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太小区内 卖玉米意外身亡
劝阻的小区保安和物业要不要担责?
本报记者 许梅 通讯员 金娜
本报讯 七旬老太在小区里摆摊卖菜,保安为维持小区秩序进行制止,不料老太突然晕倒,经救治无效后死亡。由此引发了一场官司,物业和劝离保安要不要担责?近日,嘉兴市南湖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去年6月的一天下午,王老太手提两大袋玉米从家里出门,在小区道路边上走动,有时与熟人聊聊天,有时兜售玉米。保安小叶当时在小区内巡逻,对王老太在小区内随意摆摊卖菜的行为进行劝退。
傍晚时分,王老太突然跌坐在路边,挣扎近2分钟后,路过的居民将她扶坐起来。没过几分钟,王老太晕倒。这时小叶正好路过,看到居民在围观,人群中王老太口吐白沫,小叶立即拨打了120。王老太的丈夫也闻讯赶来。救护车到后,小叶随同王老太的丈夫一起上了车。当晚王老太的丈夫报警。
王老太患有严重的高血压、糖尿病等多种疾病,住院治疗的10天中一直处于昏迷状态,后经家属一致同意后出院,并于出院当日离世。
王老太的家属将小叶和物业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护理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合计49万多元。他们诉称,王老太在自家楼下卖玉米,遭到保安劝退后双方发生争执,导致王老太摔倒昏迷。而小叶陪同去医院,也是围观群众让他去的,间接说明群众认为小叶与王老太的死亡有因果关系。
保安小叶和物业公司辩称,王老太突然晕倒,保安发现后第一时间拨打120并陪同送至医院,属于做好人好事;况且,王老太73岁高龄且患有严重高血压,当天拎着两大袋玉米超出她体能范围,因而突发脑溢血,系自身疾病导致死亡;另外,王老太所在小区为大型拆迁安置小区,住户达8000余人,人流量极大,小区内只有一条主路且路面狭窄,一旦有人在路边卖菜,极易造成交通堵塞,保安按要求疏通道路、阻止小区内卖菜行为,系履行物业服务的职责,在履职过程中也不存在侵权行为,因此两被告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告物业公司负有对小区的卫生、秩序等进行管理的职责。事发当天,被告保安对小区内随意摆摊卖菜行为进行管理,系履行职务的行为。从监控视频中看,王老太独自在小区内行走并时而停下向居民销售玉米,没有与保安进行过接触,更不存在保安暴力驱追赶和与其激烈争执的情形。
另一方面,根据住院病历资料等并结合当事人的意见,王老太晕倒并经抢救无效而死亡,系基础性疾病导致脑溢血后病情进一步发展的结果。根据日常生活经验,不能排除事发当日气温、负重长时间行走产生的劳累等因素是其发病诱因。综上,被告保安物业公司系履行物业服务企业职责,维护小区的正常管理秩序,履职过程中亦不存在所谓对王老太的“暴力驱赶”或其他侵权行为,对于王老太病亡的后果依法不承担责任。法院遂判决驳回王老太家属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保安小叶及物业公司根据物业合同约定履行维护小区正常秩序的职责,对王老太的死亡结果不存在过错行为,依法不承担责任。王老太不顾年迈仍辛苦卖菜补贴家用,卖菜过程中因病死亡令人同情,但是诉请的相对方是否构成侵权的判断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能因情感或者结果而“和稀泥”“各打五十大板”。法院在具体司法案件中应体现明确的是非观,发挥司法判决正风俗、定人心、明是非、晓善恶的社会功能,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