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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3版:要闻

傍“惠氏”品牌被判惩罚性赔偿3000万元

省高院昨天二审当庭宣判

  (上接1版)

  2020年12月,杭州中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广州惠氏公司等6被告共同实施了商标侵权行为,恶意侵权明显。根据该公司大区经理的陈述,被告公司一年的营业额达6000万左右,参考同行业的毛利率,一年获利3000万。为此,一审适用惩罚性赔偿,最终全额支持美国惠氏公司、惠氏上海公司的诉讼请求,即赔偿3000万元和制止侵权的合理费用5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后,各被告均提起上诉。

  二审中,是否应该适用“惩罚性赔偿”是庭审的争议焦点问题之一。惩罚性赔偿是指由法庭所作出的赔偿数额超出实际损害数额的赔偿,目的是防止被告故伎重施,是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重要制度。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广州惠氏公司上诉认为,其使用惠氏标识合理合法,并没有侵权的主观恶意,也没有情节严重的情形,一审法院适用惩罚性赔偿不合理。

  省高院二审经过开庭当天宣判认为,被告侵权持续时间长,获利极大,符合适用惩罚性赔偿的“故意”和“情节严重”的要件,适用惩罚性赔偿并无不当。二审法院最终认定,一审判决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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