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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5月10日

  (2021)浙0303民初1963号

  蒋永虹、陈显冬、朱建平:本院审理的原告温州市联银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蒋永虹、陈显冬、朱建平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浙0303民初196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并定于2021年8月9日10时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4533号

  彭锋:本院受理原告陈真诉被告彭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合议庭组成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向原告偿付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5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夏克明与随机抽选产生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12日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278号

  任钢成: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阿陆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路达公路工程总公司、任钢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411民初27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领取判决书之日起或者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1236号

  嘉兴富望金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广播电视集团(嘉兴市广播电视总台)诉被告嘉兴富望金控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1391号

  嘉兴万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广播电视集团(嘉兴市广播电视总台)诉嘉兴万泓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11民初1448号

  嘉兴市网易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嘉兴市广播电视集团(嘉兴市广播电视总台)诉被告嘉兴市网易服饰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举证责任通知书、合议庭组成成员通知书、证据副本及传票。自本公告发出次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下午14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巡回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16号

  湖州瑞丽酒店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16号原告曹晖与被告赵卓、湖州瑞丽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或者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司法公开告知手册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答辩期届满后15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2日10时00分在社区矫正中心开庭审理,届时未到,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485号

  湖州雅盛兴油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豪牛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雅盛兴油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欠款本金1,291,577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逾期付款损失暂计204元[以本金1,291,577元为基数,自原告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计,应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清欠款本金之日止];3.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13日9时00分在本院双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1536号

  詹爱凤:本院受理原告郎期良与被告詹爱凤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詹爱凤支付原告劳务报酬合计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29日9点30分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395号

  季峰:本院受理原告董才美与被告季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民事诉讼须知、廉政建设监督表及诚信诉讼告知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于2021年7月27日上午10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梅溪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4475号

  颜光军:本院受理原告李跃红与被告颜光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3民初44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李跃红撤回对颜光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由李跃红负担。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20698号

  东阳市贝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陈梅:本院受理原告刘照领与被告东阳市贝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陈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20698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东阳市贝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刘照领支付货款100000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12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陈梅对本判决第一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东阳市贝峰塑料制品有限公司、陈梅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21014号

  尹加英:本院受理原告刘良宏与被告尹加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21014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被告尹加英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向原告刘良宏支付货款2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1月17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尹加英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2民初19706号

  贾良军: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宏杰电子有限公司与被告贾良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782民初19706号民事判决书、上诉缴费通知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贾良军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义乌宏杰电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01999元并赔偿利息损失(自2020年12月2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义乌宏杰电子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4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贾良军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1185号

  胡建平、沈金永:本院受理原告武义瀚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诉被告胡建平、沈金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依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等。原告诉请判令:1、两被告赔偿全体债权人13991923.50元,并归入破产财产;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7月16日上午9时,开庭地点在本院第五法庭。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6083号

  吴阳平:本院受理原告冯镇与被告吴阳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送达本院(2020)浙0784民初60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由被告吴阳平归还原告冯镇借款46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从2020年9月18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款限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履行完毕。如果被告吴阳平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00元,由被告吴阳平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84民初6768号

  东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郑仙红与被告东融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84民初67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286号

  董素珍:本院受理原告蒋伟人与被告董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7日下午14时3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1021号

  王靖: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柯城建和陶瓷商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1021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货款10000元及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10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2453号

  徐燕飞:本院受理原告郎振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802民初2453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原告诉请你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整,并支付自2019年8月22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航埠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81民初3139号

  杭州杭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徐振虎与被告方向明、王宝妹、杭州杭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浙江凯迪恩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81民初31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方向明、王宝妹、杭州杭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归还原告徐振虎借款本金人民币150万元并支付利息(以150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自2015年7月21日计算至2017年7月20日,按月利率1.5%自2017年7月2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之后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被告方向明、王宝妹、杭州杭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支付原告徐振虎律师代理费人民币10000元;被告浙江凯迪恩彩色印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驳回原告徐振虎其他的诉讼请求;未按上述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36650元,由被告方向明、王宝妹、浙江凯迪恩彩色印刷有限公司、杭州杭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03民初1257号

  高群叶: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黄岩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3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透支本金66998.09元并支付截至2020年9月16日的利息、分期手续费、滞纳金18971.86元及之后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约定计算的利息(上述利息、分期手续费、滞纳金总额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94元,减半收取1097元,由你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2194元。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257号

  王林:本院受理原告台州市路桥美特好移门玻璃加工厂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2257号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开庭传票等。原告要求你向其支付移门款人民币10698.5元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你承担。本公告自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30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5-10 2 2021年05月10日 星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