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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4月12日

  (2021)浙0213民初1258号

  邱恒飞:本院受理原告吴文杰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一卡一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008元及过还款期后的相应利息1200.5;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1年7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1175号

  吴胜江:本院受理原告吕成仁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要求: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 8万元、护理费及营养费1万元、后续药物治疗费用1万元,合计10万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6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1567号

  孙永(公民身份号码230621197503240911):本院受理原告郑陈玉与被告孙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被告孙永支付货款42000元。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1567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 15 日和 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 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6破4号

  本院根据宁波赛豹电器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3月30日裁定受理宁波大达文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素豪律师事务所为宁波大达文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波大达文具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5月25日前,向宁波大达文具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光华路299弄研发园C区12幢4楼,联系人:宋律师,联系电话:0574-89075221,1361657395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波大达文具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波大达文具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6月2日下午2时30分在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天平路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破5号

  本院根据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慈溪支行的申请,于2021年2月1日裁定受理余姚市鑫安贸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宁波中禾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余姚市鑫安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

  余姚市鑫安贸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5月23前向余姚市鑫安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余姚市阳明西路138号;邮政编码:315400;联系电话:0574-62652100、13626806785;联系人:杨城晨)申报债权。债权人申报债权时需要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余姚市鑫安贸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尽快向余姚市鑫安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余姚市鑫安贸易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只能向本院提起。已经开始而未终结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依法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余姚市鑫安贸易有限公司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对余姚市鑫安贸易有限公司财产的保全措施依法应当解除,执行程序依法应当中止,余姚市鑫安贸易有限公司的财产未经本院同意,不得查封、冻结或处置。

  本院定于2021年6月4日10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余姚市鑫安贸易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2548号

  杭州天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黄胜飞(公民身份号码:3204231970****201X):原告余姚市方舟精密机械厂与被告杭州天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黄胜飞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二被告即时支付加工费237300元,并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 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损失;二、本案的诉讼费用、保全费用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杭州天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黄胜飞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6月28日14:3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2531号

  王能明(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7603031135):原告胡振辉与被告王能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即时支付原告主材款1784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30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1331号

  孙华华:本院受理周煜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孙华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000000元及利息174000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553500元(以借款本金7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2月5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为2044100元,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4日为1509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30日09时30分在中意宁波生态园区人民法庭中意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2158号

  卢德杰(公民身份号码:5227261995****2877):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卢德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240元,支付利息204.89元(计算至2021年4月5日)以及从2021年4月6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利息,暂合计1444.8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1218号

  黄国华、姜天宝、郑建平、来安县佳利斯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本院受理宁波晶泰光伏有限公司与被告黄国华、姜天宝、郑建平、来安县佳利斯金属制品有限责任公司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有关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3日9时10分在本院马渚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962号

  邱前华:本院受理原告唐学祥与被告邱前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证人证言、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天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2136号

  乔道华:本院受理原告余书娟诉被告乔道华健康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变更诉讼请求申请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赔偿原告医药费、护理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营养费、误工费、鉴定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26568.32元;2.本案公告费由被告承担;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6月28日14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615号

  占丰开: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水强与被告占丰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25日8时4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268号

  周丽军(450323******1511)、石绵燕(450323******304X):本院受理浙江金逗号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周丽军、石绵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 1、被告一归还原告代偿的银行贷款本金人民币8400元,并以8400元为本金,自2020年10月3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支付利息。2、被告一承担律师费1000元;3、被告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3日下午14时至14时1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2629号

  万桃容: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与申学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申学林、万桃容偿还原告担保代偿款共计人民币39640.51元及利息;二、判令原告对被告申学林名下的车牌号为浙CWW065的小型轿车折价、拍卖、变卖所得款项享第二顺位的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夏克明与随机抽选产生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16日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2800号

  崔鹏:本院受理原告彭小敏与被告崔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崔鹏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陈光林与随机抽取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现定于2021年7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笫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3015号

  吴想桃: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勋智、吴想桃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吴想桃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陈光林与随机抽取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现定于2021年7月16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3189号

  黄冬柳:本院受理原告瑞安陌客电子租赁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苹果iPhone12ProMax一台价款9806元。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孙娟娟与随机抽选产生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认庭,定于2021年7月19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3323号

