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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4月27日

  (2021)浙0281民初2752号  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原告李嘉燕与被告高闯、郑州德祥货运有限公司、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1.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2802.18元、支具费85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00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2600元、护理费7733元、误工费29382.33元、残疾赔偿金12977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1000元、车损2000元、其他61元,按责任比例计195920.41元,扣除华安保险已支付122000元,高闯已支付16717.11元,尚应赔偿57203.3元;2、被告高闯、郑州德祥货运有限公司、中禛交通运输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赔偿责任,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内优先赔付;3.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6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3055号  万国兴(公民身份号码:3306221966****631X):原告万晋康诉被告万国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已立案受理、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有关文书。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万国兴即付借款人民币50000元;二、案件受理费用由被告万国兴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9日9时在余姚市人民法院梁弄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3115号  李家培(公民身份号码:34122719******5217):本院受理原告路永红、邱敏珠与李家培、况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等有关文书。原告路永红、邱敏珠诉请:1、请求判决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于2020年11月18日解除;2、请求判决两被告连带返还原告货款70400元,并连带支付原告利息损失(以70400元为本金,从2020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3、请求判决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2日0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一号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4447号  王海军:本院受理原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王海军、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市定海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庭审网络直播规定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三天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565号  操进虎:本院已受理原告慈溪市美锦纺织品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小额转简易)。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即时支付原告货款24480元相应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4月22日下午1时40分在本院逍林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2民初11369号  程冬平: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天顺拉链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113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程冬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胜山天顺拉链厂货款30000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所欠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程冬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至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4080号  柴业盛:本院已受理原告杨权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民商事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告知、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2021)浙0282民初4080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的诉讼请求:1.你归还原告借款11765元;2.你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5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周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3910号  陈勇: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白沙路鑫旺塑料薄膜厂诉被告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货款4682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19年7月9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4536号  刘杨:本院受理原告杨会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1日9时00分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4050号  解统兴: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西贝乐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孙善庆、解统兴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当事人须知、民事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等。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6日8时45分在本院机关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不出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民初216号  黄以撒:本院受理原告珂卡芙鞋业有限公司与黄以撒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9日9时00分在本院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1087号  梁家通:本院受理原告亚景滨与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02民初108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302民初11447号  宋学花:本院受理原告沈海俊诉你、殷新年、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沂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02民初1144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应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1071号  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瞿耿茵诉被告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豪业陶瓷有限公司、孙其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2日09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5333号  吴建福、邱建英、连国强、万晓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公司与被告吴建福、邱建英、连国强、万晓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5333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民初9号  浙江桐德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上诉人李俊峰就(2020)浙04民初9号民事判决书提起上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副本。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将依法审理。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1711号  丹阳市鼎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胡敏华:本院审理原告海宁恒圣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丹阳市鼎程医疗科技有限公司、胡敏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材料,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你们连带返还货款1442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届满之日为公告送达之日起的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院定于举证期限届满次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22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3734号  王应弟,男,196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新安村南贺2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01196306293019。  本院受理的原告张凤与被告王应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王应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凤借款本金70000元,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损失(以本金70000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即3.85%,自2020年11月10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2110元,由被告王应弟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1241号  徐建琴: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俊与被告徐建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教本金人民币4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2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4284号  泮远明:本院受理原告陈兴美与被告泮远明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3民初42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准予陈兴美与泮远明离婚,二、婚生子泮远超随陈兴英生活,至其18周岁时止,泮远明自本判决生效的当月起于每月20日前支付抚养费1000元。泮远超的教育费、医疗费按实际支出,由陈兴美与泮远明各半负担。本案受理费300元,由陈兴美负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84民初1220号  方建军: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永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与被告倪云龙、光淑敏、方建军、章惠岚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倪云龙、光淑敏、方建军、章惠岚归还原告永康市永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担保代偿款269377.84元;二、由被告倪云龙赔偿原告永康市永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利息损失(其中53175.02元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7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止,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73209.09元的利息损失从2019年11月25日起,73178.37元的利息损失从2020年3月30日起,69815.36元的利息损失从2020年6月30日起,均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三、由被告倪云龙支付原告永康市永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因本案诉讼所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000元;上述第一、二、三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四、确认原告永康市永安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对被告倪云龙所有的车牌号为浙G39773的奥迪牌小型越野车变价后所得价款在上述第一、二、三项款项的范围内享有第二顺位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13元(预收2880元),由被告倪云龙负担,其中2670元由被告光淑敏、方建军、章惠岚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永康市人民法院201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逾期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19)浙0726民初4480号  张金金:本院受理原告许晓慧诉被告张金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19)浙0726民初4480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726民初750号  邵坚炉:本院受理原告陈松青与被告邵坚炉、蒋小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讼请求:判令俩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陆万元整。支付利息14400元(二年按年利息1分计算),共计人民币74400元整。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5日上午9点00分在本院第12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999号  刘彦颖:本院受理原告李梦盈诉你刘彦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99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原告借款本金90000元及利息(自2019年6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055号  李岳得:本院受理原告陈学建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055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你偿付货款人民币5220元并支付以522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全部清偿之日止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你承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25民初897号  朱建国:本院受理原告相冰与被告朱建国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证据材料等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彩板活动房工程款17545.2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至还款结束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付),逾期利息按实结算;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朱建国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答辩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龙游县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4月22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2民初3771号,案号应为“(2021)浙0302民初3371号”,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4-27 2 2021年04月27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