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4月16日
(2021)浙0281民初811号 马长海(公民身份号码:3412251982****203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告马长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8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马长海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借款本金5500元、利息498.81元、罚息、复利1631.06元(计算至2020年9月22日)及从2020年9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并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12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被告马长海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991号 台州八匹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武迪(公民身份号码:3412031992****2514):原告戎长新与被告台州八匹马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武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内赔偿原告戎长新医疗费4034.10元、误工费15000元、交通费400元,合计19434.1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戎长新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73元,减半收取236.50元,由原告戎长新负担66元,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负担170.50元;本案公告刊登费650元,由被告武迪、八匹马公司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按指定的账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作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2764号 占丰开:凌建成与占丰开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共计人民币2.1万元,及自2016年4月8日起至2019年8月20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和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3月8日为人民币6840.12元,本息共计27840.12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7月05日上午9:00在本院低塘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0)浙0226民初5914号 徐永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你追偿权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26民初5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永力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1480.91元及代偿利息(以21480.91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徐永力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代理费2500元、保全费294元,共计2794元。如果被告徐永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公告费650元,两项合计1000元,由被告徐永力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1267号 陈爱月:本院受理的原告陈柳容与被告戴进品、陈爱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5日14时30分在新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4民初2443号 缪利宣、苏媚连:本院受理的原告姜文豹与被告缪利宣、苏媚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5日16时00分在新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800号 夏银妹: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48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夏银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借款本金49214.75元、利息1041.48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息之和50256.23元为基数,从2020年7月27日起按年利率14.8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瓯海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054元,公告费650元(该款已由原告垫付),均由被告夏银妹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1936号 管金龙、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管金龙、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6269号 林景贤: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林景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626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908号 夏春生:本院受理原告沈洪巧诉被告夏春生、张芳雪、吕德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吕德厚、夏春生对福鼎市鑫源机车部件厂的货款237220元及利息损失向原告沈洪巧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二、被告张芳雪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与被告吕德厚向原告沈洪巧承担共同清偿责任;三、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三被告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陈学滨担任审判长,与随机抽取的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19日14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2590号 董义清、衢庆芳:本院受理原告华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第一、第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代偿款2662.8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二、判令原告对第一被告所有的牌照号为浙C829BQ北京现代牌BI7167AY汽车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后所得价款在上述债权范围内有优先受偿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长夏克明与随机抽选产生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22日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2736号 戴贤治:本院受理原告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原告第1286149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二、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3万元;3、判令被告在《中国知识产权报》刊登声明,就其侵权行为消除影响;4.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长赵章瑜与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21日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3476号 李红涛:本院受理原告傅汉申诉金卫星、赖士允、李红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本院无法直接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偿付货款35568元及利息。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本院审判员林瑞担任审判长与随机抽取的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21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02民初5378号 曹涛:本院受理(2020)浙0502民初5378号原告郑荣方与被告曹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原告郑荣方不服本院作出的(2020)浙0502民初5378号民事判决书,在法定上诉期限内提交了上诉状,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797号 深圳市风源研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摩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风源研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深圳市风源研磨有限公司支付杭摩新材料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82027.5元及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款清之日止,利随本清);2.本案诉讼费由深圳市风源研磨有限公司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7月15日9点00分在天子湖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686号 吴小荣:本院受理原告张金香诉被告吴小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21年7月13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3民初450号 湖州古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安吉递铺唯诺婚庆工作室诉被告湖州古月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裁定书、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报酬156140元;2.本案公证费2000元由被告承担;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向本院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逾期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不答辩不影响案件审理。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定于二O二一年七月五日上午9时0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02破38号之一 2020年10月29日,本院根据黄淑兰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久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浙江久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浙江久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浙江久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3月18日裁定宣告浙江久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久嘉电力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849号 商振健:本院受理原告曹德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已转为普通程序。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5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1190号 王文明:本院受理原告施岩山与王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你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所欠借款200000元人民币;2.判令被告立即按约定向原告支付以上款项从2014年4月1日至2020年10月30日的利息,合计人民币234000元,以上1.2项共计人民币434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7月21日14时30分在本院24号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1222号 浙江欧利根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经济开发区堰头村。