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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5月11日

  (2020)浙0102民初5860号  盛耀忠、韩顺英:本院受理原告谭记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诉盛耀忠、韩顺英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102民初586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6民初647号  施笑兰:本院受理浙江省新华书店集团有限公司诉杭州芸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及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审判组织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3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2323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们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2693号  杭州纳图家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赵维与被告杭州纳图家居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诉讼风险须知、廉政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9:10(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诉调中心法庭(7)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承担。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5民初8801号  鲁红美、杭州帕若达丝服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罗木富诉被告鲁红美、杭州帕若达丝服装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5民初8801号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264号  蒲星、蒲启强:本院对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你们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108民初26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蒲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56108.74元及违约金(以56108.74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19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被告蒲启强对上述第一项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蒲星、蒲启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杭州宝泽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支付公告费650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601元,由被告蒲星、蒲启强负担。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485号  武义天天剑快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天天快递有限公司诉你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108民初485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2日上午10时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1147号  九江政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恒厉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九江政程医疗器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9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1323号  陕西润林旅游项目开发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大华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108民初1323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2日上午9时4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1809号  周伟:本院受理原告来连春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21)浙0108民初1809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2日下午14时5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2677号  永康市忠通工贸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永康市忠通工贸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267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2951号  深圳市永盛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艾斯利贝克戴维斯有限公司、娱乐壹英国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永盛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杭州阿里巴巴广告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08民初295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4990号  阜新市祥安运输有限公司: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诉牛辉、第三人阜新市祥安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20)浙0108民初4990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的15日内。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978号  雷岩敏: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2020)浙0108民初5978号,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民事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民事诉讼举证(案件适用简易程序)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日上午9点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91民初945号  施力江:本院受理原告龚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本金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1月21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款清之日);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9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91民初3201号  王仁建:本院受理原告刘永霞与被告王仁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91民初3201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王仁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刘永霞借款160000元;二、被告王仁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刘永霞公告费6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6.50元,由被告王仁建负担。原告刘永霞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王仁建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0191民初3448号  胡景: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胡景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191民初344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一、被告胡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费1441.08元及违约金(以1441.08元为基数,自2018年7月31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同期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计付;2019年8月20日之后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二、驳回原告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胡景负担。原告浙江开元物业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申请退费。被告胡景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1928号  杨群:本院受理原告顾卫群与被告杨群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送达该案相关法律文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审判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材料等诉讼材料。原告顾卫群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杨群支付工程款51300元,并从2019年12月1日起以513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利率计付的利息,直至全部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请准时到庭参加诉讼,否则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3民初12895号  刘浩杰(公民身份号码:3702141997****6015):本院受理的原告张佳慧诉被告刘浩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128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浩杰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张佳慧25300元,赔偿损失498.42元,并赔偿以253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损失;二、驳回原告张佳慧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464元,减半收取232元,由原告张佳慧负担9.50元,被告刘浩杰负担222.50元;公告费350元,由被告刘浩杰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2021号  朱浩峰(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93****5219)、郭捷夫(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91****5230):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浩峰、郭捷夫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浩峰、郭捷夫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101863.8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朱浩峰、郭捷夫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380号  吴红(公民身份号码:3202211969****7762):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吴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3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吴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借款本息42360.34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41659.45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计算的自2019年11月6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吴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909元,减半收取计454.5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04.50元,由被告吴红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383号  李静(公民身份号码:4210871984****7319):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李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38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李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借款本息44319.13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43513.36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标准自2019年11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计付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李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958元,减半收取计479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129元,由被告李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386号  娄小凡(公民身份号码:4107251979****572X):本院受理的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诉被告娄小凡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38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娄小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借款本息83186.93元,并支付以借款本金81679.17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1.25%标准自2019年11月21日起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计付的利息损失;二、被告娄小凡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930元,减半收取计965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615元,由被告娄小凡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三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2021号  朱浩峰(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93****5219)、郭捷夫(公民身份号码4211251991****5230):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朱浩峰、郭捷夫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202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朱浩峰、郭捷夫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偿款101863.8元,并支付自2020年4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朱浩峰、郭捷夫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晨廷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费4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301号  沈长江:本院受理原告郑纲与被告沈长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30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6239号  陈邢军:本院受理原告林美凤诉被告王江水、陈邢军健康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19日下午14时0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姜山4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5024号  张四兵:本院受理原告涂家胜与被告张四兵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公告案件简易程序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小额转简易)、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1日14时45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6389号  佛山市恒炜电力电器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高云电气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恒炜电力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于举证期满后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14时45分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257号  宁波市橡皮筋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江苏橡皮筋艺术培训集团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镇江市润泽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市橡皮筋艺术特长培训有限公司、江苏橡皮筋艺术培训集团有限公司、艺朝艺夕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被告艺朝艺夕教育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不服(2021)浙0212民初1257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副本,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680号  陈昌荣: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滴到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陈昌荣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因补充证据材料申请撤回起诉,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680号撤诉通知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97号  张优:本院受理原告汪存权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9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诉讼费结算通知单各一份,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6975号  白波:本院受理原告陈祖明与被告白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8时45分(遇到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大嵩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455号  彭红卫:本院受理的[(2021)浙0212民初455号]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彭红卫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45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义务告知书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状的期限亦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逾期本判决将依法发生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7598号  史耀文:本院受理的原告孙耀诉被告史耀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邮寄等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书、民商事诉讼须知、虚假诉讼告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6日下午14时45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7340号  林博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林博渊、乐轶兵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8日9:3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7259号  李厍芹、王晓: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明适得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厍芹、王晓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须知、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8日10:00在本院(宁波市鄞州区惠风西路88号)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3707号  马海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鄞州思标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马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转普裁定书、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60日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3日9:00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236号  谭德明(公民身份号码:4302241989****391X):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分行与被告谭德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谭德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归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借款本金7728.41元,并支付罚息(暂算至2021年4月25日为2807.82元,其后按照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谭德明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支付律师费1200元;三、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则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688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承担6.30元、被告谭德明承担681.7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2650号  徐祥祥(公民身份号码:4127261999****2431)、高光远(公民身份号码:4127231994****4211):本院受理原告赵成顺与被告徐祥祥、高光远健康权纠纷一案。因你们无法直接或邮寄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使用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10000元。二、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605办公室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7上午9:30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2726号  义乌市华抒进出口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鋐昇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义乌市华抒进出口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因对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等材料。原告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停止销售并销毁侵害原告商标权的产品;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6日14时10分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275号  肖永登: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与被告肖永登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现在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11民初2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肖永登赔偿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萧山支公司保险金损失1507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8.5元,由被告肖永登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5-11 2 2021年05月11日 星期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