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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

2021年5月12日

  (2020)浙0106民初8191号之一  浙江中投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浙江中投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浙江中投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金华分公司、浙江中投融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保险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2020)浙0106民初819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9206号  杭州积金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钱文茂诉你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送达(2020)浙0106民初9206号民事裁定书和民事上诉状。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和民事上诉状,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5民初3398号  彭开亮、尤明义:本院受理原告安盛天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赔偿21800元。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08月10日下午14:30,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在本院半山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20号  郭蒙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振泰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郭蒙山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1)浙0108民初120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浦沿法庭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435号  刘爽:本院受理原告杭州金护颐康护理站有限公司诉被告刘爽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108民初435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1201号  王纲:本院受理原告赵红武诉被告王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7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1241号  赵良志:本院受理原告陈磊诉被告赵良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7日上午9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1276号  徐志东、刘秋香、丰城市诚邦运输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志东、刘秋香、第三人丰城市诚邦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7日上午09时20分在本院第十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1292号  陈浩:本院受理原告陈晓健诉被告陈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7日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1773号  杭州楚榴香进出口有限公司、陈文海:本院已受理原告HERNANCORPORATIONSDN.BHD.诉被告杭州楚榴香进出口有限公司、陈文海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1日9时00分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1775号  视商传媒(杭州)有限公司、陈苏青:本院已受理原告杭州鑫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视商传媒(杭州)有限公司、陈苏青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2日9时00分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2086号  张同妞、马合景: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同妞、马合景、周大伟、邯郸市科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安宁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08民初208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12民初4991号  姜斌(浙江省淳安县枫树岭镇下姜村):本院受理原告孙文俊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499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为下:被告姜斌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孙文俊借款80000元,并支付利息15000元(暂计算至2020年11月24日,之后的利息以借款8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继续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176元,减半收取1088元,由被告姜斌负担。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20)浙0112民初4617号  任征宇(杭州市临安区锦城街道临东路):本院受理原告邵艳与被告任征宇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112民初46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内容如下:一、原告邵艳与被告任征宇的婚生子任邵然2012年7月26日出生)今后变更为由原告邵艳抚养,被告任征宇自2021年5月起于每月月底前支付任邵然生活费800元,教育费与医疗费凭票各半负担,于每年6月底、12月底各结算一次并付清;上述费用均支付至任邵然独立生活时止。二、驳回原告邵艳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80元,由原告邵艳负担。请你(单位)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2021)浙0112民初1780号  汪富华、汪勍:本院受理原告何培德诉被告汪富华、汪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一、判令被告汪富华归还原告代偿款本金100000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467068元(利息按月利率1.8%自2018年1月1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计695400元;此后利息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暂计算至款项付清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3月20日为89868元),合计1467068元;二、判令被告汪富华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600000元并支付利息暂计3123629元(利息按月利率1.8%自2012年2月20日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计2979840元;此后利息按年利率15.4%自2020年8月20日计算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止,暂计算至2021年3月20日为143789元),合计4723629元;三、判令被告汪富华承担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支出的律师代理费94000元、财产保全担保手续费15000元;四、判令被告汪勍对第一、二、三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审判组织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书、廉政监督卡、保全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7日14时30分在本院305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1835号  常州忠学物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何玉辉运输户诉被告常州忠学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205民初1835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小额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7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184号  张少辉(公民身份号码:4107811993****0812):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溢星泽商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少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受理。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简转普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19年8月25日至2019年11月24日的租金31025元;2.判令被告支付占用房屋费57120元;3.判令被告支付物业费47958.08元;4.判令被告支付腾退费17206元;5.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31025元。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7日08时45分在本院望春法庭第一审判庭进行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2516号  张博通(公民身份号码3729231992****1175):本院受理原告王玲意与被告张博通遗嘱继承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2516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张博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王玲意借款本金85100元,并以本金85100万元为基数,支付自2020年2月7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1928元,减半收取964元,由被告张博通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3民初13397号  梁兴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海曙夏伟塑胶电器有限公司诉被告梁兴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现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合议庭成员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支付原告货款906612元,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中国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1月31日起至判决履行之日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7月10日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碶第三法庭开庭,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3民初9520号  宁波园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定国(公民身份号码:5225281966****0811):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海曙高桥左邻右舍家居用品店诉被告宁波园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定国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03民初95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波园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市海曙高桥左邻右舍家居用品店款项18975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利息以18975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杨定国对被告宁波园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上述第一项义务的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偿赔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原告宁波市海曙高桥左邻右舍家居用品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74元,减半收取137元,公告费350元,合计487元,由被告宁波园梦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杨定国负担。