法定代表人:杜红峰);丽水大力神工具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缙云县壶镇镇左库村。法定代表人:杜红峰):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金点程火花塞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欧利根工具有限公司、丽水大力神工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浙江欧利根工具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永康市金点程火花塞制造有限公司货款9921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自2021年3月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永康市金点程火花塞制造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40(已减半收取),由被告浙江欧利根工具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1692号 郑光鑫:本院受理原告应妙妙与被告郑光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7500元,并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月7日27日,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二楼(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1731号 郑光鑫:本院受理原告颜雪丽与被告郑光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93500元,并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月7日27日,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二楼(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1755号 郑光鑫:本院受理原告施苏洁与被告郑光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8500元,并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月7日27日,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二楼(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1765号 郑光鑫:本院受理原告胡亦萍与被告郑光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请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00000元,并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月7日27日,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二楼(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2343号 姜华:本院受理原告江建峰诉被告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梁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708号 赵菊花: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170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07月05日)。一、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透支本金29482.35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截至2020年8月27日应付的利息8994.99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650.41元,手续费502.84元,合计款项40630.59元,之后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07月06日0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1888号 李挺: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188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07月05日)。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79505.86元及截至2020年10月30日的利息35530.6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4963.22元、消费手续费561.60元,合计人民币120561.34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的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07月06日0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4民初5643号 李谊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被告李谊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56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谊华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84572.66元,并支付以上述本金为基数按领用协议和章程约定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2730元,由被告李谊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4民初5653号 陈丹: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被告陈丹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5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 :被告陈丹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4774.10元及截至2020年9月17日的利息1730.17元、费用3390.86元,并支付以本金14774.10元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自2020年9月18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费用、违约金及律师代理费1000元(上述利息、费用、违约金、律师代理费合计以不超过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80元,由被告陈丹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102破4号 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浙江伟荣家电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浙11破申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浙江上一阀门有限公司(下称“上一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0日作出(2021)浙11民辖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由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审理。上一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5月2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丽水市城北街368号山山梦想城入座6楼;联系人:叶媛;联系电话:13666557077)申报债权(线上债权申报方式:电脑登录破易通破产办案工作平台https://zqr.poyitong.com申报债权,本案件识别码:HFmuNG),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还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上一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上一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5月25日上午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参加会议时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2021)浙0781破8号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裁定受理兰溪健发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1年5月1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对兰溪健发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兰溪健发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本院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健发食品机械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作(2021)浙0781破申6号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申报地点: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116号二楼,联系人:余律师,联系电话:0579-82237182。 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 五、本院定于2021年5月25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开会方式另行通知。
兰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1破7号 本院于2021年4月6日栽定受理兰溪市建富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债权人应自公告之日至2021年5月12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对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等情况,应提交有关证明材料。逾期未申报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日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二、对兰溪市建富纺织有限公司的其他执行程序依法中止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凭生效的法律文书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有关兰溪市建富纺织有限公司的民事诉讼或仲裁程序也应依法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财产后,该诉讼或仲裁继续进行。 三、本院指定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为兰溪市建富纺织有限公司管理人,并已制作(2021)浙0781破申5号民事裁定书交付给管理人。债权申报时间为自公告之日起至2021年5月12日(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申报地点:浙江振进律师事务所,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1116号二楼,联系人:余律师,联系电话:0579-82237182。 四、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自本院裁定受理破产清算申请之日起,向本院指定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故意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使债权人遭受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的义务。 五、本院定于2021年5月25日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会议具体时间、地点、开会方式另行通知。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90号 江玲萍:本院受理台州锦添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和陈福清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81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4月8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0106民初3434号,开庭时间应为“6月23日上午09时0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21年2月19日11版法院公告栏中,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0282民初1534号,开庭时间应为“5月8日上午09时0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21年4月9日11版法院公告栏中,武义县人民法院(2021)0723民初644号,开庭时间应为“7月9日上午09时00分”,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