: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民间融资规范管理服务中心有限公司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决你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39354.93元及截至2020年11月17日的前期利息887.12元(合计40242.05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18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月利率1.283%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翟妮莎、李灵芝组成合议庭进行2审理,并定于2021年6月18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994号  陈彩华、林云华:本院受理原告潘联芬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程序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诉讼须知、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你们返还原告借款283000元及利息500000元(按月利率1%自2002年5月开始计算至今),共计78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至开庭前一日。本案由审判员周晓瑶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翟妮莎、李灵芝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6月18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1593号  陈安(身份证号码3326031964****6297):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陈安支付丰收贷记卡欠款余额209107.07元,本金166354.53元,利息36252.54元,违约金6500.00元(利息费用暂计至2021年1月19日,此后的利息费用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伟红、人民陪审员周志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6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1509号  庞跃宪、施美利: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施美利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庞跃宪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暂计至2021年2月1日,其中产生的本金49369.44元、利息15484.85元、取现费用98.74元并同时支付自2021年2月2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以上暂总计64953.03元);被告施美利对庞跃宪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诉讼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伟红、人民陪审员周志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6月24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4-01 2 2021年04月01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