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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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杭州市余杭区瓶窑镇窑山花园20-2号(20幢1单元102室)建(构)筑物(阳台部分),未经过规划审批,属违法建(构)筑物。上述地点产权证登记建筑面积312.77㎡。当事人在余杭区瓶窑镇窑山花园20-2号(20幢1单元102室)建筑南侧搭建阳台(已完工),阳台有二层,位于建筑第二层和第三层,呈长方形,砖混结构,铝合金玻璃封包顶部,经测量,长约4.2米,宽约2.45米,计面积约为10.29平方米;二层共计建筑面积约为20.58平方米。由于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根据《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现予以公告:
请上述违法建(构)筑物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瓶窑中队(地址:余杭区瓶窑镇大桥路72号)接受调查处理。联系电话:0571-88542275。
公告期限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的,将由余杭区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予以拆除。特此公告。
杭州市余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1年4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