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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4月13日

  (2021)浙0206民初2360号  宋波(公民身份证号码:4102111987****3016):本院受理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宋波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宋波偿还原告支出的代偿款118667.65元;赔偿原告代偿款的资金占用费(其中:14518.43元自2020年2月19日起,104149元自2020年6月11日起,均按月利率2%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暂计算至起诉之日为5908.18元。二、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支出的律师费3500元;以上暂合计为128075.83元。三、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日8时4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2491号  刘寿火(公民身份号码:3623231979****1711):本院受理原告邵世忠与被告刘寿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14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该案定于2021年6月29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6民初6519号  陈志畅(公民身份号码:4452811982****0358):本院受理原告贺莉飞与被告陈志畅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解除与原告于2018年10月18日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并返还原告已支付的股权转让款人民币2000万元;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1378000元(自2018年12月5日起暂计算至2020年10月26日,以后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要求被告向原告补偿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原告遭受的实际损失266439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3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107号  张勇: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成亚健身器械有限公司诉你、东研高科(北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3民初1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东研高科(北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原告宁波成亚健身器械有限公司支付欠款74000元,并支付以74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2月19日起按年利率5.6%计算至款清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张勇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885元,减半收取942.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292.50元,由被告东研高科(北京)环保技术有限公司、张勇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894号  江西森海生态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诺鑫门窗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西森海生态木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公司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宁波诺鑫门窗有限公司诉请:1.请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欠款77370元及利息(利息以77370元为本金,自2020年6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存款基准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吴军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1年7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774号  杨周谷、刘洪琼: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周谷、刘洪琼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77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杨周谷支付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14039.77元,至2020年12月31日止的利息1233.53元,及自2021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14039.77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四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刘洪琼对被告杨周谷上述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洪琼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周谷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2元,减半收取91元,由被告杨周谷、刘洪琼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538号  马正品(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78****5418):本院受理王红与马正品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643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8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4598号  浙江云行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MA281QUC3G)、广州云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MA5CWK321U):本院受理柳海飞为与被告浙江云行天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广州云商投资中心(有限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强制执行若干意见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两被告共同退还原告款811663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担保佣金。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3日下午14时45分至15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0291民初4151号  张立(公民身份号码2302811982****4317):本院受理原告陈伟东诉被告张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91民初41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张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陈伟东运输费1501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元,由被告张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张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陈伟东。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287号  张如意: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正权布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28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2830号  高灿余: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高灿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延长至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8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3641号  程田华:本院已受理原告丁和通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9日8时30分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2818号  石海建: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石海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5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3051号  刘秋生:本院受理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秋生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3日9时30分在本院机关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2486号  安万军:本院已受理原告华建道诉被告安万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即时偿还6475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告知、风险提示、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审理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30日上午10: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浒山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3663号  韦成波: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车商支公司诉被告韦成波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查询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延长至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29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2707号  胡永华: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匡堰香柏树服装厂与被告胡永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5日14时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3631号  时应周:本院受理的原告许观君与被告时应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日14时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2民初11847号  尤欣:本院受理的原告华雨婷与被告尤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82民初118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尤欣应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归还原告华雨婷借款209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218号  王政权:本院受理原告龚建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龚建立货款13732元,并支付原告自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3732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8619号  秦敬连:原告刘连坤与被告秦敬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8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秦敬连归还原告刘连坤借款12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被告秦敬连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26民初5914号  徐永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你追偿权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26民初5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永力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1480.91元及代偿利息(以21480.91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徐永力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代理费2500元、保全费294元,共计2794元。如果被告徐永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公告费650元,两项合计1000元,由被告徐永力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6民初1442号  佟晓龙: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玖零诉被告佟晓龙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诚信诉讼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民事裁定书(小额转简易)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本金人民币66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9日上午9:0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1614号  石定国(公民身份号码430921198001132230):本院受理原告雷洪亮与被告石定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被告石定国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元及利息(按年利率6%自2020年9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因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1614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2日上午9时45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1498号  刘三冬:原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诉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21年7月14日9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2075号  金健鑫、丰国才: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裕强印刷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诉你们、金玲峰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金玲峰、金健鑫、丰国才对瑞安市裕强印刷机械有限公司未清偿的债务306807.36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陈万敏担任审判长,与本院随机抽取的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19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2276号  李林簪: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台享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21074966号、第33232136号、第27154025号和第23332811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得擅自制造、销售印有与上述商标相同或近似标识的外卖包装;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万元;三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长林孟与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19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2436号  卢运豪、卢宇锋:本院受理原告林桃妹与被告卢运豪、卢宇锋、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卢运豪、卢宇锋、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贵港中心支公司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1、2赔偿原告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人民币44058.22元;2.判令被告3在保险责任范围内先予赔偿;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邢建与随机抽取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现定于2021年07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3024号  黄光顺:本院受理原告苏立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黄光顺偿还原告货款14000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赵章瑜与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19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3025号  毛晓锋:本院受理原告宋少锋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偿还原告货款39000元及占用资金期间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蔡振宇与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19日8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3563号  刘雪辉:本院受理原告池万松诉刘朝、刘雪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付货款250814元及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林瑞担任审判长与随机抽取的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19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24民初335号  雷严飞:本院受理原告徐时鹏诉被告雷严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当事人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雷严飞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供证据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届满后的十五日内。答辩期满后,本院定于2021年6月30日9时在岩头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297号  钱颂华、钱冬凡、赵简:本院受理原告韩强与被告钱颂华、钱冬凡、赵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1)浙0411民初172号  嘉兴上艺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百宝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嘉兴上艺贸易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2461号  莫美侣:本院受理原告周火红与被告莫美侣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濮院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民再9号  浙江金指科技有限公司、扬州长信金融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汤凌峰、陆立群、郑晓春、汪峻铭:本院受理再审申请人赵伟与被申请人浙江省国兴进出口有限公司、张宇凡、浙江金指科技有限公司、扬州长信金融创业服务有限公司、汤凌峰、陆立群、郑晓春、汪峻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定于公告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750号  赵新权:本院受理原告宣东与被告长兴越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赵新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1、二被告立即支付工程款计人民币60000元整;2、二被告立即返还保证金人民币220000元以及逾期返还利息暂计人民币120000(具体按月利率1.5%,从2015年6月3日起至款付清日止的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答辩不举证,不影响本案开庭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定于二○二一年七月十五日上午九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4812号  晏志:本院受理原告安吉灵峰信波建材商行与被告晏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48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晏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安吉灵峰信波建材商行6582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晏志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91民初1051号  芮平、阎国华:本院受理的(2020)浙0591民初1051号原告湖州鼎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芮平、阎国华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等法律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7489号  朱磊: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永富丝花配件厂诉被告朱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朱磊支付原告货款1369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6月29日9时00分在国贸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17492号  童玉华、汪玉娥: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永富丝花配件厂诉被告童玉华、汪玉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原告诉请请求: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支付原告货款3584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16年12月1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暂算至起诉日为6964元)标的:4280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6月29日9时10分在国贸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届时你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及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4-13 2 2021年04月1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