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5月11日
(2021)浙0211民初1124号 何明良:本院受理原告杨焕龙与被告何明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和开庭传票。原告杨焕龙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木材货款126677.2元及利息;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依法由审判员屈著芬独任审判。本院定于2021年8月17日9时在本院骆驼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1068号 邓国华: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告邓国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3400元,利息310.25元,以及以贷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4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13.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截至2020年11月4日,罚息暂计842.83元。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务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以上两项暂计7053.08元。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7日14时00分在本院澥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1069号 张超利: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镇海支行与被告张超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一、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2100元,利息189.1元,以及以贷款本金为基数自2019年1月20日起按照年利率13.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罚息,截至2020年10月19日,罚息暂计583.55元。二、请求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为实现债务而支付的律师代理费2500元,以上两项暂计5372.65元。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7日15时00分在本院澥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1民初3747号 叶红日:本院受理原告顾佳敏与被告叶红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11民初374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叶红日返还原告顾佳敏借款17862元,并赔偿原告自2020年11月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7元,由被告叶红日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叶红日负担,此款由原告顾佳敏预付,被告叶红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原告顾佳敏。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1民初1235号
安徽星威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兴威空压系统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星威气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428367.9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以428367.9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1.5倍,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付清时止的逾期付款利息(暂计算至起诉时止为17134元);3.判令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澥浦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229号 泮祥明(身份证号:3326261972****2337):原告郭天赐与被告泮祥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91民初22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泮祥明支付原告郭天赐货款66860元,并赔偿原告郭天赐自2012年10月2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及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1.5倍计算的逾期付款利息损失,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72元,减半收取计736元,由被告泮祥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泮祥明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郭天赐。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26民特455号 本院受理申请人王兴国申请宣告郑光琼失踪一案,经查:郑光琼,女,1980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强蛟镇王石岙村1组85号,公民身份号码532130198011182328,于2004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满二年,现发出寻人公告,公告期为三个月。希望郑光琼本人或知道其下落的有关利害关系人与本院联系(0574-59979050)。公告期届满,本院将依法判决。宁海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4609号 余琼:本院已受理原告石换林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84000元。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7日8时30分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0)浙0282民初10016号 张挺:本院已受理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挺追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方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82民初11665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将(2020)浙0282民初10016号民事判决书中第五页正文第三行“财产保全申请费51元”补正为“财产保全申请费111元”。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4522号 梁秀宏:本院受理的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梁秀宏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你方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8日14时1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同时公告(2021)浙0282民初452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梁秀宏银行帐户内的存款20212.49元,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你方可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该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催12号 青州市宝鑫家电经营部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49966356、汇票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青州市宝鑫家电经营部。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49966356、汇票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伟裕工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朗涌工贸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0年4月21日、汇票到期日为2020年10月21日、最后持票人为青州市宝鑫家电经营部。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1年5月7日起至2021年7月7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2930号 杨明松(公民身份号码:5224261989****6518):原告蒙信龙与被告杨明松离婚纠纷一案,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请:一、判令原被告离婚;二、婚生子归被告抚养;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刘湛独任审判,书记员马银圆担任记录,并定于2021年8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丈亭人民法庭1号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破33号 本院根据林明真的申请于2021年4月25日裁定受理浙江捷汇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捷汇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4月29日指定温州诚达会计事务所(普通合伙)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捷汇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7月2日前,向捷汇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京龙大厦7层,联系电话:陶宏桥0577-88699006,施小旋13757720722)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捷汇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捷汇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7月6日下午15时00分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捷汇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2580号 全力机械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丁豪樑诉被告全力机械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2民初2581号 全力机械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袁建华诉被告全力机械有限公司、北京联合开元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第三人北京经讯时代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或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等。自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前往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15号 李鑫:本院受理原告陈仲森与被告李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2679号 高振义: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诉你和叶兴微、叶根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小一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6075号 钱龙雨: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蒲岐支行与被告钱蒙飞、徐良珠、钱龙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6075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6372号 林时吕、周宏生: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芙蓉支行与被告林时吕、周宏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6372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虹桥法庭领取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4436号 罗崇宇: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人和箱包皮件有限公司管理人诉你、朱笃生、唐品弟与破产有关的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请判令众被告对瑞安市人和箱包皮件有限公司债务2813910.1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蔡木义担任审判长,与本院随机抽取的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17日15时(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21民初104号 黄建峰(公民身份号码330482198702210619):本院受理的原告计源与被告黄建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诉请判令被告黄建峰归还2018年9月14日向原告计源所借欠款15000元,承担借款之日起至今日银行利息2分24个月银行利息7200元,共计22200元。