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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5月7日

  (2021)浙0212民初523号

  岳万里:原告刘郑为与被告岳万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523号民事判决书。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岳万里支付原告刘郑货款12528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73元,减半收取86.5元,由原告负担14元,被告岳万里负担72.5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岳万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152号

  陈源: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陈源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288号

  杨利、张家荣: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旗星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利、张家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2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7436号

  李朋飞: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12民初17436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6978号

  赵志雨:本院受理原告张秋英与被告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1日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姜山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7196号

  李莲花:本院受理原告陈小妹与被告你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1日10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姜山3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7439号

  毛善成: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毛善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12民初17439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7438号

  廖红智: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廖红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12民初17438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12民初17437号

  骆意: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骆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12民初17437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157号

  张盼盼、周明: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鄞州分行诉被告浙江释弘文化创意有限公司、张盼盼、周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2157号民事裁定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7290号

  绍兴市上虞区永和镇新绿编织厂: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鄞州玉峰物资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上虞区永和镇新绿编织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2日上午09时3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3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441号

  高祥:本院受理的原告崇加柏与被告余迎春、陈波、高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驳回原告崇加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0元,减半收取计27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400元,由原告崇加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167号

  李超: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李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216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161号

  瞿昌华: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瞿昌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216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2243号

  邓亮: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诉被告邓亮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224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2707号

  陈攀飞(公民身份号码34062119911220****):本院已受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与被告陈攀飞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象山支行诉请判令:被告陈攀飞支付原告信用卡欠款本金63583.32元、利息64939.29元(利息截至2021年2月25日,之后利息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实际清偿之日)、违约金3682.3元、分期手续费283.5元、好享贷分期手续费669.6元。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2707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0日上午9:00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6民特479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陆婷婷申请宣告陈桔青失踪一案,经查:陈桔青,女,1974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力洋镇古渡村谢家8组12号,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7411306083,于2010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满二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希望陈桔青本人或知道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0574-59979050)。公告期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6民初1138号

  芜湖跃兴汽车饰件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诚德兴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需公告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送达(2021)浙0226民初113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已依法判决:被告芜湖跃兴汽车饰件有限公司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诚德兴汽车饰件有限公司产品货款 111544.57元、模具款 1064346.25元、膜片款 847300元,合计2023190.82元。本案受理费22986元,减半收取 11493元,由被告芜湖跃兴汽车饰件有限公司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2357号 

  慈溪市胜山峥嵘服装厂、江小利(340822198010162844):本院受理原告邱胜菊诉被告慈溪市胜山峥嵘服装厂、江小利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慈溪市胜山峥嵘服装厂支付原告加工费195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判令被告江小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09时40分在本院丈亭法庭第三审判庭(浙江省余姚市丈亭镇人民路10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2363号 

  江兰兰(360428198510033125):本院受理原告邱胜菊诉被告江兰兰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有关法律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要求:1、判令被告即时支付加工费人民币15918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到余姚市人民法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三天上午10时10分在本院丈亭法庭第三审判庭(浙江省余姚市丈亭镇人民路10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2849号

  上海吉大橡塑五金有限公司:原告宁波市佳帆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吉大橡塑五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它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568000元及逾期利息(以568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原告起诉之日起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上海吉大橡塑五金有限公司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定于2021年7月23日14:30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10201号之一 

  恩斯普帝斯塑业有限公司、田景文(422827198808091815):本院受理原告余姚海杰织带厂诉被告恩斯普帝斯塑业有限公司、田景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判决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81民初102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1、被告恩施普帝斯塑业有限公司支付原告货款493060元,并支付以49306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12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2、驳回原告余姚海杰织带厂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696元,减半收取4348元,由被告恩斯普帝斯塑业有限公司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5399号

  触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海南易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士捷、触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陈洪影、陈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281民初539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确认原告海南易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汪士捷的汽车买卖合同于2019年7月29日解除。被告汪士捷返还原告海南易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购车款308000元,赔偿利息损失18元,并赔偿自2018年9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日至的利息损失,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年利率6%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驳回原告海南易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6214元,由原告负担50元,被告汪士捷负担6164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0元,由被告杜俊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1117号之一