  陈肖英、戴美树: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国外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第(8)项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陈肖英偿还原告浙江瑞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编号为858112019000069363《个人借款合同》项下的贷款280000元及利息;二、判令对被告戴美树名下的位于塘下镇鲍田鲍二村【房产证号:00241930号】【土地证号:瑞集用(2012)第200-0594号】房产拍卖、变卖,对上述诉讼请求项下债务在700000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判令被告戴美树对上述诉讼请求债务在45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逾期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由审判长缪正坚与随机抽选产生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17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3528号

  刘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捷通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肖辉、刘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被告刘艳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吴荣者与随机抽取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现定于2021年7月16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354号

  黄玉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和万寿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小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871号

  曾城:本院受理原告周元香诉被告曾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11民初8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153号

  冯林祥、潘解华:本院受理原告李先飞诉被告冯林祥、潘解华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2185号

  章大荣、沈建祥、周峥、张胜甫、林卫国:本院受理原告邱明娜、胡惠嫘诉被告章大荣、沈建祥、周峥、张胜甫、林卫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周一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浙江省南湖监狱会见室(前往开庭请提前联系承办法官,电话0573-89387658)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2469

  何晓茹:本院受理原告姚菊明诉被告何晓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何晓茹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412号

  沈甬、张慧: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412号原告湖州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沈甬、张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105号

  姜景麟:本院受理原告张玉龙与被告姜景麟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6月30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梅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4146号

  仲雪缘:本院审理原告周咸军与被告仲雪缘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3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仲雪缘返还周咸军借款25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二、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2525元(已减半),由仲雪缘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19)浙0523民初190号

  申屠利明:本院受理周雪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使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19)浙0523民初1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申屠利明归还原告周雪光借款本金5万元及支付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1月2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20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二、驳回原告周雪光其余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 1350元,由被告申屠利明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可提起上述。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91民初1053号

  胡俊杰、周清:本院受理的(2020)浙0591民初1053号原告湖州鼎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胡俊杰、周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957号

  金范哲:本院受理叶凯雄诉金范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50000元并自2017年5月21日起赔偿逾期付款损失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其中2017年5月21日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年利率6%的1.3倍计算为26325元;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85%的1.3倍计算,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10635.62元)前述合计暂为:186960.62元。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6月30日9:30在国贸第八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民催1号

  申请人东阳市耀华建设有限公司因持有的银行汇票遗失,该汇票出票日期2021年3月25日,票据号码0010004130251099,票面金额人民币50000元整,申请人东阳市耀华建设有限公司,出票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阳支行,收款人义乌市城西街道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223号

  超级时代共享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谭佳男、付冬冬:本院受理原告吕晓宇与超级时代共享科技(北京)有限公司、谭佳男、付冬冬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超级时代共享科技(北京)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欠款本金人民币59574元,并支付利息以欠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0.5%的标准从2020年7月10日计算至欠款本金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谭佳男、付冬冬对上述款项的清偿承担连带责任;3、由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7月7日8时5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688号

  郑光鑫:本院受理原告吕春娇与被告郑光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1、请求判令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74000元并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7月26日下午15: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0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二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689号

  郑光鑫:本院受理原告叶水归与被告郑光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1、请求判令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7000元并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7月26日下午14:4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0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二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690号

  郑光鑫:本院受理原告胡国强与被告郑光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1、请求判令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88000元并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7月26日下午14:2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0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二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745号

  傅魏、程卓娅:本院受理原告程瑜凯与被告傅魏、程卓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原告诉称要求:1、请求判令由二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245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2019年5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7月26日下午15:4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0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二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1883号

  胡芬芬:原告朱冬花与被告胡芬芬、蒋国红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胡芬芬、蒋国红支付原告朱冬花款项人民币6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18年10月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后5日内履行完毕。如被告未按上述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或价款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2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人民币2070元,由被告胡芬芬、蒋国红负担。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410号  王有富:本院受理原告王文平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等应诉材料,原告起诉称: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6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方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7月20日14时40分,开庭地点在永康市人民法院5号审判庭。合议庭成员为朱蕾蕾、徐益芳、陈尚军。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4-12 2 2021年04月12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