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4月21日
(2021)浙0106民初2705号
王于玲、蒋春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浩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王于玲、蒋春生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法庭(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510号
王仁俭、李永双: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盈盛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仁俭、李永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2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072号
杭州杰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陈海玲诉被告杭州杰伟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5日上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294号
钟亮:本院受理原告陆芝东诉被告钟亮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9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3433号
占学飞:本院受理原告陈敏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91民初343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占学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敏货款20000元;二、被告占学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敏利息损失755.67元(暂算至2020年11月9日,之后以20000元的未付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5.775%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三、被告占学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陈敏公告费650元。案件受理费160元,保全费228元,共计388元,由被告占学飞负担。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808号
青岛赋懋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夏国阳诉你与于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的诉求:一、要求被告归还挖机租赁款 128000 元。二、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三十日内。本案定于 2021 年 7 月 5 日 14 时 30 分在建德市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3657号
谭秋裕(公民身份号码4417021997****4223):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千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谭秋裕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经纪代理合同》自2020年10月29日解除;二、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签约费5000元、直播设备费用700元;三、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50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07月07日在本院第九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110号
苏州二亿针纺科技有限公司、章秋红: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江北意达纱业有限公司诉你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5民初11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1618号
杨国兴、蒙美静:本院受理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杨国兴、蒙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的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被告杨国兴、蒙美静清偿原告贷款本金49374.34元,利息2 516.92元,罚息1312.23元,复利139.94元(上述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21年2月5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清日止);2.请求判令被告杨国兴、蒙美静承担因其违约致使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律师费3 000元;(上述第1、2项暂合计56343.43元);3.请求判令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及保全费用由两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194号
王魁: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三安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5民初19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洪塘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757号
胡志强(公民身份号码:3622031982****553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与被告胡志强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7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胡志强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保险金损失11600元及支付原告已支付的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被告胡志强负担;公告费650元,由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527号
山西联脉贸易有限公司:原告浙江东元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联脉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52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浙江东元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联脉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签订的《产品订购合同》;二、被告山西联脉贸易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返还原告浙江东元电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货款4800元,并以该款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9月1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被告山西联脉贸易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218号
上海逸杏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恒率商务咨询服务部与被告上海逸杏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6民初21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上海恒率商务咨询服务部与被告上海逸杏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 2018 年 5 月 17 日签订的《上海恒率商务咨询服务部购销合同》;二、被告上海逸杏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上海恒率商务咨询服务部违约金 4125 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被告上海逸杏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经济审判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57号
周忠裕(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68****4010):本院受理原告嵊州元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忠裕、朱学文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5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周忠裕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嵊州元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货款336996.4元,并支付该款自2019年9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嵊州元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6580元,减半收取3290元,由原告嵊州元木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2.50元,被告周忠裕负担3177.50元。保全费2330元(原告已缴纳),由被告周忠裕负担2205元,被告应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支付给原告。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柴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1民初4018号
蒋智辉:原告冯文宝与被告蒋智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20)浙0211民初401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蒋智辉赔偿原告冯文宝医疗费30425.80元、误工费3178.42元,合计33604.22元的70%计23522.95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冯文宝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4元,减半收取342元,由原告冯文宝负担114.50元(已预交),被告蒋智辉负担227.5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1民初3996号
戴能表:本院受理原告卢少敏与被告戴能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11民初39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被告戴能表支付原告卢少敏石材款63000元,及自2020年12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75元,减半收取687.5元,由被告戴能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戴能表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卢少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1358号
吴祖保: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吴祖保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原告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吴祖保偿还原告代偿款26819.84元,并支付自2019年06月28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2019年06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165.89元为基数、2019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21653.95元为基数)。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万婷婷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7月12日9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1435号
陶云龙: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恒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陶云龙、金紫薇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宁波恒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陶云龙向原告宁波恒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6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依法判令被告金紫薇向 原告宁波恒伊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缴纳出资款40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3、依法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赵淼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1年7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1民初4046号
