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4月30日
(2020)浙0206民初5078号 车保宝信息技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弈鸣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车保宝信息技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507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车保宝信息技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弈鸣广告有限公司价款1829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57元,由被告车保宝信息技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公告费350元,由被告车保宝信息技术咨询(北京)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民初5205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告杨九莲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520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杨九莲回购价款225000元并支付溢价收益878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4675元,减半收取2337.5元,保全费1645元,合计3982.5元,由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民初5201号
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原告杨九莲与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5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杨九莲回购价款100000元并支付溢价收益162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2333元,减半收取1166.5元,保全费1020元,合计2186.5元,由被告宁波梅山保税港区祺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深圳中轩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155号 辽宁和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正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辽宁和茂生物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无法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通知原告宁波正熙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你的起诉,本院已裁定予以准许。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1961号 邵军(5201211988****4212):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与被告厦门利施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邵军、张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91民初378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邵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保险金33500元;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在交强险及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8元,减半收取计319元,由被告邵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350元,由被告邵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综合一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693号 杭州力润机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超宏机械配件有限公司诉你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公司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69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超宏机械配件有限公司定作款179129.16元,并支付原告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79129.1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3883元,减半收取计1941.50元,由你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周巷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2民初12246号 王哲梦: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佳誉织造厂与被告王哲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82民初122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王哲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佳誉织造厂货款95686.4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0年6月4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196号 朱垒:本院受理原告黄凯伦诉被告朱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19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朱垒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黄凯伦借款130000元,并支付利息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计1550元,由被告朱垒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至本院观城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073号 张如意:本院受理原告成冠锋与被告张如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073号民事裁定书。本院裁定准许原告成冠锋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8元,减半收取计10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诉讼费用754元,由原告成冠锋负担,交纳本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2019)浙0282破25号 宁波晨客隆超市有限公司财产已经处置、分配完毕。宁波晨客隆超市有限公司对慈溪市新界晨客隆超市有限公司投资的股权经债权人会议审议同意以1元起拍价起拍,且一拍流派即可作核销处理,故宁波晨客隆超市有限公司财产已基本分配完毕,符合终结破产程序条件。若前述股权处置后获得相应价款的,可追加分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作出(2019)浙0282破25号之十民事裁定,裁定终结宁波晨客隆超市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683破22号之一 2020年9月25日,本院根据嵊州市康新装饰有限公司的自行申请,裁定受理嵊州市康新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绍兴宏泰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嵊州市康新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2021年4月20日,嵊州市康新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经管理人对嵊州市康新装饰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进行了核查并出具了《关于嵊州市康新装饰有限公司财产状况的报告》,财产状况报告反映;资产的预计清算净值为18650元,负债的预计清偿价值为60048元,净资产为-41398元,故嵊州市康新装饰有限公司已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现管理人请求本院宣告嵊州市康新装饰有限公司破产。本院认为,现嵊州市康新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债务人破产,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裁定宣告嵊州市康新装饰有限公司破产。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1)浙0681民初5781号 陈来福:诸暨市人民法院受理原告屠元良与被告陈来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81民初5781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传票。原告起诉称: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被告因经营所需向原告采购衬衫面料并于2019年5月28日经对账确认尚欠原告货款39858元。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特向法院起诉。现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39858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上述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郭志军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周一妹、陈鑫土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4日上午9时在诸暨市枫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破29号之二 2021年4月7日,本院根据王爱芝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4月19日指定瑞安瑞阳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该公司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5月31日前,向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瑞安市安阳街道安福路28号;联系人:戴其一、张晓飞;联系电话:13906871764、13806809166)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6月4日下午14点30分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浙江爱居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1644号 张果琼、林再光、林清和: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21年7月20日9点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3民初1759号 吴红兵:原告王家宇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证据材料、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和三十日内.本案并定于2021年7月20日9点3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一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164号之一
