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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4月20日

  (2021)浙0282民初200号

  操进虎:本院受理原告董小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20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董小华货款97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657号

  泉州嘉宇纺织有限公司、臧德前:本院受理原告马荣其、吴立群诉被告泉州嘉宇纺织有限公司、臧德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当事人的民事诉讼权利和义务、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动履行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7日下午14时1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 0282 民初 1089 号

  夏诗可、韩春梅:本院受理原告高智勇与被告夏诗可、韩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08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夏诗可、韩春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高智勇货款2512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 214元,由被告夏诗可、韩春梅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本院;本案公告费 650 元,由被告夏诗可、韩春梅共同负担,因原告高智勇已预交,故被告夏诗可、韩春梅应将负担的公告费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交付给原告。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253号

  沈广洲: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岑利尚布行与被告沈广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25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沈广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慈溪市胜山岑利尚布行货款16860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9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按所欠货款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减半收取计111元,由被告沈广洲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本院;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沈广洲负担,因原告慈溪市胜山岑利尚布行已预交,被告应将负担的公告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直接交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088号

  夏诗可、韩春梅: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逍林镇金梦制衣厂与被告夏诗可、韩春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08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夏诗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支付原告慈溪市逍林镇金梦制衣厂货款22560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82元,由被告夏诗可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交纳本院;本案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夏诗可负担,因原告已预交,故被告夏诗可应将负担的公告费于本判决生效后直接交付给原告。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903民初2348号

  张华:本院受理原告任永波与被告张华、舟山市蓝焰燃气有限公司运输合同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903民初23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永波撤回对被告张华、舟山市蓝焰燃气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2元,减半收取26元,由原告任永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2019)浙03破43号之三

  2019年9月23日,本院根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立里服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截至2021年3月26日,共有21户债权人申报32笔普通债权,金额共计546911558.68元;经管理人核查后确认21户债权人申报32笔普通债权,金额共计546805271.36元。本院认为,债务人浙江立里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事实清楚,其已严重资不抵债,无力清偿全部到期债务,亦无第三人提供足额担保。浙江立里服饰集团有限公司进入破产程序后,亦无相关权利人申请和解或重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3月26日裁定宣告浙江立里服饰集团有限公司破产。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1216号

  蔡龙进、蔡龙前、蔡发高: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蔡龙进、蔡龙前、蔡发高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8日10:2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1375号

  黄进、曾仕珍: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黄进、曾仕珍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8日9:2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1377号

  刘红磊、刘进国: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红磊、刘进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8日9:4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1486号

  张超锋、乔国林、潘雷: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超锋、乔国林、潘雷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8日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1544号

  张辉、张维舟、张雪梅: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辉、张维舟、张雪梅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8日10: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1748号

  苏丽凤、陈全堂: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苏丽凤、陈全堂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论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浙0303民初17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4日15: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1340号

  徐建光、徐玉梅: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德豪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建光、徐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 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 日内。并定于2021 年7 月6 日9 时00 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2373号

  李秀英:本院受理原告温州爱捌捌娱乐会所管理人与被告李秀英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5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4262号之二

  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叶青峰、邓财秀: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天邦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戴晓国、叶青峰、邓财秀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04民初426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戴晓国、邓财秀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赔偿温州双星五金建材有限公司1134960.25元,款付温州双星五金建材有限公司管理人;二、驳回原告温州天邦建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15元,由被告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戴晓国、邓财秀负担;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浙江旭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邓财秀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1567号

  刘旭:本院受理原告张世荣诉被告刘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146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陈学滨担任审判长,与随机抽取的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22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2473号

  陈高彬:本院受理原告赵林敏、唐正祥、黄永方、唐字谦、唐字然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法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陈高彬向原告偿还借款3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缪正坚与随机抽选产生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23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5350号

  浙江艾地戈琳电子有限公司、黄晓冬: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与被告浙江艾地戈琳电子有限公司、黄晓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结, 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535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柳市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2086号

  杭州西特电气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乐清市诚钦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杭州西特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文书上网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8日10时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1328号

  郑微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与被告赵春英、施爱秋、郑微娜、周小威、钱丽、林贤雷、施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文书上网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8日08时5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2493号

