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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4月19日

  (2020)浙0106民初6124号  叶帅颖: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6124号原告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0)浙0106民初612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6民初6102号  王卫涛、王林光:本院受理(2020)浙0106民初6102号原告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0)浙0106民初61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174号

  应丹琪、郑叶:本院受理原告黄贵、梁安浪诉被告应丹琪、郑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6月1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59号  宁夏捌号仓物流有限公司、杨学锋:本院受理原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浙0108民初159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8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06号  李学亮:本院受理原告刘洁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浙0108民初406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8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757号  邵剑平:本院受理原告黄海帆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108民初757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2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826号  邵光辉: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洲华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108民初826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2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1064号  杭州智联电子商务有限公司、韩坚强、吴俐佳:本院受理原告郑益波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108民初1064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7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1098号  张志:本院受理原告林宏武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108民初1098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7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1108号  微企播(杭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重庆辣有引力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108民初1108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8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1110号  杭州万赏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穆傲诚塑料制品有限公司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108民初1110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8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1134号  谢晖:本院受理原告沈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108民初1134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7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1372号  杨寅寅:本院受理原告艾清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108民初1372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1440号  吕颜峰、张福超、吉林省时利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姜喜运:本院受理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吕颜峰、张福超、吉林省时利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姜喜运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7月14日上午九点在本院浦沿法庭第四法庭(浦沿法庭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三路3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1444号  邓卫强、曹路华、元氏县翔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元氏县翔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邓卫强、曹路华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7月14日上午十点在本院浦沿法庭第四法庭(浦沿法庭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三路3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1502号  上海正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袁士强:本院已受理原告杭州易房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正居营销策划有限公司、袁士强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5日9时10分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1510号  刘华,赵海月、刘广云、重庆胜语晨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胜语晨物流有限公司、刘华、赵海月、刘广云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7月14日上午十一点在本院浦沿法庭第四法庭(浦沿法庭地址:杭州市滨江区浦沿街道东冠三路38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1631号  营口航亿物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辉、林秋坚:本院受理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营口航亿物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宁辉、林秋坚、第三人营口航亿物流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6月29日9点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854号  贵安新区新特电动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意柯那(上海)工业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贵安新区新特电动汽车工业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前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7月08日下午14:45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367号  杭州元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伟力:原告武耀峰与被告杭州元逸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伟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53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577号  樊生国:本院对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55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樊生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79704.87元并支付违约金(其中至2020年8月30日违约金计25406.93元;自2020年8月31日起以代偿款79704.8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樊生国于本判决生效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31元,由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负担30元,由被告樊生国负担120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684号  何春仙、姜义兵:本院对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56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何春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8513.1元及违约金(其中至2020年10月31日的违约金为4405.95元,此后违约金以28513.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姜义兵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何春仙、姜义兵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650元;四、驳回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20元,由被告何春仙、姜义兵负担414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6023号  杭州有范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范梅:本院受理杨锦澄、杨锦潼与杭州有范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范梅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6023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12民初1538号  黄炳力(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宜桥新村36号):本院受理原告郑系荣诉被告黄炳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布款110893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2日9时30分在本院103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依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0)浙8601民初1827号  黄梅东: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之江旅游汽车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梅东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8601民初182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铁路运输法院

  (2021)浙0203民初2541号  曹喜峰(公民身份号码:4127281978****3454):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曹喜峰、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当事人诉讼须知、人民法院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被告二在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保险赔偿金2866元,不足部分由被告一承担赔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7月22日,09时00分在本院石碶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371号  唐飞(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88****1410):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明放诉被告唐飞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13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唐飞支付原告张明放劳务费58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被告唐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3民初12884号  李敬福(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109132475):本院受理原告金彩芬与被告李敬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28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李敬福应归还原告金彩芬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自2009年8月2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月利率1%计算的利息,上述款项被告李敬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被告李敬福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行初32号  唐鑫、徐也:原告刘婧诉被告宁波市江北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三人唐鑫、徐也工商行政登记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证据副本、参加诉讼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及书记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4988号  王传顶:原告北京创客互动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传顶侵害作品复制权、发行权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3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6942号  沈颖、庄朝晖:原告宁波鄞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7日0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6629号  刘庆、张晓梅: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7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6624号  刘昌兵、刘晓英: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动履行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7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254号  苍南县海天漂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雅度纺织助剂有限公司与被告苍南县海天漂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单位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普通独任审通知书、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举证期限延长至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9日上午8:45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437号  牟世方(公民身份号码:5115241988****762X):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必琴与被告牟世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4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牟世方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黄必琴借款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及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牟世方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2114号  蒋红霞(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69****3065):本院受理原告陈子泰与被告蒋红霞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20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4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555号  吕通(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87****8218):原告陈冠群与被告吕通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55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吕通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陈冠群承揽款230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8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逾期付款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0元,由被告吕通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1民初3599号  王雄伟、王文红:本院受理原告陈晓莉与被告王雄伟、王文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11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雄伟、王文红返还原告陈晓莉借款2200000元,并赔偿原告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400元,由被告王雄伟、王文红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350元,由被告王雄伟、王文红共同负担,此款由原告陈晓莉预付,被告王雄伟、王文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陈晓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944号  吴小燕、汪大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小燕、汪大军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吴小燕偿还原告代偿款42077.01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2019年6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13818.58元为基数、2020年5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10335.97元为基数、2021年1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17922.46元为基数);被告汪大军对被告吴小燕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孙晓婷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7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946号  汤韦、江美平: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汤韦、江美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汤韦偿还原告代偿款41370.91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2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2019年3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6114.9元为基数、2019年7月2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6565.38元为基数、2019年11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6488.01元为基数、2021年1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11505.36元为基数);被告江美平对被告汤韦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孙晓婷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7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1114号  徐磊: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徐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民事裁定书、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原告诉请:请求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因承担保证责任而垫付的银行贷款34180.09元,并支付自2019年6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2019年6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8263.35元为基数、2019年7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3443.65元为基数、2020年1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10243.57元为基数、2020年5月27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6404.87元为基数、2020年7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5824.65元为基数)。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孙晓婷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7月6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8 法院公告 2021-04-19 2 2021年04月19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