蒋刚:本院受理原告张川与被告宁波市镇海区城北世平烟酒店、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0)浙0211民初4046号民事判决。宁波市镇海区城北世平烟酒店不服,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1民初4046号民事判决书的上诉状。上诉请求:撤销镇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1民初4046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者由贵院查清事实改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上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正本一份),以便一并上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1民初4050号
蒋刚:本院受理原告龙春梅与被告宁波市镇海区城北世平烟酒店、蒋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2020)浙0211民初4050号民事判决。宁波市镇海区城北世平烟酒店不服,提出上诉。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1民初4050号民事判决书的上诉状。上诉请求:撤销镇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1民初4050号民事判决,将本案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或者由贵院查清事实改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你可在上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答辩状(正本一份),以便一并上报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1299号
仙桃市中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赵忠友、赵良伟:本院受理原告钱贝娟与被告仙桃市中星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赵忠友、赵良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7月05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6887号
任辉:本院受理原告易媛与任辉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8时45分在本院邱隘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4230号
石新平:本院受理原告丰桔出行(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石新平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2民初423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6625号
钱星露、朱星星:本院受理原告吴仁斌与被告钱星露、朱星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653号
孔智令:本院受理原告朱贞与被告孔智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65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960号
宁波慈禾包见面生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威阳:本院受理原告王佳颖与被告宁波慈禾包见面生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许威阳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来我院(惠风西路88号)领取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4986号
屈代可:本院受理原告李永顺与被告屈代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7月05日08时45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1588号
银馨惠:本院受理宁波市新东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郭太刚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郭太刚支付原告垫付的分期资金20845.61元和资金占用费(以20845.61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8日起按年利率15%计算利息,要求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2.被告银馨惠对上述第一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提出答辩、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日9时00分在奉化区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催11号
深圳市华瑞微电子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575468、汇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9条之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深圳市华瑞微电子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575468、汇票金额为人民币2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木辛源实业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煜虹盛新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0年12月4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6月4日、最后持票人为深圳市华瑞微电子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1年4月14日起至2021年6月14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10311号之一
黄军龙(330219196705110213):本院受理原告董建华诉被告黄军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判决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103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被告黄军龙归还原告董建华借款50000元,并支付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公告费300元,合计825元,由被告黄军龙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3232号
吴周:原告宁波余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吴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吴周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元,支付利息、罚息、复利338.55元(计算至2021年2月7日)以及从2021年2月8日起至借款还清日止按约定计算的利息、罚息、复利,暂合计10338.55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1102号
无锡市斯麦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缪东亮(公民身份号码:3202231981****6616)、沈花(公民身份号码:3202231982****6626):原告余姚市众晶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无锡市斯麦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缪东亮、沈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110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无锡市斯麦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余姚市众晶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21800元;二、被告缪东亮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余姚市众晶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14元,减半收取计207元,公告费650元,合计857元,由被告无锡市斯麦尔塑料制品有限公司、缪东亮共同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65号
赵启林:原告曾攀与被告赵启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6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赵启林归还原告曾攀借款本金26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50元,减半收取 225元,由被告赵启林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743号
陈剑奇、孙红金: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华宁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叶慎夫、陈剑奇、孙红金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1、三被告共同退还工程款1576955.40元;2、三倍被告共同赔偿损失1066642元;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9日9时00分在本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望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进行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796号
陈刚、姚锋: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科龙太阳能热水器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日群、陈刚、姚锋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判令:1、三被告共同支付定作款530696.80元及运费1530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5日14时30分在本院机关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望你们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进行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376号
潘桂兰:本院已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诉被告潘桂兰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告知、风险提示、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审理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20650元(41300*50%)。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2日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444号
陈斌:本院受理原告王祥记诉被告陈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庭审直播规定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定于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十三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2904号
陈恩枝:本院受理原告丁永强诉你方定作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理传票、民事裁定书(保全、小转简)、通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诚信诉讼承诺书等。原告诉请:1.被告支付原告定作款30596元,并支付原告以30596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7月9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新区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619号
朱元雄、陈志飞、冯光乾:本院受理原告岑忠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慈溪市祥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陈志飞、冯光乾、朱元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直播告知条款、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及开庭审理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观城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4678号
朱元雄、陈志飞、冯光乾:本院受理原告陆志明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中心支公司、慈溪市祥安包装制品有限公司、陈志飞、冯光乾、朱元雄、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市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直播告知条款、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及开庭审理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状和举证期满后第3日的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观城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