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5月12日
(2021)浙0281民初1441号 尹家高(公民身份号码:4202221984****4458):原告余姚市欣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尹家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144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尹家高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余姚市欣源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货款15775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94元,减半收取97元,由被告尹家高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民初268号 重庆味中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鹿城区双屿阿款面店与被告重庆味中味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上海晶九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0日9时在本院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3民初686号 陈王祥:本院受理原告克里斯蒂昂·迪奥尔服装有限公司(CHRISTIAN DIOR COUTURE)与被告陈王祥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民初6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302民初3387号 林金林:本院受理原告庄爱荣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509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9日15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2民初3758号 林金林:本院受理原告林枢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509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9日15时3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2民初3848号 王彬:本院受理原告吴金凤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509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9日15时00分在本院速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302民初4276号 温州拾光同宇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02MA2CTW525G)、上海米哈游天命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4MA1GU32M8D):本院受理原告何玮萱诉你们合同纠纷一案,因用直接送达等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材料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事审判三庭509室领取,逾期即视为送达。你们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0日09时00分在本院速载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24民催1号 申请人温州嘉陆交通建设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份(票号9100004132091556,出票日期2021年1月12日,票面金额3000元,出票人温州嘉陆交通建设有限公司,付款行浙江永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营业部,收款人浙江圣加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海宁分公司,持票人为申请人),于2021年3月22日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已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现予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2434号 赵库(220721197803050830):本院受理原告马卫华与被告赵库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诉请: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70000元;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0日15时0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1919号 邵权:本院受理原告海宁市劳斯雷诺皮革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邵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简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如下:1. 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5515元及利息损失(自起诉之日起以25515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5%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7日9时00分在本院第10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24民初1543号 丁万明:本院已受理原告方其康诉被告丁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应诉法律文书。限你在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本院领取上述法律文书,如不按时领取,经过六十日后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上午9点(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盐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03民初3604号 沈毅,男,1973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湖州市南浔区旧馆镇石桥头小区5幢11号。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荷英与被告沈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裁定书(撤诉)、民事裁定书(解封)。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荷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公告费560元,财产保全费1170元,合计诉讼费1755元,由原告徐荷英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六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 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993号 曾勇:本院受理原告付波诉被告曾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廉政监督表、外网查询告知书、裁判文书上网规定、诚信告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日期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逾期举证将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组成合议庭审理,定于2021年8月5日上午9时在安吉县人民法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案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2021)浙0783破8号 东阳市山人红木家具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1年4月20日正式受理东阳市山人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国翔律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东阳市山人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在2021年6月20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2021年5月6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止向东阳市山人红木家具有限公司管理人(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路222号东阳日报社9楼,联系电话:0579-86691532)申报。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本院定于2021年6月28日14时3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南马人民法庭第3审判庭(地址: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人民南路66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
东阳市人民法院(2021)浙0782民初1769号 陈如好、杨荣江: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长和塑胶厂与被告陈如好、杨荣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782民初1769号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判决主文如下:一、被告陈如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义乌市长和塑胶厂货款16864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以尚欠货款为基数自2021年1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2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陈如好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义乌市人民法院领取民事判决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4982号 虞兴建:本院受理原告陈渭文诉被告虞兴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49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89号 周丽君、陈卫军: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8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周丽君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39469.84元及截止2020年11月1日的利息11741.60元,并支付自2020年11月2日起至实际偿还之日止按月利率2%计算的利息、违约金等;被告陈卫军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卫军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周丽君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8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730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08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439号 徐利君: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39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9783.84元及截至2020年10月21日的利息1940.72元、违约金646.90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22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规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8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828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178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440号 池荷芳: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440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浙江台州路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2957.44元及截至2020年8月12日的利息4520.43元、违约金1506.81元,并支付自2020年8月13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章程及合约规定计算的利息、违约金(利息、违约金以月利率2%为限)。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26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61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1)浙1004民初568号 林步章:本院受理原告田峪宁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4民初56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你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田峪宁借款本金人民币24077元,并以24077元为本金基数支付相应利息(2019年11月25日至2019年12月30日期间的利息按年利率12%计算,2019年12月3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15%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0元,公告费650元,合计1090元,由你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440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0)浙1004民初5528号 陆超、王美娟:本院受理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你们为信用卡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4民初552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被告陆超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透支本金29535.83元及截至2020年10月1日的利息11661.13元、其他费用179.35元,并支付自2020年10月2日起按本金29535.83元、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偿还之日止的利息、违约金等;被告王美娟对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王美娟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陆超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34元,公告费650元,合计人民币1484元,由你们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案件受理费834元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在上诉期内未预交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台州市财政局,帐号:19-900001040000225089001,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州市分行)。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3民初94号
柯莉娜:本院受理原告余张波为与被告柯莉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诉讼文书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3民初9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柯莉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余张波借款31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5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135元,由被告柯莉娜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3民初88号 林有书: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桔都模业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林有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03民初88号民事判决书,本判决限你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浙江桔都模业有限公司货款23500元,并赔偿以23500元为基数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一年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88元,公告费560元,共计948元,由被告林有书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388元。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21民初1092号 张招兰(身份证号330321195310240024)、涂志贤(身份证号33032119500206003X):本院受理原告玉环大众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杜宇雯、张招兰、涂志贤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1.判令三被告立即支付物业服务费11260元,水费112元,车位服务费720元,共计12092元,物业费催讨之日起至款项付清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违约金。2.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王剑锋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陈顺义、陈云恩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定于2021年7月28日上午8时50分在玉环市人民法院第十六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3375号 江再康:本院受理原告叶孟聪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证据、廉政监督卡、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二〇二一年八月四日上午八时四十分在温岭市人民法院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温岭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