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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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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4月7日

  (2020)浙0106民初9257号

  浙江梭飞文化体育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受理杭州吕迪宠物用品有限公司诉你方及浙江恒励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26号

  义乌市灰鸽电子商务商行:本院受理原告上海飞科电器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义乌市灰鸽电子商务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95号

  正非防务技术(杭州)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桃李云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正非防务技术(杭州)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571号

  孙姗姗: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诉被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孙姗姗、陈晓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591号

  尹恒卫:本院受理原告蒋锋诉被告江苏米澜纺织印染有限公司、尹恒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7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633号

  汪日委、沈云飞: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钱江支行诉被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汪日委、沈云飞、陈晓波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1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242号

  葛芳琴: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洲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葛芳琴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8日上午9:00在本院浦沿法庭第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387号

  李凌泉:本院受理原告周烽坪与被告李凌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9日上午9时00分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492号

  胡晓强: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市滨江区森禹花屹婚礼服务工作室与被告胡晓强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5日上午9时00分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224号

  赵淑蕊:本院受理原告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赵淑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5224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行初6号

  杭州润滋禾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许晓锋、黄文英:本院受理原告张欣诉被告杭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滨江)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杭州润滋禾农业技术有限公司、许晓锋、黄文英工商登记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8日上午9:00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514号

  申炎钟:本院受理原告李成集诉被告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1867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1日上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527号

  杭州绿苗贸易有限公司、金建华:本院受理原告危延伍、张金青诉被告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一偿还货款400000元,并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利息(以400000元为基数,按照现行一年期LPR3.85%计算,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判令被告二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1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981号

  何明花:原告方彩金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归还人民币1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小额转简易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5日上午9时在本院梅城法庭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11355号

  鲍根玲(公民身份号码:3408211981****5139):本院受理的原告张谋与被告鲍根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13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鲍根玲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谋价款10 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350元,合计375元,由被告鲍根玲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4017号

  泰兴市金穹室内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321283MA209U2G5H):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安晟门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泰兴市金穹室内材料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56200元。2.被告未履行合同协议,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为双方签订合同总货款的10%)。3.本案受理费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3002号

  杨胜明(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85****4614)、游德顺(公民身份号码:5227321996****6117):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埃尔法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杨胜明、游德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一、被告二归还原告垫付款付11312.58元,并支付自2020年5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1312.58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一被告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6月22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156号

  唐山超越钢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白雪艳诉被告宁波宁兴国贸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唐山超越钢铁有限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已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不追加原告为(2018)浙0203执3669号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对唐山超越钢铁有限公司未清偿债务原告不承担连带清偿责任;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6月23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3368号

  程蓓蓓(公民身份号码:3303261998****7424):本院受理的原告周倩莹诉被告程蓓蓓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欠款30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届满后第三日上午9点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4207号

  宁波美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咏兵 (3403021979****0832):本院受理原告钱文侠诉被告宁波美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咏兵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一宁波美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被告二吴咏兵与原告签订的宁波美邻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谢丽芳合同解除,并支付违约金壹万元及2020年10月17日到合同解除日租金按每月贰仟贰佰计算及滞纳金;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都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6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西郊大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931号

  郑祯:本院受理原告姚子奇诉被告郑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你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无法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5日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1214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田世华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四被告返还原告本金150000元,借期内利息12750元(共计162 75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民初7456号

  十堰昊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与被告孙建颂、十堰昊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745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建颂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44000元;二、驳回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被告孙建颂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北仑支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192号

  凌雅平(公民身份号码:6125241989****370X):本院受理原告吴微与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19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判令被告凌雅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吴微因本起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4701.20元,并承担本案受理费20元,公告费6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道路交通合议庭 (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北仑区长江南路277号9号门3楼)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2199号

  王滨(公民身份号码:3714811985****0653):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华生国际家居广场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滨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赔偿款人民币195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2日13时4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1140号

  尹明强:本院受理原告李映丕与被告尹明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尹明强还清原告李映丕人工工资款24500元;2、判令被告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照年利率5%支付利息;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万婷婷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6月25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5767号

  徐世敏:本院受理的[(2021)浙0212民初5767号] 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等诉讼材料。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18日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3042号

  丁家骥:原告张小光诉被告丁家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诚信承诺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传票、民事裁定书各一份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4844号

  赵丽、许丽丽:本院受理原告邵静、陈龙其、俞雪珍、陈芊晔与赵丽、许丽丽、施俊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48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3301号

  黎后菊、黄朝祥: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明适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黎后菊、黄朝祥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3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424号

  乐多兰: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旗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平龙、乐多兰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4593号

  王江:本院受理原告沈郁、王江与被告王华继承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1日14时1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5281号

  沈杭峰:本院受理原告吴同星与被告沈杭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4483号

  杨涛: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兴宁支行与被告杨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现定于2021年6月2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6978号

  陈阳均、姚林、陈浩:原告宁波亿稞麦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陈阳均、姚林、陈浩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291号

  淮安盛世经典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郭子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淮安盛世经典工贸有限公司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17日上午9时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本院姜山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再20号

  吴昭澈:本院受理原审原告仲利国际租赁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浙江春天饰嘉服饰有限公司、绍兴慕爱客贸易有限公司、浙江绍兴德玛超市股份有限公司、支明、吴昭澈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再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再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再审裁定书、原审判决书、合议庭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8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再34号

  曹家成: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宁波高新区卓远化工贸易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胡国渊、曹家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再审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再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再审裁定书、原审判决书、合议庭告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6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26民初1467号

  谷正发: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诉被告谷正发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000元;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间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日上午9: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090号

  汝乐乐: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杭州湾新区支行诉被告汝乐乐、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期限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庭审直播告知、民商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汝乐乐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 632777.80 元、利息7677.06 元、罚息29.27 元、复利52.29 元(暂计至2020 年11月29日),并支付自 2020 年11月30日始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632 777.80 元及利息7677.06 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4525%计算的逾期利息及复利;2.判令被告汝乐乐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10000 元;3.判令被告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对被告汝乐乐应承担的上述第一项、第二项付款义务负连带清偿责任;4. 判令被告乐乐、宁波合生锦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共同承担本案的受理费及财产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 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 日内。本案定于 2021 年 6 月 11 日 10 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11785号

  王海燕:原告陆铖铖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1178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329号

  温州汉达伟业电气有限公司、包利扬: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掌起玉峰五金厂诉被告温州汉达伟业电气有限公司、包利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网上查询告知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调解建议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2日9时在本院范市人民法庭第三庭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2486号

  安万军:本院已受理原告华建道诉被告安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告知、风险提示、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审理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即时偿还64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1日上午10: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浒山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3117号

  李云妹:本院受理原告林佩琴与被告李云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31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李云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林佩琴借款本金68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本金315000元自2019年10月27日起、本金150000元自2019年12月11日起、本金215000元自2020年8月14日起均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二、驳回林佩琴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680元(含公告费650元),由林佩琴负担4950元,李云妹负担973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3919号

  陈仕杰:本院受理原告洪以翔与被告陈仕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26民初3919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杭坪法庭303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陈仕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洪以翔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以借款本金150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自2014年5月29日起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2019年8月20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950元,由被告陈仕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1127破1号

  浙江省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根据夏木林的申请,于2020年12月30日依法受理浙江景宁畲之坊油茶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1月20日指定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本院查明:浙江景宁畲之坊油茶开发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资不抵债事实清楚。本院认为,债务人浙江景宁畲之坊油茶开发有限公司已符合宣告破产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107条的规定,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裁定宣告浙江景宁畲之坊油茶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4-07 2 2021年04月07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