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送达公告
高奇:
你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江综执强催(拆)字[2021]第06-001号),催告书载明:本机关于2020年09月29日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江综执罚字[2020]第 0406042007090016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催告,请你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下列义务:自行拆除杭州市江干区红街公寓12幢2单元1602室南侧的违法建筑物。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将依法强制拆除。
上述《履行行政决定催告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你可以自公告送达次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何丹炯 联系电话:0571-56560051 地址:杭州市江干区码头路8号
特此公告
杭州市江干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