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4月21日
(2021)浙0282民初3366号
蒙胜乐:本院受理的原告罗秀音与被告蒙胜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8日14时1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837号
官桂香:本院受理的原告赵永祥与被告官桂香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9日14时1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4065号
詹书楼(340825********4711):本院受理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詹书楼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91民初40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詹书楼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23663.34元,并支付自2020年6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詹书楼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54元,减半收取227元,由被告詹书楼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詹书楼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2523号
邱芳: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宏居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邱芳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含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告知材料)、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4899号
杭州世邦美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洁诉你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11民初48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判令:一、被告杭州世邦美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周洁款项11350元并支付违约金4500元,共计15850元;二、驳回原告周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6元,公告费560元,合计906元,由被告杭州世邦美住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495号
彭成子、陈金黄: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志华与被告彭成子、陈金黄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人民币34200元;2、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768.075元(以342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20年6月27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暂计算至2020年11月13日,为人民币768.075元);3、请求法院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告知书、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法庭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2民初259号
曹法群、曹月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兴县支行与被告曹法群、曹月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2民初25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后答疑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590号
胡欢:本院受理原告张娇与被告胡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3民初5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胡欢支付张娇货款1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50元,由胡欢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7日内缴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2206
董双喜:本院审理原告陈雪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 23民初2206号民事判决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董双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陈雪梅借款本金50000元及逾期还款利息40000元,本息共计900 0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888元,由被告董双喜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2502号
徐丽君、廖婷婷:本院审理原告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3民初25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徐丽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浙江安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及利息、罚息、复息。二、廖婷婷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给付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实际清偿额向徐丽君追偿。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877元,公告费650元,以上合计4527元,由徐丽君、廖婷婷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3567号之一
李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安吉交银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李芸、喻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35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6049号
广东康瑞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伟斌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为与被告广东康瑞莱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李丽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604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9646号
仇振华:本院受理原告章美芳与被告仇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964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仇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章美芳货款138835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76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9648号
仇振华:本院受理原告俞庆化与被告仇振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964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仇振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俞庆化货款36776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11月3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9993号
叶思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三创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叶思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999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叶思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三创无纺布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03749.0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290050.14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2日起,以13698.88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7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22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53号
2021年3月23日,本院根据东阳立刻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的申请,查明,东阳立刻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管理人代表公司与全体债权人、股东邱鲱帆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东阳立刻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5条之规定,裁定:一、认可《东阳立刻健身服务有限公司和解协议》;二、终结东阳立刻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818号
张海防:本院受理原告楼明亮与被告张海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子教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郑定光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7日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3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破4号
本院根据浙江嘉禾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于2021 年3月31日裁定受理浙江嘉禾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浙江嘉禾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 年5 月21 日前向管理人(邮寄申报地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杭大路1 号黄龙世纪广场A 座11 楼,浙江天册律师事务所,邮政编码:310007;联系人:卢凯;联系电话:13567127470)申报债权,说明债权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嘉禾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嘉禾管业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 年5 月31 日上午9 时在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如有变动,由本院另行公告或由管理人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债权人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802民初4221号
黄碧艳(HUYNH BICH DIEM):原告陈振忠与被告黄碧艳(HUYNH BICH DIEM)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802民初42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准予原告陈振忠与被告黄碧艳(HUYNH BICH DIEM)离婚。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3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24民初863号
徐榕:本院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与被告徐榕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1024民初8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徐榕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仙居支行透支本金38866.91元及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按合约约定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总计以月利率2%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97元,减半收取648.5元,由被告徐榕负担。仙居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82民初441号
张平华(3307241988****3430):原告周继敏与被告张平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1082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张平华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周继敏货款313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3132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8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元,公告费560元,共计1144元,由张平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或者代表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1)浙1126民初197号
丽水圆艺竹木有限公司:原告张守建诉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现依法公告送达(2021)浙1126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令:被告丽水圆艺竹木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原告张守建支付报酬107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元,减半收取34元,由被告丽水圆艺竹木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庆元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1民初4335号
安徽乔威数控科技有限公司、萍乡市佳威智能装备科技有限公司、刘荣桥:本院受理浙江瀚镪自动化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开庭传票、变更诉请申请书、原告补充证据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7317号
章德焙(330501198803197991):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宏威纺织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81民初731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章德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宏威纺织有限公司货款208988.13元,并赔偿原告自2020年11月23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4434元、保全申请费1620元,合计6054元,由被告章德焙负担。公告费600元由被告负担。你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长安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次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海宁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2月3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176号,开庭时间应为“2021年5月19日14时10分”;(2020)浙0106民初9229号,开庭时间应为“2021年5月13日14时30分”;2021年2月2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194号,开庭时间应为“2021年5月12日14时10分”;2021年2月4日第8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189号,开庭时间应为“2021年5月12日14时30分”,特此更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