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5月10日
(2020)浙0102民初4723号
郑于雷:原告张平诉被告李波涛、郑于雷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2民初472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4民初765号之一
杨建玲、丁杨伊莎:本院受理原告冯敏诉被告你们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司法廉政卡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述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7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笕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5民初3046号
李捷:本院受理原告张喜梅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赔偿600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8月10日上午9:30,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本院半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5民初2563号
滨海启恒物流有限公司、薛沅: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赔偿366476.99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7月20日上午9:00,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本院半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5民初2559号
杨贞: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大元通融资租赁有限公司诉你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赔偿1928706.58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7月20日上午9:00,适用普通程序审理。在本院半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1091号
杭州功成旅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2021)浙0106民初1091号原告林荣娟与被告杭州功成旅就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杭州华元沃德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各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本院26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3971号
郑国琴:本院受理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1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2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4号
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碉杨贸易商行:本院受理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诉你与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碉杨贸易商行立即销毁侵害第23651363号、第23651380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库存产品;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碉杨贸易商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赔偿给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合计50000元;驳回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湖南旻一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88元,由被告广州市花都区狮岭碉杨贸易商行负担862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468号
孙东: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和且科技有限公司诉你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46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孙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杭州和且科技有限公司电脑租金123元;被告孙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归还原告杭州和且科技有限公司IMEI/SN码为SD-X230的联想ThinkpadX230超薄笔记本(12.5英寸便携);被告孙东向原告杭州和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2000元;被告孙东向原告杭州和且科技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孙东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004号
伏陈: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万昕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你服务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108民初1004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8日上午9时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060号
阜新市太平区宏淼汽车销售有限公司、陈铁军、李翠丽、蔡玉治:本院受理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诉你们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108民初1060号,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8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248号
杭州洛娜科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丁钰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108民初1248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8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368号
海门市蝶美日用百货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胜达集团江苏开胜纸业有限公司诉被告海门市蝶美日用百货商行、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53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8民初5706号
吴志昂:本院受理原告蔡正兵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570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吴志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原告蔡正兵借款5000元;驳回原告蔡正兵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吴志昂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3556号
杭州唐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韩光军诉被告杭州唐唐公寓管理有限公司及第三人李建刚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已判决,因原告韩光军不服本院判决,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方送达本案上诉状,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上诉状。原告韩光军的上诉请求为:1.请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或发回原审法院重审;2.确认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唐唐公寓公司签订的《资产委托管理服务合同》于2020年10月30日解除,或依法查明事实确认合同解除时间,上诉人收回租赁房屋;3.判令第三人李建刚于2020年11月1日,或依法查明事实,自确认合同解除之日从杭州钱塘新区伊萨卡国际城浩泽园5幢2单元401室腾退并恢复房屋原状(搬出房屋、清理私人物品、不得对房屋结构及原物品进行附加或减损);4.判令第三人李建刚按每月3900元的标准承担超期占用房屋费用,超期时长自2020年11月1日,或依法查明事实,自确认合同解除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腾退之日止;5.一审二审诉讼费费用,包括案件受理费及公告费,全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一审法院判决有误。1.租赁合同是否达到解除的效力及解除的时间确认问题有误;2.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唐唐公寓公司所签合同的性质确定有误;3.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解除,被上诉人与第三人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亦自然解除,第三人应该腾退房屋及向上诉人支付房屋超期占用使用费。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上诉状副本,逾期则视为送达。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1287号
朱金兴:本院受理原告战长亮与被告朱金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证据材料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258号
浙江中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原告浙江铁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182民初258号民事判决书(一、被告浙江中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浙江铁凝汽车用品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并支付相应利息。二、被告刘明杰对被告浙江中服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上述应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490号
叶概生: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江北齐光伟达贸易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5民初49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491号
杨晓丽:本院受理原告安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05民初4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18)浙0206破4号
2018年9月17日,本院根据宁波市君仑置业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因宁波市君仑置业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宁波市君仑置业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请求本院终结宁波市君仑置业有限公司的破产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5月6日裁定终结宁波市君仑置业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673号
高伟民(公民身份号码:1528011982****1210):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北仑区金豪安防设备厂与被告高伟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6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高伟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北仑区金豪安防设备厂货款6822元;二、驳回原告宁波北仑区金豪安防设备厂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宁波北仑区金豪安防设备厂负担8元,由被告高伟民负担17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柴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2944号
刘斌(公民身份号码:3203211973****2611):本院受理原告张富贵与被告刘斌修理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欠款21980元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自2019年7月24日起至履行完毕之日的利息。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5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1481号
简远明、韦继桃、唐金荣: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金晨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简远明、韦继桃、唐金荣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强化强制执行措施的若干意见(试行)、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案件廉政监督卡、司法公正码告知书。原告诉请:依法判决三被告归还原告为其向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支付的代偿款42234.53元并支付资金占用费(以代偿金额42234.53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2%的标准自2021年2月2日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判令三被告支付原告应主张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用3000元;本案诉讼费用由三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魏爱军独任审判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7月27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177号
