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4月28日
(2021)浙0102民初1917号 钱小彬:本院受理原告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钱小彬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02民初1917号起诉状和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8日上午10时00分在基金小镇法庭(杭州市上城区白云路26号)第一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2508号 黄莉: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2508号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李建涛与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1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在本院诉讼调解对接中心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2254号 邬益健:本院受理原告王恺与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2574号 章震远:本院受理原告廖俊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次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诉调中心法庭1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5543号 俞国龙:本院受理原告戴雯与被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俞国龙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106民初554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戴雯的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66号 陆彩英、周李潇: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宇节闪耀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陆彩英、周李潇追收未缴出资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2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1696号 韩坚强、飞声传媒(杭州)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许李明诉被告韩坚强、飞声传媒(杭州)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2日上午9时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580号 浙江小隐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杭州钱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小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45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小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钱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工程款167500元及利息损失(以167500元为基数,支付自2017年11月1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利息,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杭州钱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06元,由原告杭州钱江电力建设有限公司负担281元,被告浙江小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825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626号 保定白沟新城呆呆牛箱包厂:本院对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呆呆牛箱包厂、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462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呆呆牛箱包厂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涉案美术作品著作权的商品;二、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呆呆牛箱包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5000元;三、驳回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260元,由被告保定白沟新城呆呆牛箱包厂负担29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366号 深圳市佰青希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杭州宜格化妆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佰青希贸易有限公司、被告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53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市佰青希贸易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犯原告杭州宜格化妆品有限公司第23000079号、第24858342号、第25379012号、第28422023号、第28433659号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行为;二、被告深圳市佰青希贸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杭州宜格化妆品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计12000元;三、驳回原告杭州宜格化妆品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88元,由原告杭州宜格化妆品有限公司负担230元,由被告深圳市佰青希贸易有限公司负担358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557号 杭州方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沈晓玲诉被告杭州方物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裁定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5557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609号 吴德炉:本院对原告汪水娟诉被告吴德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5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德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汪水娟借款本金834000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470000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364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吴德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汪水娟公告费650元;三、驳回原告汪水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997元,由原告汪水娟负担267元,由被告吴德炉负担673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650号 李兵:本院对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565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37元,由原告中珩葆鼎(天津)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959号 王宇程:本院对原告金永明诉被告王宇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5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宇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金永明借教本金64641.64元,并支付利息(其中以14641.64元为基数,自2018年3月3日起按月利率1.2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1月9日起按月利率1.28%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二、被告王宇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金永明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53元,由被告王宇程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791号 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林贤峰诉你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依法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8年11月13日签订的《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最高额抵押合同》;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向乐清市不动产登记管理局协助消除原告房屋(权利证书名称、编号为:乐房权证乐成镇字第31754号、乐政集用(1998)字第420049号)的抵押权登记;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9日9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1040号 胡玉音:本院受理原告钱波诉被告胡玉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要求被告偿还本金95834元及利息10500元(暂计算至2020年12月2日,按协议约定1.5%,自2020年4月9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2020年3月18日,原告借给被告100000元,由原告父亲钱忠尧从中国银行转账给被告交通银行的账户,利息1.5%,借期二年,本息136000元,分24期,每期5666元逐月归还,4月18日被告依约还款5666元,5月18日后再未归还。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6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三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162号 章华成:本院受理原告建德市乾潭镇锦玉建材经营部诉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建德市乾潭镇锦玉建材经营部钢管、扣件租金42156.42元并支付违约金8057.30元(该违约金计算至2020年12月28日,2020年12月29日起至款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年利率15.4%另计),及负担案件受理费52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78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建德市人民法院(2021)浙0182民初1245号 贾志明:本院受理原告王洁颖与被告贾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8309.58元(该利息按年利率3.85%计算自2016年11月23日至2021年3月10日),自2021年3月12日至款清之日止的利息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另行计算;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建德市人民法院(2021)浙0182民初1335号 黄小霞:原告唐咏梅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人民币10000元,支付利息10800元(该利息从2015年8月21日起至2021年3月5日止,5年零6个月每月120元,2021年3月6日至款清的利息按约定利息1分2厘另行计算),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1日上午9时在本院梅城法庭2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748号 杨永聪(公民身份号码5108231987****7413):本院受理的原告张恒亮与被告杨永聪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小转普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要求被告杨永聪支付工资共计3180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3日上午10时3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1992号 张喜平(公民身份号码3102281964****2816)、上海随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何军与被告张喜平、上海随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追加被告申请书、参与诉讼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上海随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原告混凝土货款649470元,并支付利息57810元,合计707280元;二、判令被告张喜平在被告上海随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3日下午14时0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3961号 徐金飞(公民身份号码3302031979****2720)、徐滨波(公民身份号码3326031977****0053):本院受理原告汪焱磊诉被告徐金飞、徐滨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诉请:1、归还欠款70000元及当年最低银行利息约2000元;2、归还租车时多收的900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0日09:00在西郊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740号 王继承(公民身份号码3203241987****3318):本院受理原告陈旭玲诉被告王继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开庭传票各一份。