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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2版:聚焦世界知识产权日

操控直播间人气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快手”状告直播场控刷量软件案昨开庭

  通讯员 杭互法 本报记者 张宇洲 

  本报讯 互联网时代,打开手机看直播是不少人的休闲选择。不过,有时候平平无奇的直播内容竟然有超高人气,这是为何?这背后可能是直播场控刷量软件在“捣鬼”。

  4月26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某技术公司、程某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二被告立即注销被告为实现增加虚假人气侵权行为所使用的全部相关快手账号,并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450万元以及维权合理费用67155元,共计4567155元。

  庭审现场,各方当事人主要围绕原告主张的“快手”软件LOGO是否构成美术作品、涉案行为是否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实施主体及民事责任承担等争议焦点发表意见。

  原告称,为了维护“快手”直播电商平台内的公平竞争环境,在用户注册时已通过用户协议等方式告知,禁止以及打击恶意刷粉、作弊等破坏公平性或者影响应用正常秩序的行为。

  根据原告掌握的证据,二被告从去年8月起利用网络提供“小菠萝”直播场控助手软件相关服务,针对“快手”产品实施包括批量使用“快手”账号,直接对“快手”软件指定用户的直播间批量进行点赞、送礼物、评论、关注、刷小黄车等操作,使得部分主播不需要“吸粉”就能完成人气的积累,造成直播间人气很旺的假象,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原告认为二被告已构成不正当竞争。程某作为杭州某技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使用个人银行账户收取使用上述软件的费用,实施共同侵权行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二被告在推广软件过程中,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及快手LOGO,侵犯原告对其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二被告答辩称,杭州某技术公司已经主动删除涉案网站有争议的信息、停止有争议的经营行为,目前陆续向用户进行退款,不存在恶意侵权行为。该公司并不是相关快手账号所有人,没有权利注销这些账号。“小菠萝”场控软件也没有“利用技术手段,通过影响用户选择或者其他方式,妨碍、破坏快手软件正常运行的行为”,原告没有证据体现涉案行为引人误解并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商业宣传,被告行为不构成不正当竞争。

  而原告提及的被告使用了原告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及快手LOGO,被告称他们使用的图案由常见的数字和图形构成,已有他人在先使用,被告杭州某技术公司使用侵权标识的行为不侵害原告任何著作权权利。

  另外,被告认为“小菠萝”场控软件并没有给原告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原告指控的该软件快手账号数、直播场次、获利情况均不属实。至于被告程某代收用户款项的行为是职务行为,不构成帮助侵权,不应承担责任。

  法院将择期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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