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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浙江省民政厅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2021年第24号

  浙江文昕关爱老人基金会:

  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4月17日对你单位涉嫌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现查明,你单位未按规定接受2018年基金会年度检查。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现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及《浙江省民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浙民法〔2019〕152号),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因你们去向不明,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条、《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六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浙江省人民政府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浙江省民政厅

  2021年4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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