吴明堆、李德运: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凯宏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诉你们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304民初1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被告吴明堆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温州凯宏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赔偿款2180243.51元,此款归入破产企业财产;二、驳回原告温州凯宏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4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明堆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4183号 浙江人健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熠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吴余芬与被告浙江人健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熠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浙江人健纳米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熠升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间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提交证据材料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长黄益强与随机抽取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现定于2021年8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4490号 叶玲伟: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伍伍租车服务部诉叶玲伟车辆租赁合同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叶玲伟偿付原告瑞安市伍伍租车服务部违法罚款4820元及滞纳金4820元,合计9640元;二、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朱李江担任审判长,与本院随机抽取的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9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27执清1、2号 本院根据颜厥浪、颜翠琳的申请,已于2021年4月6日、2021年4月12日裁定受理颜厥浪、颜翠琳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担任颜厥浪、颜翠琳管理人。该二申请人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5月31日前,向管理人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娄桥街道建设大厦26层浙江蓝汇律师事务所;联系人:詹瑞丰18858879339,张周15988749677),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上述申请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6月8日上午09时00分在苍南县人民法院第4审判庭(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苍南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1541号 孙林军:本院受理原告张地青与被告孙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2021)浙0523民初1672号 胡岐山:本院受理原告安吉递铺方平木制品经营部诉你加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材料。本案安吉递铺方平木制品经营部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木工车床加工费8095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三十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7月29日上午9时00分在递铺法庭第三审判庭(天荒坪北路501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1484号
吴建永:本院受理原告王军诉被告吴建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21年7月26日下午14点30分第七审判庭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19号 2020年5月15日,本院裁定受理对东阳市汇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查明,债务人东阳市汇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裁定宣告东阳市汇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东阳市汇丰农业投资有限公司破产程序。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9号 浙江康发工贸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正式受理浙江康发工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长虹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浙江康发工贸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6月2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21年5月6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止向浙江康发工贸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总部中心D幢东楼17层律师事务所,联系电话:0579-86690317)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1年6月28日15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南马人民法庭第3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人民南路6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破3号 本院根据临安华晨电子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2月21日裁定受理浦江瑞邦照明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3月22日指定浦江浦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管理人。浦江瑞邦照明电气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4月18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浦江瑞邦照明电气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5月18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浦江县恒昌大道188-1号浦江普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联系人:郑淑琴;联系电话:13706890982)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浦江瑞邦照明电气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浦江瑞邦照明电气有限公司管理人清偿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5月28日上午9时在浦江县人民法院仙华法庭第一审判庭召开浦江瑞邦照明电气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还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浦江县人民法院
(2018)淅08破1号之二、(2019)浙08破1号之二 因衢州市又来临食品有限公司、衢州市喜盈门食品有限公司破产财产方案已执行完毕,最后分配已完结,依照《中华人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裁定终结衢州市又来临食品有限公司、衢州市喜盈门食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1209号 吴志荣:本院受理原告徐富根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1209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煤渣款5100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1267号 余文军:本院受理原告陈权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1267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原告欠款10599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1102民初6432号 陈建勇、叶建会:本院受理原告李水娇诉与你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1102民初643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795号 杨帆(身份证号码:3310041987****001X):本院受理原告祝青青诉被告杨帆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18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珍燕、陈林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7月19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000号 阮吉彪:本院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路桥区支行诉被告阮吉彪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偿还信用卡透支本金15472.62元及截至2020年9月14日的利息、费用等合计5904.67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5日起至实际付清日止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费用,同时赔偿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付的律师费1000元(上述利息、费用、律师费等合计以月2%计算所得金额为限)。暂计金额22377.29元。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王珍燕、陈林聪组成合议庭审理,于2021年7月19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1528号 周海民(身份证号码:3310231986****3131):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周海民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周海民偿付全部本金14341.31元、利息4923.27元、费用542.58元,合金人民币19807.16元及自2021年1月31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等其他一切实现本诉债权的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凯水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王珍燕、陈林聪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定于2021年7月19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673号 王妙霞:本院受理原告郑开洪与被告王妙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妙霞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郑开洪货款人民币2967元及自2021年1月1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人民币610元,由被告王妙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3500号 胡义介、苏玉娟:本院受理原告朱国平诉你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二人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