汪东华:本院受理原告许哲铭与被告汪东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17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汪东华归还原告许哲铭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18年12月3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6500元,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13元,减半收取606.5元,由被告汪东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5569号
雷权、刘巧玲:原告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与被告雷权、刘巧玲、李石泉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诉请:1、被告雷权、刘巧玲偿付代偿款37560.54元及违约金;2、原告对被告雷权抵押的小型轿车的低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款项在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1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8日上午8时4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5571号
王跃、聂欢欢:原告易商新程(杭州)有限公司与你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诉请:1、两被告偿付代偿款24430.25元及违约金;2、原告对被告王跃抵押的小型轿车的低价、拍卖或变卖所得的款项在第一项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1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8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6267号
徐恩丽:本院受理原告虞雪峰与被告徐恩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144号
方荣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方荣斌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14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2533号
安徽省阜阳市颍东区老庙镇公平村尹老庄39号尹文俊(公民身份号码3421011954****6819):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科技支公司与被告尹文俊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赔偿原告保险金损失7300元。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2533号案件的民事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十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0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大徐法庭开庭审理。如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2599号
天津市成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本院已受理原告宁波三安制阀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成全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宁波三安制阀有限公司诉请判令: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支付拖欠货款3006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执行之日止,利息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2599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8日上午9:00在象山县人民法院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6民初1131号
周信如:本院受理的原告陈通根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6民初113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周信如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陈通根借款本金110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以110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8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本案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被告周信如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666号
刘小双: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本院已依法作出(2021)浙0281民初666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刘小双赔偿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律师代理费损失1200元;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 5 0元,减半收取 2 5元,由被告刘小双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4722号
陈建龙:本院已受理原告张中成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及义务告知、庭审网络直播告知书、(2021)浙0282民初4722号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你即时支付原告货款45950元;2.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07月27日08:30在本院周巷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4884号
周家臣、李超、张成、柯汶:本院受理原告尹传伟诉被告周家臣、李超、张成、柯汶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现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庭审直播规定告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各一份。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定于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慈溪市人民法院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4067号
郑胜勇(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4****4313)、金小燕(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84****5202):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郑胜勇、金小燕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91 民初406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郑胜勇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32582.43 元,并以该金额为基数支付自2020 年7 月30 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郑胜勇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 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金小燕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郑胜勇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金小燕承担上述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郑胜勇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77 元,减半收取338.5 元,由被告郑胜勇、金小燕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公告费650 元,由被告郑胜勇、金小燕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 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488号
孙志闵(公民身份号码:5224231987****7384):原告杨国鹏与被告孙志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91民初48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孙志闵返还原告杨国鹏借款5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3月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孙志闵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603破9号
本院根据杨振鹏的申请,于2021年4月16日裁定受理绍兴柯桥兴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4月16日指定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为绍兴柯桥兴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管理人。绍兴柯桥兴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6月30日前,向管理人(通讯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越王路58号二楼;邮政编码:311100;联系人:徐嘉赫、郭佳敏;联系电话:18072783350、18072760602)申报债权。申报所需文件包括债权申报表、债权人联系方式和申报文件清单、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资料可进入腾讯微云(地址:https://share.weiyun.com/QtC1EsCX)下载。申报债权时应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绍兴柯桥兴廉农贸市场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该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7月15日上午9时以网络会议方式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具体参会方式另行通知)。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绍兴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681民初6314号
徐忠根:本院受理原告梁建君与被告徐忠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按照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681民初6314号案件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15万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举证期限为自公告期届满之次日起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岚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楼晓英、潘绍来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4日上午9时在诸暨市枫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判决。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0)浙0683破22号之二
2021年4月26日,嵊州市康新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已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现管理人请求终结嵊州市康新装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认为,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裁定宣告嵊州市康新装饰有限公司破产,并于同日裁定认可嵊州市康新装饰有限公司管理人提交的《嵊州市康新装饰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现管理人已按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管理人请求终结嵊州市康新装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4月27日裁定终结嵊州市康新装饰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嵊州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1800号
王公志、裘雯婷:本院审理的原告戴元辉与被告王公志、裘雯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以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及(2021)浙0303民初180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自公告之日起60日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9日15时00分在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状元法庭第五审判庭依法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并依法判决。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