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4月25日
(2021)浙0108民初60号
鲁鹏:原告孙慧琰诉被告鲁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60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未领取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自送达之日或者公告期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17号
杭州浩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北京世纪奥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数投融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华数广电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浩渺通讯科技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世纪奥通科技有限公司、杭州数投融曜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公司解散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21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302号
徐丽、巩兴全:本院受理原告金圆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丽、巩兴全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3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986号
叶寿鑫:本院对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9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叶寿鑫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垫付款37157.68元及违约金(暂计至2020年11月30日为11414.83元,以未还垫付款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7元,由被告叶寿鑫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236号
蔡炜达、胡秀文:本院受理原告周赟诉被告蔡炜达、胡秀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1236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575号
沈岳波、张薇: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沈岳波、张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4日下午15时30分在本院第十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到庭,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466号
杭州壹江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忪泽:本院受理江陆与杭州壹江沅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李忪泽劳务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5466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570号
徐俊:本院对原告魏亚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55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徐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魏亚群借款本金11000元及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11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2月24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徐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魏亚群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魏亚群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由被告徐俊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801号
曾义祥:本院对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58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曾义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64132.16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其中至2020年10月9日的资金占用费为1304.03元,此后资金占用费以64132.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曾义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曾义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650元;四、驳回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2元,减半收取776元,由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0元,由被告曾义祥负担75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842号
杭州有范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于晟铭与杭州有范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5842号]。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928号
彭大富、李翠:本院对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59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彭大富、李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偿还代偿款29780.14元及相应的资金占用费(其中至2020年11月9日的资金占用费为1220.99元,此后资金占用费以29780.14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彭大富、李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彭大富、李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650元;四、驳回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47元,由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承担22元,由被告彭大富、李翠负担32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1120号
杭州羽佳纺织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达拉达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20万元货款及支付利息12127.5元(计算标准:以20万元为基数暂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19年9月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正,直至给付完毕为止);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诉前调3139号
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福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联禧源建设有限公司、金隅杭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本案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补充鉴材明细。原告补充的具体鉴材为: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外墙涂料报价表、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报审表、施工分包合同及外墙弹性涂料(拉花报价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质证意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7日内。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11381号
宋奎(公民身份号码:43313019950701811X):本院受理的原告柳艳丽诉被告宋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就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13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宋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柳艳丽医疗费9456.51元、误工费1134元,合计10590.51元。二、驳回原告柳艳丽的其他诉讼请求。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 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4526号
王建国(公民身份号码4330221967****411X):本院受理的原告聂占甫与被告王建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工资计人民币19万元整;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逾期利息人民币66150元,该利息以本金19万元为基数,自2012年9月30日起至2021年3月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合计金额为256150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281号
李小林(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0****5419)、宁波昊鼎装饰有限公司:原告曹王宁与被告李小林、宁波昊鼎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8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昊鼎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曹王宁劳务工资33 000元;二、被告李小林对被告宁波昊鼎装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625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被告李小林、宁波昊鼎装饰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275号
李小林(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0****5419)、宁波昊鼎装饰有限公司:原告张和升与被告李小林、宁波昊鼎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昊鼎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张和升劳务工资22415元;二、被告李小林对被告宁波昊鼎装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60.4元,减半收取180.2元,由被告李小林、宁波昊鼎装饰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1744号
陈红亮(公民身份号码:4306811994****9330):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陈红亮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代偿款74601.46元,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费用3729元,就上述请求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湘FEZ625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 民初273号
李小林(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0****5419)、宁波昊鼎装饰有限公司:原告葛正忙与被告李小林、宁波昊鼎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6 民初273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昊鼎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葛正忙劳务工资20 000 元;二、被告李小林对被告宁波昊鼎装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300 元,减半收取150 元,由被告李小林、宁波昊鼎装饰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 民初280 号
李小林(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0****5419)、宁波昊鼎装饰有限公司:原告孟亮与被告李小林、宁波昊鼎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昊鼎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孟亮劳务工资16000元;二、被告李小林对被告宁波昊鼎装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被告李小林、宁波昊鼎装饰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2407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金霞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四被告返还原告本金50000元,借期内利息4500元。2.四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利息1925元(从2020年12月28日暂计至2021年3月28日,此后,以50000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两项合计5642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9日8时4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2422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周俊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四被告返还原告本金160 000元,借期内利息2 600元。2.四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利息14373元(从2020年4月10日暂计至2020年11月10日,此后,以160000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两项合计176973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9日9时2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2441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严丽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四被告返还原告本金100000元,借期内利息4000元。2.四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利息11550元(从2020年2月28日暂计至2020年11月28日,此后,以100000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两项合计11555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9日13时1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2443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毛文凯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四被告返还原告本金50000元,借期内利息812.5元。2.四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利息5 133元(从2020年2月22日暂计至2020年10月22日,此后,以50 000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两项合计55 945.5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9日14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2444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王贵荣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四被告返还原告本金100000元,借期内利息9000元。2.四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利息3849元(从2020年7月2日暂计至2020年10月2日,此后,以100000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两项合计112849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不领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0日8时4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711号
兰如培(公民身份号码:3526251982****5918):本院受理原告胡国海与被告兰如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71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兰如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胡国海货款89 755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 044元,减半收取1022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72元,由被告兰如培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大榭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1292号
台州市林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久禾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台州市林怀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向原告一次性支付货款84545.62元和利息(利息以欠款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2日13时4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 民初235 号
李小林(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0****5419)、宁波昊鼎装饰有限公司:原告游昌伦与被告李小林、宁波昊鼎装饰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6 民初23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昊鼎装饰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游昌伦劳务工资4700元;二、被告李小林对被告宁波昊鼎装饰有限公司上述第一款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李小林、宁波昊鼎装饰有限公司负担。限你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888号
苏尚伟(公民身份号码:3505821986 ****2112):本院受理原告张恒瑞与被告苏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88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恒瑞撤回对被告苏尚伟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75元,由原告张恒瑞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3民初5051号
任光现: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与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车商营业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瑞金路支公司、任光现、深圳市优信鹏达二手车经纪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向你送达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3民初505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车商营业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保险代偿款20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瑞金路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在商业三者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保险代偿款1385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96元,减半收取98元,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遵义分公司车商营业部负担12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阳市瑞金路支公司负担86元(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公告费350元,由被告任光现负担(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奉化支公司已垫付)。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372号
杨杰雄(332627197009062199):本院受理原告浙江盈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岩宝、陈水义、杨杰雄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损失924943(另附赔偿明细),并赔偿原告以924943元为基数,自起诉之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的诉讼费用(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3460号
卢妹柳(5225281959****2041):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伍声辉、卢妹柳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91民初346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一、被告伍声辉支付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31 664.01元,并支付至2020年7月22日的利息3 623.48元及自2020年7月2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31 664.0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卢妹柳对上述第一项被告伍声辉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卢妹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伍声辉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82元,减半收取计341元,由被告伍声辉、卢妹柳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350元,由被告伍声辉、卢妹柳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3685号
吴香青(身份证号:3308231975****4122):原告刘海萍与被告吴香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91民初368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吴香青返还原告刘海萍借款100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吴香青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香青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刘海萍。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603号
周绪:本院已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赵亚萍服装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9日8时30分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