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19号
浙江农业商贸职业学院教育发展基金会: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对你单位涉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2015、2016、2017、2018年基金会年度检查,情节严重。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及《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浙民法〔2019〕152号),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撤销的行政处罚。
因你们去向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浙江省民政厅
2021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