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4月19日
(2020)浙0211民初3949号 刘洪洋、刘树岩: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洪洋、刘树岩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11民初394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洪洋、刘树岩共同归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153165.9元,支付律师费3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153165.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23元,减半收取1711.5元,由被告刘洪洋、刘树岩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起十日内履行完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1民初4038号 蒋刚:本院受理原告陈建明与被告宁波市镇海区城北世平烟酒店、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0)浙0211民初4038号民事判决。宁波市镇海区城北世平烟酒店不服,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1民初4038号民事判决书的上诉状。上诉请求:撤销镇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1民初4038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者由贵院查清事实改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上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正本一份),以便一并上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1民初4043号 蒋刚:本院受理原告周继强与被告宁波市镇海区城北世平烟酒店、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0)浙0211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宁波市镇海区城北世平烟酒店不服,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1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书的上诉状。上诉请求:撤销镇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1民初4043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者由贵院查清事实改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上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正本一份),以便一并上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1409号 黎国徽:原告蔡荷琴诉你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4313.75元、鉴定费490元、误工费19845元、护理费7938元、营养费7938元等共40524.75元(详见清单);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满期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9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3民初4032号 安徽兰德玛克智能装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海道客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徽兰德玛克智能装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原审原告宁波海道客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提出上诉,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上诉人宁波海道客汽车部件有限公司要求: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裁定本案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1、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损失587723.8元;2、从2020年1月1日起按银行间同期拆借利率计算逾期付款利息至实际付清时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4140号 刘治俊(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72****0311)、刘治良(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79****0319)、张建(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72****5211):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治俊、刘治良、张建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91民初4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治俊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50690.63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50690.63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刘治俊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刘治良、张建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刘治俊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刘治良、张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治俊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4元,减半收取计1682元,由被告刘治俊、刘治良、张建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刘治俊、刘治良、张建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448号 李明彪: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碧恒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李明彪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庭审直播规定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定于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3574号 韩丹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与韩丹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3665号 王家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车商支公司诉被告王家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7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3667号 李国良: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车商支公司诉被告李国良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7日上午9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2民初11747号 何广伟:本院受理的原告邹峰与被告何广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82民初117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何广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邹峰货款5192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12月10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3669号 朱建国: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车商支公司诉被告朱建国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7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2246号 慈溪市胜山挑米尖服装厂、沈洪芳:本院受理原告冯乾坤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224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2民初12250号 黄雅鹤: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佳誉织造厂与被告黄雅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82民初12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黄雅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佳誉织造厂货款50943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5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2973号之二 周晓伟(332626198011070575):本院受理原告徐钱江诉被告李忠漂、第三人周晓伟、黄吉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判决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29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李忠漂支付原告车辆购置款246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4990元,财产保全费1750元,合计6740元,由被告李忠漂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2158号 卢德杰: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卢德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2158号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672号 江佳煌: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告江佳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67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江佳煌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借款本金5100元,支付利息465.37元、罚息、复利1434.48元(计算至2020年9月21日)及从2020年9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江佳煌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12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江佳煌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673号 王安平: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告王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安平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借款本金2204.48元,支付罚息、复利329.77元(计算至2020年9月21日)及从2020年9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王安平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12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安平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674号 袁关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告袁关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6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袁关玉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借款本金2000元,支付利息182.50元,罚息、复利641.45元(计算至2020年9月22日)及从2020年9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复利;二、被告袁关玉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1200元;上述第一、二项款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袁关玉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1民初10209号 陈永师(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51974****3010)、王加金(公民身份证号码:3522251972****3055):沈建平与陈永师、王加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完毕。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有关裁判文书。判决如下:被告王加金、陈永师共同归还原告沈建平借款本金520000元,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年利率15.4%)支付自2020年8月1日起至借款实际履行日止的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9000元,减半收取4500元,由被告王加金、陈永师共同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2314号 李国峰(公民身份号码:3604281978****3333):原告邱胜菊诉被告李国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小额诉讼程序告知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加工款200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二、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艺陶独任审判,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天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丈亭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民初133号 王定然:本院受理箭牌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定然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2日8时45分在本院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3民初88号 河南咏泰商业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万洋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咏泰商业运营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2日15时00分在本院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226破29号之二 2020年11月27日,本院根据童晓红的申请,裁定受理宁波市捷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宁波市捷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已被管理人确认的债务金额为75931031.62元,但其名下无可供分配财产,处于严重资不抵债状态,符合宣告破产条件。并且,债务人宁波市捷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无财产清偿破产费用,依法应当终结破产程序。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于2021年4月6日裁定宣告宁波市捷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破产,终结宁波市捷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0)浙0226民初5914号 徐永力: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你追偿权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26民初59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永力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向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21480.91元及代偿利息(以21480.91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徐永力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代理费2500元、保全费294元,共计2794元。如果被告徐永力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700元,减半收取350元,公告费650元,两项合计1000元,由被告徐永力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959号 文凤扬(公民身份号码52263519900629321X):本院已受理原告杭州纵韩汽车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文凤扬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杭州纵韩汽车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请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按服务合同垫付的款项,本息共计68918.15元,并以原告代偿的款项68918.15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自2020年3月15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2、原告有权对贵J08K86号车辆的拍卖、变卖或折价的价款优先受偿;3、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959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6日上午9:00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91号 彭高军:张小燕与彭高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1420号 杨阿克:本院受理原告缪忠辉与被告杨阿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3日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691号 潘彩燕:本院受理原告宋文龙与被告潘彩燕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破48号之二 2020年12月10日,本院根据乐清市王新塑化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温州欧信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温州欧信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人代为清偿或垫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4月8日裁定宣告温州欧信电气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温州欧信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1638号 梁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诉被告梁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梁天偿还与原告签订的编号为33020170307007765235号《中国建设银行“快e贷”借款合同》项下借款本金7792元,并支付期内利息、逾期利息、复利;二、原告因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三、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董海东担任审判长,与随机抽取的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22日14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1833号 安玉、蒋丽娟:本院受理原告周建阳与被告安玉、蒋丽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被告安玉、蒋丽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颍东支公司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请求:1.原告因交通事故受伤而遭受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45290.10元,请求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颖东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安玉及蒋丽娟承担赔偿责任;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邢建与随机抽取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现定于2021年07月20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1210号 陶永金(公民身份号码330411196509251019):本院受理原告周爱新诉被告陶永金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濮院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91民初644号 刘洪强: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644号原告深圳市赢时通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湖州分公司与你的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节选)、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9:00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1)淅0782民初1607号 张豪汉:本院受理原告颜旭东与被告张豪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淅0782民初16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豪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颜旭东货款4800元并支付违约金(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不得超过欠款总额20%)。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20521号 义乌市广鹏服饰有限公司、郭迎春:本院受理原告张友军为与被告义乌市广鹏服饰有限公司、郭迎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2052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井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2民初20873号 吉安读书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戴菊勇: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宝信纺织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吉安读书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戴菊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208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849号 商振健:本院受理原告曹德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已转为普通程序。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归还原告借款人民币85000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1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3民初745号 程航:本院受理原告史磊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已转为普通程序。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程航立即向原告退还货款人民币436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13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45号之一 2020年10月19日,本院根据申请人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勒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债务人浙江勒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清偿,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3月24日裁定宣告浙江勒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勒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343号 方露璐:本院受理原告林慧君与被告方露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程序)、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及诉讼风险提示、权利义务告知书。原告起诉称: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2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20年11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开庭审理时间为2021年7月26日09时10分,开庭地点在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第23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