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4月20日
(2021)浙0802民初1003号
衢州市冠令茶叶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李秀斌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100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偿还原告62566元及逾期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774号
罗利青: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1774号原告王志与罗利青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7月7日)。1、要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人民币16000元,并赔偿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分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8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994号
朱道雅: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1994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朱道雅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7月7日)。一、判令被告朱道雅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58851.31元及截至2020年12月1日的利息、费用等合计23667.68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上述利息、费用、律师费等合计以月利率2%为限)。暂计金额为83518.99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朱道雅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8日0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991号
李利兵: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1991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与李利兵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7月7日)。一、判令被告李利兵偿还原告信用卡透支本金5999.57元及截至2020年9月14日的利息、费用等合计1584.79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5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上述利息、费用、律师费等合计以月利率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暂计金额为8584.36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李利兵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8日0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24民初1364号
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188号8室应建红、潘怀祖:本院受理原告陈秀珍与你们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应建红、潘怀祖归还原告借款50万元及利息(利息自2015年4月17日按年利率18%支付至本金还清之日止);2、要求被告应米人对上述借款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应建红、潘怀祖、应米人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张文震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7日8时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81民初11258号
张志丰:本院受理原告邱恩富与被告张志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地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81民初100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张志丰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邱恩富货款19615.3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850元,由被告张志丰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23民初401号
郑利红: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八代雄成八达家电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利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商事诉讼相关告知材料、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遂昌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