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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8版:微法

法院公告

2021年4月1日

  (2021)浙1004民初1512号  胡才强: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金山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胡才强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暂计至2020年12月1日,其中产生的本金98846.66元、利息28561.69元、分期费用2974.86元并同时支付自2020年12月2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以上暂总计130383.21元);被告金山对胡才强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诉讼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伟红、人民陪审员周志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6月24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1517号  张寸金: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及被告张兴强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被告张寸金立即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息,暂计至2020年12月1日,其中产生的本金9555.3元、利息3060.03元并同时支付自2020年12月2日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0‰计算的利息、违约金(以上暂总计12615.33元);被告张兴强对张寸金上述债务负连带责任;诉讼费等实现债权费用由两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黄伟红、人民陪审员周志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6月24日9时2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4民初3905号  王利萍:本院受理原告陈晗与被告王利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39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王利萍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晗借款人民币55000元及利息(以本金5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9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830元,由被告王利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1821号  王永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岭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上午九时二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二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

  温岭市人民法院(2020)浙1081民初10124号  谢晓军:本院受理原告杨云德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1民初10124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和副本一式两份,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初2817号  黄国强:本院受理原告朱春兰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2817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八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催9号  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江水月亮机电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4020005131074029、票面金额为50000元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浙江水月亮机电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4020005131074029、票面金额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水月亮机电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催10号  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江水月亮机电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4020005131074031、票面金额为50000元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浙江水月亮机电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4020005131074031、票面金额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水月亮机电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温岭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1民催11号  本院于2021年1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浙江水月亮机电有限公司的公示催告申请,对其遗失的票号为4020005131074030、票面金额为50000元的承兑汇票,依法办理了公示催告手续。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判决:一、宣告申请人浙江水月亮机电有限公司持有的号码4020005131074030、票面金额50000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浙江水月亮机电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温岭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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