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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4月14日

  (2020)浙0282民初9769号  熊发兴: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怡和建材有限公司诉你、浙江园冶生态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审理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6月30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343号  李爱望:本院受理原告朱龚虎诉被告李爱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原被告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9月10日解除;二、请求判令被告将租赁的房屋交还原告并搬离;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房屋的实际占有使用费2500元,占有使用费暂计算到2021年1月10日,并支付从2021年1月11日至实际搬离之日止,以每月625元计算的实际占有使用费;四、请求判令被告支付电费408.85元;五、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水费225元;六、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陈忠辉进行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7月19日9时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2民初11842号  黄朝云:原告武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1184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上述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上述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6破3号  本院根据仙居县侨华塑料厂(普通合伙)的申请于2021年3月31日裁定受理宁海县佳佳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德威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宁海县佳佳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宁海县佳佳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5月25日前,向宁海县佳佳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宁波市高新区星海南路55号秀东尚座B座11-23室;联系人:张志凯;联系电话:18857759759)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宁海县佳佳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宁海县佳佳文体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6月3日下午二时三十分在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浙江省宁海县跃龙街道天平路1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11082号  吴伟锋(公民身份号码:3390111977****2058):原告张能君诉被告吴伟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货款83098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艺陶独任审判,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3109号  高明亮:原告李爱林诉被告高明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6700元,并支付自起诉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9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565号  宋新忠:本院受理原告华永兴与被告宋新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281民初56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1.1万元,利息:2017年9月20至2020年12月9日1万元利息是0.4440万元,合计1.5440万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6日8时40分在本院泗门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03民初4953号  杜鹃、陈新强、张杰: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鹃、陈新强、张杰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03民初495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行审52号  温州市龙湾舒狐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你单位缴纳罚款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浙0303行审52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温龙人社监罚字﹝2019﹞13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内容。由本院执行局执行。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行审53号  温州市龙湾舒狐鞋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你单位缴纳加处罚款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2021)浙0303行审53号行政裁定书。裁定主文如下:准予强制执行申请人温州市龙湾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于2019年12月31日作出的温龙人社监罚字﹝2019﹞13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缴纳加处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内容。由本院执行局执行。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行政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1504号  王其平:本院受理原告马雪和与被告王其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4民初150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其平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马雪和货款3万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3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7日起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告王其平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21民初1659号  袁金源:本院受理原告姚明富与被告袁金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浙0421民初1659号】,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损失。2、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告知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西塘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2579号  张加凤:本院受理原告曹圣根与被告张加凤离婚纠纷一案中,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濮院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481号  浙江每天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481号原告湖州吴兴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浙江每天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民事上诉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3469号  王应弟:本院受理的原告张长源与被告王应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王应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长源8800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8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10月22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560元,由被告王应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03破25号  2020年11月10日,本院根据申请人金华市磐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清算组的申请裁定受理被申请人金华市磐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担任金华市磐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管理人。金华市磐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5月14日前,向金华市磐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地址:金华市双龙南街1018号新融大厦17楼浙江泽鉴律师事务所;邮编:321000;申报联系人:陆金才,电话:057982728595)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磐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金华市磐顺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5月21日上午9时00分在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第九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23破3号  本院根据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4月6日裁定受理了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4月9日指定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为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  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5月20日前,向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东升东路268号浙江今日律师事务所一楼;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林律师13758908121、徐律师15858913310,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浙江亿嘉建设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4月3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1年5月25日(星期二)下午2时30分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5185号  史大飞:本院受理原告姬剑与被告史大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30000元,并赔偿原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1日上午9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5303号  邱高顺:本院受理原告朱文斌与被告邱高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一.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6203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判令被告承担原告因起诉被告而支付的律师费3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1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2021)浙0726破1号  本院于2020年11月19日,根据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浦江县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中建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建能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3月8日指定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担任中建能源公司的管理人。  中建能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4月22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中建能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5月10日前向中建能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亚太大道518号亚太广场A座四楼,浦江弘哲会计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2200;联系人:于晔琳;联系电话:0579-84150592、15005795562、13967957585)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建能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中建能源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5月18日上午9时在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召开中建能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2020)浙0726民初4167号  林仁唤:本院受理原告李彩芬诉被告林仁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416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林仁唤归还原告李彩芬借款本金21040并支付逾期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0年10月13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018元,由原告李彩芬承担74元,被告林仁唤承担944元。保全费247元,由被告林仁唤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涉港澳台或涉外为满3个月)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涉港澳台或涉外为满30日),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4-14 2 2021年04月14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