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法制报 数字报纸


00009版:平安巷

法院公告

2021年5月11日

  (2021)浙1004民初1654号  李信发:本院受理原告郑人铭与你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要求你偿还瓷砖款118000元,本案诉讼费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5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五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372号  张志莲: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2372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8月3日)。原告起诉要求你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24525.05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进约金等(截至2020年9月13日应付的利息7367.73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238.36元,手续费59.28元,合计款项33190.42元,之后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4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414号  尤欣: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2414号原告李亮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8月3日)。原告起诉要求你返还55300元借款,并支付自起诉之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由你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4日10时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82民初390号  李建文(3302031972****1517):本院受理原告屈道明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去向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本院(2021)浙1082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李建文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屈道明借款本金49500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以49500元为基数,按起诉时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8元,公告费560元,由李建文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1038元应当在提交上诉状时一并预交,上诉期满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临海市人民法院(2021)浙1082民初550号  周优贤(3303031977****0013):原告台州盈康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姜方洪、周优贤与破产有关的纠纷,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1082民初5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姜方洪、周优贤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台州盈康贸易有限公司管理人台州盈康贸易有限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人民币19528677.65元及利息(利息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8972元,公告费300元,由姜方洪、周优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临海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3354号  王鹏:本院受理原告李昌明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2726号  范高峰:本院受理原告叶国钟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2日上午9时20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0)浙1181破7号之一  2020年10月21日,本院根据浙江稠州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丽水龙泉支行的申请裁定受理浙江恒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经查明,浙江恒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已资不抵债,本院认为,浙江恒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的财产已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符合宣告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的法定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本院于2021年4月24日裁定:一、宣告浙江恒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破产;二、终结浙江恒悦五金制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龙泉市人民法院(2021)浙1181破9号  本院根据龙泉市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0年12月10日裁定受理浙江辉达模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法和律师事务所担任浙江辉达模塑有限公司管理人。2021年5月7日,本院根据浙江辉达模塑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浙江辉达模塑有限公司重整。龙泉市人民法院(2017)浙0781破5号  我院于2017年12月26日作出(2017)浙0781破5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兰溪市裕隆织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大名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因兰溪市裕隆织造有限公司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已执行完毕,债权清偿工作已完结。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9日作出(2017)浙0781破5号之四民事裁定书,终结债务人兰溪市裕隆织造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兰溪市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5月6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2123号,开庭时间应为“2021年8月18日上午9时00分”,特此更正。  本报2021年3月23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瑞安市人民法院(2021)浙0381民初2100号,被送达人应为“谭奇全”,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平安巷 00009 法院公告 2021-05-11 2 2021年05月1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