  孙勇(4130241976****0060):原告赵正齐诉被告孙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1117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勇支付原告赵正齐2020年5月1日至2021年1月1日的租金1866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孙勇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将其租赁的位于余姚市梨洲街道双桥村后河头21号房屋腾空并返还给原告赵正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267元,减半收取133.50元,由被告孙勇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70号

  东莞市创盈针织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7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货款292万元及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损失944 182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292万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40号

  东莞市永东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诉你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4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代偿款674773.78元、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108594.38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代偿款674 773.78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的利息损失。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207号

  湖北科图娃服饰有限公司、李汉甫、赵喜建: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20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你们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垫付的代偿款799419.21元,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损失471762.14元及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799419.21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LPR)计算的代偿款利息损失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10000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天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82民初11947号

  吴列丰:本院受理原告陆龙迪诉被告吴列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1194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列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陆龙迪工程款21280元;二、本案案件受理费332元,减半收取计166元,由被告吴列丰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限你方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四庭103室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736号

  陈勇:本院受理原告林伟群与被告陈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7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陈勇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林伟群货款4015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21年1月1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737号

  顾月新:本院受理原告林伟群与被告顾月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73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顾月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林伟群货款120 000元,并赔偿该款自2019年10月3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50%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336号

  万焱虹: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胜山好顺服装辅料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3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万焱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胜山好顺服装辅料店货款10000元,并支付原告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20元,均由被告万焱虹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626号

  李克发:本院受理的原告王礼海与被告李克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9日14时1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331号

  慈溪市胜山衣之都服装厂: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胜山好顺服装辅料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本院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3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定:被告慈溪市胜山衣之都服装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胜山好顺服装辅料店货款5526元,并支付原告自2021年1月20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552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75元,均由被告慈溪市胜山衣之都服装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4177号

  谢红英、易和琼: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谢红英、易和琼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告知、风险提示、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及开庭审理传票。原告诉请判令请:被告谢红英即时向原告支付货款人民币58750元及自2020年11月16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58750元为基数,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损失;请判令被告谢红英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用5000元;请判令被告易和琼对上述诉请1、2中被告谢红英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答辩)期满后第2日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机关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3824号

  济宁鑫盛源液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077989101L):本院受理宁波帕拓传动系统有限公司与济宁鑫盛源液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91民初38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济宁鑫盛源液压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宁波帕拓传动系统有限公司货款7000元,并赔偿自2020年11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7 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济宁鑫盛源液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济宁鑫盛源液压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帕拓传动系统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3727号

  董邦成、何刚:本院受理原告闫梦丽与被告董邦成、何刚、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4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郊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3731号

  陈国华:本院受理原告邢程程与被告陈国华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时间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限届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西郊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审判。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1229号

  谢建设、谢飞、匡光海: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谢建设、谢飞、匡光海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6日9:2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1234号

  何振良、潘饶仙、邱仙美: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何振良、叶慧岳、潘饶仙、邱仙美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6日9: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1373号

  胡玉华、周旭霞、胡学文: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胡玉华、周旭霞、胡学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6日9:4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1374号

  陆人杰、陈云芬: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陆人杰、陈云芬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6日10:0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1548号

  刘晚英、欧义贤: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晚英、欧义贤追偿权纠纷一案,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简易转普通民事裁定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举证期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6日10:20在本院状元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1844号

  马梦、李栾彬: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马梦、李栾彬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浙0303民初184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8日9: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1845号

  贺星、贺文献: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华盈信用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贺星、贺文献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浙0303民初184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期限与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8日10:00在本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你们务必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3110号

  陈耀辉、陈小延:本院受理原告温州邦辉鞋业有限公司管理人与被告陈耀辉、陈小延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庭前调解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诚信诉讼告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范围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27执清3号

  本院根据陈涯的申请,已于2021年4月22日裁定受理陈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温州华誉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陈涯管理人。该申请人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6月3日前,向管理人温州华誉企业清算事务所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杨府山路汇嘉商务楼东首三层;联系人:戴琳婕18857722159,徐云州18058869912)申报债权,申报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等,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上述申请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2021年6月10日上午9时00分在苍南县人民法院第4审判庭(苍南县灵溪镇玉苍路1661号)召开,债权人出席会议应提交身份证明或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委托代理人的提交授权委托书等相关材料。苍南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5-07 2 2021年05月07日 星期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