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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09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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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4月29日

  (2021)浙0106民初1070号  陈思静、孔鑫:本院受理原告韩胜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621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3483号  杭州之江度假区咪记小吃店: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志永文化创意有限公司诉被告方伟武、杭州之江度假区咪记小吃店、浙江新大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3008号  杭州荣欣极舍装饰设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3008号原告赵学义与被告杭州荣欣极舍装饰设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4民初893号  雷五平: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佳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雷五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独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6日上午10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笕桥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4民初897号  雷五平、乐备战:本院受理原告杭州佳禾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乐备战、雷五平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普独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6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笕桥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9号  鲁鹏:本院受理郑刘生与鲁鹏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49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1696号  罗祖美:本院已受理原告李江诉被告罗祖美股权转让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2日上午9时30分在第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920号  颜厥亮、黄兴瑜:本院对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49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颜厥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9172.69元及违约金(其中至2020年10月31日的违约金为7655.96元,此后违约金以59172.6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黄兴瑜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颜厥亮、黄兴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650元;四,驳回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48元,减半收取1024元,由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288元,由被告颜厥亮,黄兴瑜负担736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500号  杨磊:本院对原告辛鲁诉你被告杨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5500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504号  海南中网云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新华三技术有限公司诉你被告海南中网云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5504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619号  莱茵达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王青青诉你被告莱茵达体育场馆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5619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682号  韩莎莎:本院对原告罗燚诉你被告韩莎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5682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91民初154号  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91民初15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被告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杭州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3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被告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3.驳回原告杭州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936元,保全费2041元,合计4977元,由原告杭州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67元,由被告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4910元。原告杭州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浙0191民初157号  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91民初15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1.被告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配合原告杭州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办理南京市建邺区楠溪江东街85号719室房屋的抵押权注销登记;2.被告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原告杭州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保证金50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50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3.被告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杭州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公告费650元;4.驳回原告杭州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4415元,保全费3031元,合计7446元,由原告杭州铭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45元,由被告浙江华昌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7401元。原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93号  潘顺卿:原告浙江睿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82民初93号民事判决书一、解除原告浙江睿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潘顺卿签订的《汽车销售合同》。二、被告潘顺卿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睿博新能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月供款15060元。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38元,由被告潘顺卿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民初142号  广州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华勇诉被告宁波高新区海文投资有限公司、第三人广州浩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5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新审判大楼(宁波市兴宁东路568号)十二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你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按期开庭并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2民终600号  张雷:本院受理上诉人冯玉思与被上诉人时英涛、原审被告张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我院(2021)浙02民终60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判决:一、撤销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3民初5753号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张雷归还被上诉人时英涛借款本金60000元并支付相应的逾期还款利息损失(以6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按年利率6%计算);三、驳回被上诉人时英涛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一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原审被告张雷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上诉人时英涛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1478号  袁长安、丁勤: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昆霖贸易有限公司诉你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浙0205民初1478号],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5民初1464号  杨兴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昆霖贸易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浙0205民初1464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12541号  李加敏(公民身份号码5117222002****168X):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缔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加敏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25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加敏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缔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违约金10000元;二、驳回原告宁波市缔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6元,减半收取93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43元,由原告宁波市缔造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43元,被告李加敏负担700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959号  浙江东方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浙江东方海外旅游有限公司、马根宝(公民身份号码:3101091965****2818):本院受理的原告浙江飞扬联创旅游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东方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浙江东方海外旅游有限公司、马根宝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95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浙江东方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浙江东方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共同返还原告浙江飞扬联创旅游有限公司机票退款48790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以4879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3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为标准计算至款项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马根宝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020元,减半收取5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60元,由被告浙江东方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浙江东方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上海第一分公司、马根宝共同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3民初13049号  范正富(公民身份号码:332625********5319):本院受理的原告顾秀珍诉被告范正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30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范正富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顾秀珍货款41000元及利息(自2020年12月10日起以41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825元,减半收取412.50元,财产保全费43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范正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义务人应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内自动履行。