原告诉请:1、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24156元,并从2020年7月24日起按银行同行业拆借利率支付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1日09:00在西郊小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4405号 张国俊(公民身份号码:522725197906270017):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平慧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国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小额转简易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7318元;二、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1731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0%为基准计算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三、案件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9日下午14:30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4375号 艾彬:关于原告王蔚与被告艾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4375号民事裁定书。2021年4月25日,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本院予以准许。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2472号 王琪(公民身份号码:4210831984****5657):本院受理原告陆晨霞与被告王琪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欠款31069.28元,并以未付理赔款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以及至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要求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在人民币31069.28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0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2473号 贾兴贵(公民身份号码:5107241965****2454):本院受理原告陆晨霞与被告贾兴贵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欠款31553.37元,并以未付理赔款为基数,支付自2019年5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以及至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要求对被告提供的抵押物在人民币31553.37元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要求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0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3民初1675号 陈志东、闫云鹏:本院受理原告张政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一卡一表、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闫润然、被告陈志东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72万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即LPR)计算逾期还款利息至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判令被告闫润然、被告陈志东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3万元;三、判令被告闫云鹏对上述一、二项诉讼请求所载金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将于2021年7月5日上午9:30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4391号 盐城市奥力电机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金威轴承厂与被告盐城市奥力电机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6日8时4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308号 程明华:本院受理原告林建波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308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3791号 刘芝霜:本院受理原告息壤(宁波)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刘芝霜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向原告支付2020年4月18日至2022年4月17日服务费2520元;2.支付原告自2020年3月18日起至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252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违约金;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7月5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3910号 陈勇: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白沙路鑫旺塑料薄膜厂诉被告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被告偿还货款4682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7月9日上午9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983号 李可辉:本院受理原告张之福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可辉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张之福借款2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杭州湾新区人民法庭207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466号 赵晓:本院受理原告杨广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466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杨广辉撤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慈溪市人民法院杭州湾新区巡回法庭207室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895号 张培轩(4107281986******50):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与被告张培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89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张培轩归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市支行借款本金81600元,支付计算至2020年10月17日的利息3930.26元以及自2020年10月18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及复利,并赔偿原告律师代理费4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038元,减半收取1019元,由被告张培轩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1112号 余水燕: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余水燕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1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余水燕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63299.73元;二、被告余水燕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以尚欠理赔款63299.73元为基数,从保险理赔支付之日(2020年2月3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的违约金。以上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本案案件受理费1382元,减半收取691元,由被告余水燕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894号 彭程: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894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彭程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借款本金6499.99元,支付计算至2020年11月24日的利息512.17元,罚息及复利2280.04元以及自2020年11月25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的按合同约定计算的罚息及复利,并赔偿律师代理费12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95元,减半收取47.5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负担16.50元,被告彭程负担31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2417号 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锦和镇大湾村五组田祥春(公民身份号码433025197110110334):原告韦强诉被告田祥春机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21年3月31日立案受理,因你外出,具体联系住址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等。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医药费18029.13元、误工费159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出院营养费900元、住院护理费2160元、出院护理费6270元、交通费1500元、精神抚慰金2000元、司法鉴定费1400元,后续医疗费8000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6000元,尚需支付50959.13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本案由象山县人民法院审判员郑琴独任审判,定于2021年7月15日上午9时00分在象山县人民法院三号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6民初1849号 叶晓明:本院受理原告张小田诉被告叶晓明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诉讼须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45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2日起按月利率1.28%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算至2021年3月8日约为1211.97元;以34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2月2日起按月利率1.28%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无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12月2日起按月利率1.28%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无利息;共计本息约为105711.97元);2.依法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力洋法庭一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