  张建庆:原告海宁市远盛纺织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公告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2037638元,并赔偿因逾期付款给原告造成的利息损失(以2037638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94号  

  陆海强: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新丰联砂洗有限公司与被告杨杰华、陆海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加工款175000元及延期支付的经济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日起算至清偿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传票的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于2021年7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双林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3642号 

  王洪华:本院受理的原告单时伟与被告王洪华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王洪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单时伟借款2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860元,由被告王洪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2民初260号

  张燕:本院受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州长兴支行与被告张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2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91民初1007号  

  周震豪:本院受理的(2020)浙0591民初1007号原告浙江幸福航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震豪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报纸、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4226号

  陈健:本院受理原告吴志锋与被告陈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31273元,并承担利息损失;2、被告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所支付的律师费2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13日上午9时在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4461号

  朱国孝: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蒋文良粮油店与被告朱国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7690元及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付至实际还款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13日上午9时20分在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11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省东阳市华澳木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2月22日,浙江省东阳市华澳木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澳木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华澳木制品有限公司已全面停产。管理人经依法调查得知债务人名下没有相关房地产及车辆等财产。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清偿,也无法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宣告华澳木制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华澳木制品有限公司管理人据此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对于公司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的,债权人可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浙江省东阳市华澳木制品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浙江省东阳市华澳木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14号之一

  申请人:东阳市贝尔塔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0年11月5日,东阳市贝尔塔服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尔塔服饰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贝尔塔服饰公司已全面停产,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无法提供债务人的实际财产状况及账簿、文书等材料,导致管理人无法追查债务人的财产,亦无法进行清算。经管理人调查债务人名下没有不动产、银行存款等财产。现债务人无财产可供清偿,且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故请求本院宣告贝尔塔服饰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的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请求之日起15日内裁定终结破产程序,并予以公告。现贝尔塔服饰公司管理人请求终结破产清算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2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可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第107条第1款、第12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宣告东阳市贝尔塔服饰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东阳市贝尔塔服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破4号

  本院根据武义保德全工贸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4月6日裁定受理了武义保德全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4月12日指定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为武义保德全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武义保德全工贸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5月25日前,向武义保德全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申报地址:浙江省武义县武阳东路银田大厦东边6楼浙江前程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21200;联系电话:赖律师15957925650、朱律师13857920799,申报债权时间为工作日上午9时00分至11时30分、下午14时00分至17时00分,法定节假日、休息日除外),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武义保德全工贸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武义保德全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武义保德全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5月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本院定于2021年6月2日(星期三)上午9时整在武义县人民法院第三法庭(武义县宝塔路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为债权人会议的成员,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867号

  范根击、颜佩燕: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吉瑞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范根击、颜佩燕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对浙江吉瑞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中未清偿债务(22878940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所得相关财产归入破产财产;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7月8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五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17号

  蒋晓红: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八斤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晓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蒋晓红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由被告蒋晓红立即支付拖欠货款40000元及并赔偿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7月22日8时5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718号

  程建华:本院受理原告陈达与被告程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由于被告程建华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由被告程建华偿还原告陈达的借款人民币260000元。自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贷款利率算至清偿时止;2、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8月10日10时0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699号

  郑光鑫:本院受理原告胡先青与被告郑光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告郑光鑫下落不明,所处地址不详,无法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由被告支付原告货款378000元,并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贷款基础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8月10日8时50分在本院东门二楼2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655号

  陈晋萍、蔡永青:本院受理原告俞霖洁与被告陈晋萍、蔡永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陈晋萍、蔡永青归还原告俞霖洁借款702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7万元为基数从2017年12月1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25万元为基数从2018年12月10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10万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以282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5月24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6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陈晋萍、蔡永青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6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4602号

  郎忠富、赵淑娇:本院受理原告楼松松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460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423号

  徐平: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联谊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42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原告6188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995号

  黎海良:本院受理原告杜一秋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995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2月15日起计算至借款实际归还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1201号

  郑芝芳:本院受理原告郑景龙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120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偿还货款12000元及损失(以12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9月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同业折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4-20 2 2021年04月20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