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行裁执分离后,法院迎来“一降两升”
通讯员 鹿萱
本报讯 “我买的房子终于可以过户了,现在放心了!”近日,温州鹿城法院综合审判庭在审查案外人赵女士提出的执行异议过程中,依法提示其补强证据,在审核证据的基础上支持了赵女士的执行异议请求。
2009年6月,乐清的赵女士向温州某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房开公司)购买一套商品房,2013年装修入住。可此后她想找房开公司办理产权过户时,却遭到百般推脱。
“我付清了全款,预告登记也办了,本以为产权过户应该只是时间问题。”赵女士说,谁知2020年底,她发现小区里张贴了法院执行公告,房开公司因拖欠银行贷款,早在2016年就被银行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其名下的房产要被拍卖,赵女士购买的房屋也在其中。赵女士急忙提出执行异议,要求法院排除对其购买房屋的执行。
与以往不同的是,这次执行异议不再由鹿城法院执行局审查,而由承担监督职能的综合审判庭审查。经审查,法院认定赵女士已依约支付全部购房款,办理了不动产预告登记,且符合物权登记条件,故赵女士作为案外人享有的权利能够排除法院对涉案房产采取的执行措施。随后,法院依法裁定中止对这套房产的执行并解除查封。
赵女士这次执行异议的背后是执行裁执分离“鹿城模式”的改革成效。2019年下半年,鹿城法院将执行实施权与裁判权相分离,由综合审判庭实行执行监督,办理执行异议案件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执行局则专门行使执行实施权,避免了执行局既当“执行员”又当执行异议“裁判员”。
经过一年多的运作,裁执分离为鹿城法院带来了“一降两升”的效果:2020年,鹿城法院受理执行异议之诉案件94件,同比下降约37.7%。与此同时,执行质效和案外人救济则得到提升,2019年7月1日至2021年3月31日,共办结案外人执行异议327件,裁定支持案外人103件,保障了当事人、案外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