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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5月8日

  (2020)浙0302民初9120号

  冯飞林:本院受理的原告方亮与被告冯飞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你下落不明或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9120号民事判决书。现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04民初5990号

  董东起:本院受理原告王会松与被告董东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4民初5990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0)浙0381民初3218号

  吴明远: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与被告吴明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381民初3218号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审理传票、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裁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吴明远支付赔偿款3507元及利息(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从支付之日起至履行之日止);2、请求依法判决被告二在保险范围内先予赔付;3、请求依法判决由被告承担法院受理费。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6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由审判员周新弟担任审判长与随机产生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如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判。逾期将依法判决。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3848号

  叶迎春:本院受理原告赵建啸与被告叶迎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9日下午14时3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4595号

  北京正隆凯莱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创搏光学眼镜有限公司管理人诉你请求撤销个别清偿行为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撤销温州创搏光学眼镜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2018年7月17日、2018年7月31日向被告偿还共计52万元的个别清偿行为;二、要求被告立即返还原告个别清偿款52万元;三、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朱李江担任审判长,与本院随机抽取的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16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61号

  张建明,男,1970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七都镇望湖村(11)乌潭浜32号,公民身份号码:320525197008107111:本院受理的原告黄明珠与被告张建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判令:1.被告归还原告借款3万元;2.被告支付逾期还款利息;3.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简转普)、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601号

  庄家瀚:本院受理原告罗磊为与被告庄家瀚、沈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60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897号

  斯挺军: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中塑水暖器材商行为与被告斯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897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010号

  雷田涛:本院受理原告吴元锋为与被告雷田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010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122号

  刘后均、杨凤丽: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明根布行为与被告刘后均、杨凤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122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273号

  杨波:本院受理原告虞小琴为与被告杨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273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316号

  王贤力、陈思思: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希昊日用品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贤力、陈思思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31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21059号

  项昀、付华伟:本院受理原告杨康为与被告项昀、付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2105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1183号

  姚晨:本院受理的(2021)浙0782民初1183号原告林卫诉被告姚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183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缴费通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3破10号之一

  申请人:浙江言必行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

  2021年2月26日,申请人浙江言必行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据管理人调查,债务人浙江言必行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目前没有可供支配的财产,对外债务317200元。而本案目前已经发生破产费用合计920元,另预期发生破产费用1000元。管理人认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且财产已经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事实清楚。因此,请求法院宣告浙江言必行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清算程序。”

  本院查明,经债权申报、债权人会议核定,本院确定的无争议债权总额为317200元。本案审理期间,因浙江言必行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股东刘修华未履行出资义务,管理人于2020年12月3日向本院提起追缴出资的诉讼,该案目前已结案。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4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现浙江言必行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管理人以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为由,申请宣告浙江言必行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07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宣告浙江言必行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

  二、终结浙江言必行餐饮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453号

  张序法:本院受理原告张顺利诉被告张序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1453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证据材料副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法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4967号

  赵仕光:本院受理原告赵仕金与被告赵仕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限被告赵仕光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赵仕金借款本金20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11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50元,由被告赵仕光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5001号

  黄维源:本院受理原告陆兴德与被告黄维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依法向你送达民事判决书:限被告黄维源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原告陆兴德借款本金8000元,并支付利息(自2020年11月19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700元,由被告黄维源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632号

  徐云飞:原告叶云祥与被告徐云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63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徐云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归还原告叶云祥借款本金46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21年2月2日起至借款实际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675号

  黄锋:原告江卸峰与被告黄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802民初6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黄锋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返还原告江卸峰款项38500元,并赔偿原告江卸峰律师费损失3000元;二、驳回原告江卸峰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1091号

  黄承、黄霞:本院受理原告周超超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109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你们归还借款12万元并按月息2%利率支付利息至本息结清之日止(自起借日至起诉时的利息为4.8万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2民初2112号

  夏海棠:本院受理原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应诉及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诉讼相关告知书。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你偿还原告其信用卡透支本金185039.54元,并支付利息、费用(截至至2021年3月2日的利息65310.39元,费用197414.71元,自2021年3月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费用按领用合约规定计算);2、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由你承担。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6日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112号

  陈丽君、陈信华: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陈丽君、陈信华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1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陈丽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5716.87元及截至2020年11月1日的利息10907.99元、费用2850.16元,并支付以本金95716.8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被告陈信华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陈信华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丽君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3140元,由被告陈丽君、陈信华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0号

  杜灵飞、方刚勇、杜小宝: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杜灵飞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45132.16元及截至2020年11月1日的利息15195.61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被告方刚勇、杜小宝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方刚勇、杜小宝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杜灵飞追偿。案件受理费1310元,公告费650元,共计1960元,由被告杜灵飞、方刚勇、杜小宝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58号

  周雪芳、李秀红: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雪芳、李秀红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们外出住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5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周雪芳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13259.76元及截至2020年11月1日的利息6342.91元,并支付以本金13259.76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20年11月2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被告李秀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被告李秀红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雪芳追偿。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9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940元,由被告周雪芳、李秀红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3582号

  吴旭东:本院受理原告邵日清与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 1、判令被告支付给原告货款275330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利率标准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0日8时4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希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如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2943号

  杭州淘怀网络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拉顿家居用品有限公司与你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9日上午9:00在本院27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4月29日第9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877号,被送达人应为“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温州蘑菇沄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5-08 2 2021年05月08日 星期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