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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8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4月25日

  (2021)浙0281民初142号

  王康:原告刘建华与被告王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14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建华撤回起诉处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913号

  陈勇: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浒山创新薄膜经营部诉被告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货款34489元,并支付原告自起诉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34489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7月7日下午3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2848号

  简思刚: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28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65 000元、利息1660.75元,及自2013年10月4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借款本金365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标准计算的逾期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545号

  吴列丰: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亚彬与被告吴列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54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吴列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李亚彬货款18 543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8号

  王哲梦: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通驰物流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哲梦邮寄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哲梦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通驰物流有限公司快递费115 63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1306.50元,由被告王哲梦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至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03 执清3号、(2021)浙0303执清4号

  2021年4月12日,本院依据方祥锡、张丽香的分别申请,裁定受理了方祥锡、张丽香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两案,并于2021 年4 月13 日指定浙江嘉瑞成(永嘉)律师事务所(联系人:徐洲强、王姿婷,联系号码:18358787837、13968715032,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温州大道哼哈大厦六楼)担任管理人。方祥锡、张丽香的债权人应于2021 年5 月7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两案的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 年5 月11 日下午14 时3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第十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800 号)召开,各债权人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应提交律师执业证、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破7号之二

  2020年3月31日,本院根据浙江番茄智控设备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榕源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浙江榕源电气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人代为清偿或垫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43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裁定宣告浙江榕源电气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浙江榕源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24民初1308号

  吴泓萱:本院受理原告海盐县秦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吴泓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424民初1308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2769号

  谢劲松:原告姚永富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公告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借款530032元,利息323126.6元及以年息12%计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7436号

  叶新约:原告海宁市海洲街道瑞杰皮草行与被告叶新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743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被告叶新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海宁市海洲街道瑞杰皮草行货款278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767号

  徐再达:本院受理原告安吉邰氏猫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徐再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523民初767号民事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977号

  史钢毅:本院受理原告周贤良诉史茂昌、史钢毅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周贤良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史茂昌、史钢毅立即归还借款135000元及支付自2017年11月22日至2020年12月21日按月利率1分计算的借款利息49950元;2.被告史茂昌、史钢毅承担自2020年12月22日起至款清之日止借款本金按月利率1分计算的欠款利息;3.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彭莎担任审判长,本案定于2021年7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灵峰法庭(天荒坪北路50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4616号

  蔡小娣:本院受理义乌市军彦冷冻食品商行诉蔡小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等。原告诉请: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846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3.85%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日止)。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13日9:00在国贸第八审判庭-江东中路371号公开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将依法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391号

  黄红波、施国东: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永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黄红波、施国东追偿权纠纷一案,由于被告黄红波、施国东下落不明,无法直接送法,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黄红波、施国东归还原告担保代偿款47939.03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其中10539元从2018年7月25日起,其中8168.36元从2018年11月28日起,其中12896.69元从2019年7月31日起,其中8169.13元从2019年11月25日起,其中8165.85元从2020年3月30日起,均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2、判令黄红波、施国东支付原告因本案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3、判令原告就上述债务对被告黄红波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272NP的海马牌小轿车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4、由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的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2021年7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23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作缺席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397号

  陈祥龙:本院受理原告罗小杰诉被告陈祥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397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2387号

  浦江县良美针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郑旭荣与被告浦江县良美针织有限公司、翁旭照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限被告浦江县良美针织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原告郑旭荣人民币33503元,并赔偿损失(以33503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638元,开庭公告费650元,合计1288元,由被告浦江县良美针织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目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破34号

  因浙江浦江兴昌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浙江浦江兴昌工艺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1年4月7日提请本院终结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裁定终结浙江浦江兴昌工艺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2302号

  虞安云(公民身份号码:332621197411306720):本院受理的原告陈兴科诉被告虞安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被告返还原告本金及产生的利息,金额50000元,利息22 500元,合计7250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5日上午10:00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4627号

  段素文(公民身份号码:430523197111205847):本院受理的原告方杰诉被告李仲楚、段素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向原告支付货款75850元,并赔偿从2021年2月18日(起诉之日)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损失。二、案件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6日上午9:0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4753号

  罗潮瀚(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94****243X)、中铁华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花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罗潮瀚、中铁华鑫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证据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0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124号

  冯国祥: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82民初12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冯国祥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江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1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2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丰收信用卡标准个人卡领用合约(2017-1版)》相关约定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标准不超过年利率15.4%)。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冯国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134号

  俞燕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江支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82民初134号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俞燕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建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安江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人民币9965.81元,并支付自2019年3月15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透支本金为基数按照《丰收信用卡标准个人卡领用合约(2017-1版)》相关约定计算的利息及违约金(计算标准不超过年利率15.4%)。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俞燕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986号

  徐文华:原告李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归还借款本金70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6日上午10时在本院梅城法庭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984号

  徐文华:原告汪涛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归还借款本金28000元,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梅城法庭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0)浙1003民初5247号

  项林平、牟宣林: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项林平、牟宣林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3民初5247号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裁定:准许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台州市农广塑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判决:被告项林平、牟宣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物产信息系统集成有限公司代偿款51654.2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51654.20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8日起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及律师代理费5000元。案件受理费143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993元,由被告项林平、牟宣林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433元。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3民初1345号

  周其平:本院受理原告胡月香与被告周其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无法向你直接送达(2021)浙1003民初1345号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贰拾伍万元整,并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赔偿原告自起诉之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3日15时20分在本院审判楼第十三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38 法院公告 2021-04-25 2 2021年04月25日 星期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