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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4月13日

  (2021)浙0723民初793号  陈聪:本院受理原告武义县吉利纸箱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6万元,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计算至欠款履行完毕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3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921号  徐晓云:本院受理原告汤武平诉被告徐晓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共69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6月30日上午10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五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3民初813号  张淑飞:本院受理原告廖玉花诉被告张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告张淑飞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被告张淑飞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和开庭传票。原告诉称要求: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元;2、被告赔偿原告自2009年3月8日起至2021年3月7日止的利息损失12960元(之后的利息损失仍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7月27日下午14时3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三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武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117号  蒋晓红: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八斤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蒋晓红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由被告蒋晓红立即支付拖欠货款40000元及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7月5日10时1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449号  朱月红:本院受理原告骆月绸与被告朱月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朱月红归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0年11月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7月7日9时30分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策24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811号  陈思阳:本院受理原告姚玮均与被告陈思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7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9月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计算至货款还清之日止)。2、本案所有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7月8日0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审判庭(东门二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1326号  周军幺: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第一人民医院与被告周军幺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医疗费5434.27元及利息损失(损失从起诉之日起算,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7月9日8时50分开庭,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华溪北路90号,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4民初6732号  马朝利、吴美爱:本院受理原告舒海玲与被告马朝利、吴美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84民初67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要内容:由被告马朝利、吴美爱归还原告舒海玲借款64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7年7月25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但所还款项不得超过借款本金50000元以及以借款本金50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7月25日起按年利率24%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之和)。款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20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690元,由被告马朝利、吴美爱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4428号  张延峰:本院受理的原告于鹏与被告张延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44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一、限张延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于鹏借款本金15000元及利息(以150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3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于鹏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76元,保全费17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96元,由张延峰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自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3民初6100号  洪明海: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桔都模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洪明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3民初61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洪明海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浙江桔都模业有限公司货款7480元,并赔偿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8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40元,由被告洪明海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3民初5539号  王妙兵:本院受理原告王豪杰与被告王妙兵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3民初553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王豪杰加工费55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61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541号  李方敏、高建光: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1541号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07月05日)。一、判令被告李方敏偿付全部本金39232.8元、利息6691.48元,合计人民币金额45924.28元及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二、判令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三、判令被告高建光对被告李方敏的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07月06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689号  陈智华: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1689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07月05日)。1、判令被告陈智华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3092.32元及透支利息、违约金(暂算至2021年2月1日的利息、违约金合计68562.45元,自2021年2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上述利息违约金合计不超过月利率2%),上述金额暂计为111654.7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07月06日0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1057号  林乐燕:本院受理原告陈玲俐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支付货款本金人民币24376元,并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21民初1185号  吴俊杰(身份证号码330621198701300012):本院受理原告钱荣萍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21民初1185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00000元及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全国同业拆借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杨静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吴法林、王敏英组成合议庭,本案候补人民陪审员为王娟娟、叶玲芝、冯秀霖。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1年6月29日,本院定于2021年6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玉环市人民法院(2020)浙1021民初5225  余姚市长远精密钢管厂(王善芳):本院受理原告玉环宏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与你公司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因你公司拒收材料,且法定代表人无法联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1民初522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撤销玉环宏环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1日清偿被告余姚市长远精密钢管厂4004.4元货款的行为;限被告余姚市长远精密钢管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玉环宏环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4004.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余姚市长远精密钢管厂负担(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0)浙1082民初8826号  张美玲:原告张日龙与被告张美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2民初882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张美玲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归还张日龙借款本金97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97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5元(张日龙预交2300元),由张美玲负担。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24民初1446号  浙江省象山县丹西街道白石村8组20号胡裕祥:本院受理原告丁博文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45万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到判决确定履行之日)。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8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仙居县人民法院(2020)浙1024民初4824号  浙江省缙云县双溪口乡周扎村蝉山仓基15号胡伟玲:本院受理原告吴豪金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4民初4824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胡伟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吴豪金借款本金600000元,并支付利息(从2020年12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450元,由被告胡伟玲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仙居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4月8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3146号开庭时间应为“2021年6月22日”,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4-13 2 2021年04月13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