如义务人不履行本判决确定义务的,权利人可自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内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执行期间人民法院有权依法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搜查、拍卖、变卖义务人的财产等强制措施;依据情节限制义务人高消费、纳入失信名单,向社会公布并通报征信机构,依法予以信用惩戒;对拒不履行的义务人,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直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古林巡回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961号  蒋文武:原告宁波聚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蒋文武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96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蒋文武向原告宁波聚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剩余租金15198元;二、被告蒋文武向原告宁波聚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案涉车辆租赁期间的违章罚款500元;三、被告蒋文武向原告宁波聚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1300元;四、驳回原告宁波聚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第一、二、三项应付款共计16998元,扣除被告蒋文武支付的押金4850元后,余款12148元由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1元,减半收取55.50元,由原告宁波聚元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3.50元,被告蒋文武负担5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蒋文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5660号  姚娜、兰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姚娜、兰栋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视为送达。本案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由审判员陈奕独任审理,并定于2021年7月12日,14时15分在本院福明法庭(鄞州区徐戎路126号原江东法院)江东第三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378号  刘烨:本院已受理原告胡国宏与被告刘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3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2399、2451、3038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肖素珍(〈2021〉浙0206民初2399号)、原告王贵荣(〈2021〉浙0206民初2451号)、侯翠兰(〈2021〉浙0206民初3038号)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三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肖素珍起诉要求判令:一、四被告返还原告本金50000元,借期内利息4250元。二、四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利息2566.6元(从2020年6月15日暂计至2020年10月15日,此后,以50000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两项合计56816.6元。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原告王贵荣起诉要求判令:一、四被告返还原告本金50000元,借期内利息45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原告侯翠兰起诉要求判令:一、四被告返还原告本金100000元,借期内利息2812.5元。二、四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利息5133元(从2020年1月26日暂计至2020年9月26日,此后,以50000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四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利息2567元(从2020年5月26日暂计至2020年9月26日,此后,以50000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上述三项合计110512.5元。四、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方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两个案子分别定于2021年7月20日9时20分、13时10分、14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2124号  胡志平(公民身份号码:3307211984****6339):本院受理原告伍明岳与被告胡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0300元,并支付从2021年1月25日起到还款日止按每日4元标准计算的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234号  刁健(公民身份号码:5115251987****4059):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与被告刁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3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负担。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3097号  吴成锋(公民身份号码:3303281989****0011):本院受理原告杨小林与被告吴成锋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要求被告支付快递发货费19621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小港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19日8时40分在本院小港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2483、2484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秀玲((2021)浙0206民初2483号)、原告陈立霞((2021)浙0206民初2484号)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两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张秀玲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转让款50000元,租金收益2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收益9100元(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2月24日按照合同约定的回购溢价率8.00%暂计至2021年4月24日,以后按上述约定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陈立霞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转让款100000元,租金收益4000元;二、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收益5133元(从2020年6月14日暂计至2020年10月14日,并以100000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两个案子定于2021年7月21日13时3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2479、2481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杨淑慧((2021)浙0206民初2479号)、原告陈一((2021)浙0206民初2481号)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北京泓唯实业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北京赛迪凤凰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两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杨淑慧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转让款100000元,租金收益1625元;二、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收益14000元(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3日按照合同约定的回购溢价率6.5%暂计至2021年5月13日,以后按上述约定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收益14000元(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3月14日按照合同约定的回购溢价率6.5%暂计至2021年5月14日,以后按上述约定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陈一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返还原告转让款700000元,租金收益19875元;二、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收益44000元(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29日按照合同约定的回购溢价率9.5%暂计至2021年5月29日,以后按上述约定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逾期收益26000元(以2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9日按照合同约定的回购溢价率8%暂计至2021年5月9日,以后按上述约定支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四、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两个案子定于2021年7月21日8时4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877号  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邬贤波与被告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温州蘑菇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要求商家退款。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15日9时00分在本院澥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4028号  李空军(142601********4013)、贾丹丹(142601********4024):本院受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李空军、贾丹丹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91民初402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1、被告李空军、贾丹丹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保险理赔款30996.45元及利息损失(自2019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2、若被告李空军、贾丹丹未履行上述付款义务,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有权就登记在被告李空军名下的浙B5J2G1号(抵押合同编号为鄞银(高新区支行)最抵字第021708281103号)车辆折价或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8元,由被告李空军、贾丹丹共同负担,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李空军、贾丹丹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如义务人拒绝履行,权利人可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者与本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1-04-29 2 2021年04月29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