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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通知

  林朝森: 2016年5月29日我与你签订《股权转让协议书》,我将持有的江苏瑞春标准件有限公司的20%股权转让给你,约定股权转让款在2018年1月1日前付清,但你至今未履行支付股权转让款的义务。请你本通知发出后20日内按照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向我支付股权转让款及相应利息。逾期未支付,我有权采用诉讼等方式向你主张解除我们双方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书》及其他相关损失。

  通知人:池仁春

  2021年4月30日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通知 2021-04-30 2 2021年04月30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