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日下午15时在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2817号 信服饰有限公司、杨孝辉:本院受理原告黄子睦与被告海宁正信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货款138467.8元;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利息963.96元(以138467.8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1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1.5倍暂计算至2021年1月4日,之后利息按上述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权利义务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换程序)、原告提供证据材料及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0日上午9时50分在本院第二号审判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611号 湖州线象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611号原告宏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线象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3535号 钱兴华,男,1967年5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南浔镇迎春村渔家浜40号,公民身份号码:330511196705231811。 本院受理的原告章培育与被告钱兴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判后答疑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不履行裁判法律后果告知书。判决如下:限被告钱兴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章培育借款本金3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诉讼费1110元,由被告钱兴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0)浙0503民初3815号 浙江珈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创意中心1幢3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GLX6D4X。法定代表人:沈东鹏。 本院受理的原告湖州南浔环球时代电影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珈州教育科技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州南浔环球时代电影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原告湖州南浔环球时代电影有限公司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3506号 卢逵杰:本院受理原告陈琦辉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523民初3506号民事判决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逵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陈琦辉借款本金99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卢逵杰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安吉县人民法院(2021)浙0523民初1470号 安吉县金顺矿山机械贸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睿明钻探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吉县金顺矿山机械贸易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勘察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拖欠的钻探款人民币70000元及逾期支付的利息损失533.25元[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2019年11月20日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为:1年期LPR为4.15%从2020年9月1日起至11月7日止,2020年11月8日至款清之日止按上述标准另行计算];2.本案受理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29日9点00分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3破2号 本院于2021年4月30日裁定受理浙江中港玻璃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港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案按简化程序审理,并于同日指定浙江振源律师事务所担任中港公司的管理人。中港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6月11日前向中港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189号7楼;邮政编码:313300;联系电话:18267265780),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中港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6月23日上午9时30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69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4761号 李小盼: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婷婷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4761号民事判决书。主文如下:一、限被告李小盼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林婷婷借款17000元及利息(以17000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4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林婷婷的其他诉讼请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1754号 薛培林:本院受理原告郑振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1754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货款41580元、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按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并承担本案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1766号 余肖莹:本院受理原告戚逸民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176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23500元、赔偿原告利息损失(2018年3月1日至2019年8月2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4.75%计算,2019年8月20日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25%计算,暂计算至2021年2月25日为3157.86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0)浙1004民初5317号 王琪(身份证号码:3310021994****2921):本院受理原告陈佳敏诉被告王琪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5317号民事判决书。被告王琪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陈佳敏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支付以本金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自2019年2月19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1650元,由被告王琪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4民初5278号 鲍乐林(身份证号码:3303821989****8019):本院受理原告梁贝贝诉被告鲍乐林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5278号民事判决书。被告鲍乐林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梁贝贝借款人民币20000元,并支付以本金2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0年11月11日起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900元,由被告鲍乐林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1637号 徐丽燕: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163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8月3日)。原告起诉要求你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49604.93元及截至2020年10月30日的利息5772.3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03.93元、消费手续费919.08元,合计人民币59100.30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1638号 王奎: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1638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8月3日)。原告起诉要求你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49795.03元及截至2020年10月30日的利息11939.77元、逾期还款违约金2882.15元,合计人民币64616.95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按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约定计算的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4日9时1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224号 徐国荣: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2224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8月3日)。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丰收信用卡欠款合计11626.60元,本金3976.27元、利息2204.66元、违约金5445.67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1月19日,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日止);要求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4日9时4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228号 王建: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2228号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8月3日)。原告起诉要求你支付丰收信用卡欠款合计8037.46元,本金4980元、利息1022.74元、违约金2034.72元(利息、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3月8日,此后的利息、违约金按章程及合约规定的方法计至实际还款日止);要求你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4日9时5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2271号 胡佩珍:本院受理(2021)浙1004民初2271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路桥支行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举证期限截至2021年8月3日)。原告起诉要求你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透支本金23370.17元并支付利息、逾期还款违约金等(截至2020年8月27日应付的利息3838.84元、逾期还款违约金1429.86元、手续费260.8元,合计款项28899.67元,之后按照中国农业银行金穗贷记卡领用合约规定计算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本案诉讼费用由你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4日9时2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