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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5月7日

  (2021)浙0411民初1647号

  钱松宝:本院受理原告杨宜兴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和 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法定假日顺延)上午 9时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689号

  黄金华:本院受理原告王沈峰与被告黄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81民初689号案件的民事判决书。限你方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81民初7473号

  张红、韩培光:原告曹敏珠与被告张红、韩培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481民初747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 被告张红、韩培光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曹敏珠借款230000元。自公告之日起60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1948号

  徐锐(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8512094131):本院受理原告苗华春与被告徐锐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濮院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1993号

  陈君芬(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202196388):本院受理原告叶天保与被告陈君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转换程序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的第3日上午09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濮院法庭第一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2711号

  钱水琴: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2711号原告朱纪杰与被告钱水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0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九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2民初3876号

  覃梅凤: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长兴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豆淦民、覃梅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终结审理。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2民初3876号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缴费通知书。限你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缴费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不服判决向上级法院上诉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则视为判决生效。长兴县人民法院

  (2019)浙0702破21-2号

  2019年10月18日,本院根据李平安的申请裁定受理金华市伟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案已发生公告费等破产费用,债务人金华市伟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清偿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本院认为,金华市伟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管理人请求宣告金华市伟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裁定宣告金华市伟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金华市伟欣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20558号

  张付华:本院受理原告高玉璐与被告张付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2055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张付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原告高玉璐货款3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20648号

  义乌市腾利箱包有限公司、牟伦建、杨静、杨小利: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宏叶纸箱厂与被告义乌市腾利箱包有限公司、牟伦建、杨静、杨小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2064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义乌市腾利箱包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宏叶纸箱厂货款70016元及违约金(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18年12月3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付至2019年8月19日止,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但不得超过年利率15.4%)。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6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义乌市腾利箱包有限公司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20709号

  董朝奎:本院受理原告应贵钦与被告董朝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2070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董朝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应贵钦货款10219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7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92元,由原告负担170元,由被告负担232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6728号

  马金龙:本院受理原告韩江海与被告马金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7541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支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19日下午14时4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6824号

  王灿雄:本院受理原告杨小青与被告王灿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共计68742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19日下午14时30分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6946号

  谢序勇:本院受理原告李启兵与被告谢序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49000元及利息3458元(自2019年5月6日起计算至2021年3月5日,剩余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组成合议庭于2021年7月19日下午15时在义乌法院国贸第二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20253号

  林少仙、林初库:本院受理原告季晓莺与被告林少仙、林初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2025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林少仙、林初库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季晓莺货款1875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0年12月1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58元,公告费650元,均由二被告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1098号

  浙江峰琳实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阿罗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已转为普通程序。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转普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代偿的担保款382074元,并支付逾期资金占用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9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609号

  郑光鑫:本院受理原告黄彩霞与被告郑光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773000元,并支付逾期支付货款的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至款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8月9日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4号审判庭。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170号

  余炎春:本院受理原告许小玲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余炎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许小玲借款110000元并支付以11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自2020年6月23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172号

  赖卸才:本院受理原告范宏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172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赖卸才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范宏伟借款100000元并支付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自2020年8月11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的逾期利息;二、驳回原告范宏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3民初6248号

  王历萍、喻财明:本院受理原告叶宛群为与被告王历萍、喻财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3民初62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历萍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叶宛群货款90000元,并赔偿自2020年12月14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驳回原告叶宛群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209元,财产保全费983元,公告费560元,合计3752元,由原告叶宛群负担222元,被告王历萍负担3530元。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534号

  王妙霞(3310811981****2282):本院受理原告官菊芳与被告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534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官菊芳货款人民币3600元,并赔偿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61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100号

  叶培军(3325281972****2813):本院受理原告茅文敏与被告你为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100号民事判决书。被告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茅文敏施工人工费人民币19500元,并赔偿自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29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人民币850元,由被告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81民初11043号

  包立明:本院受理原告许夏方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81民初110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2018)浙0781破18号

  我院于2018年12月20日作出(2018)浙0781破18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浙江瀚博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溪源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因浙江瀚博纺织有限公司资产已明显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且不具备重整、和解的条件。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18)浙0781破18号之三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浙江瀚博纺织有限公司破产。兰溪市人民法院

  (2019)浙0604破14号

  2019年7月2日,本院裁定受理上虞金富利门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上虞金富利门窗有限公司已经发生的破产费用为3623.50元,可供清偿的财产为0元。本院认为,上虞金富利门窗有限公司的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裁定宣告上虞金富利门窗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上虞金富利门窗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程序。绍兴市上虞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4月30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383号,案号应为“(2021)浙0108民初383号”,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5-07 2 2021年05月0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