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执异52号  舟山市海联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舟山京普工贸发展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执行人舟山市海联石油销售有限公司、舟山京普工贸发展有限公司、舟山凯丰海运有限公司、刘海明、汤佩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孙斌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本院已作出(2021)浙0212执异5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孙斌为(2015)甬东执民字第2555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068号  吴新华: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鄞州浙东骨科医院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新华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06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774号  周青:本院受理原告和盈汇商业保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周青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7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7918号  朱陇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叶建伟诉被告朱陇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答辩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8日上午9时在鄞州区人民法院第十九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4831号  程琢:原告宁波甬迪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程琢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廉政监督卡、诉讼诚信承诺书、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传票、民事裁定书各一份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答辩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7443号  阿礼猫(浙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许群宝:本院受理原告徐峰达与被告阿礼猫(浙江)品牌管理有限公司、许群宝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与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3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2民初18566号  李国家:原告浙江昌明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国恒挂车制造有限公司、李国家、吴艳祥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12民初1856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60日来本院大嵩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至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2民初18065号  王伟民:原告张伟诉被告王伟民民间借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12民初18065号民事判决书、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告知书、上诉案件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执异57号  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涂光国、赵春香: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余姚市梁弄灯具市场服务有限公司、宁波盛轩实业有限公司、涂光国、赵春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宁波市惠辰商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变更其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经审查,本院已作出(2021)浙0212执异57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变更申请人宁波市惠辰商务有限公司为(2015)甬东执字第2266号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裁定书。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7358号  卢加勇:本院受理原告吴金虎与被告卢加勇运输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风险告知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7984号  邵卫:本院受理原告李本莉与被告邵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3日上午8时45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东钱湖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6民初2619号  杨前进(公民身份号码:3422221976****6451):本院受理原告张见与被告杨前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6民初261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杨前进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张见借款11182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杨前进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2983号  方桂华(公民身份号码:3326231976****2857): 本院受理原告代华威与被告方桂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证据、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劳动报酬1174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经济审判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30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778号  许金堆(公民身份号码:3503211985****5616):本院受理宁波市科技园区甬余板材有限公司与许金堆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浙0291民初778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许金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宁波市科技园区甬余板材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923元。案件受理费98元,减半收取49元,由被告许金堆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0291民初3802号  九百岁(宁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沣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竟成(3307231989****0037)、王玉真(3506251985****1563):本院受理原告曹波与被告九百岁(宁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沣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罗鸿、徐竟成、王剑行、岳林、李龙、王玉真、陈玉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九百岁(宁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广州沣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徐竟成、王玉真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九百岁(宁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偿还退货货款216000元及支付相应利息(利息以216000元为基准,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至货款清偿之日止);二、被告广州沣芝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罗鸿、徐竟成、王剑行、岳林、李龙、王玉真、陈玉凤对被告九百岁(宁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判令被告九百岁(宁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依约向原告退还二十七箱福芝灵口服液;四、本案诉讼费由九名被告共同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1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8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661号  宁波余慈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张建波、张利亚、张国传、张辉、金彩娣:本院受理原告慈溪汇邦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宁波余慈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张建波、张利亚、张国传、张辉、金彩娣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6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宁波余慈钢化玻璃有限公司、张利亚、张国传、张辉、金彩娣的起诉。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4719号  顾冬冬、慈溪市广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周述雨:本院受理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海支公司与顾冬冬、慈溪市广进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周述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风险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参加诉讼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8日9时30分在本院机关第十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5227号  黄廷碧: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慈溪直属支公司诉你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书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风险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通知书、证据副本及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十时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4193号  曹云方:本院受理原告陈铁云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4193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送达次日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1534号  李建军: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市江北日湖飞铁托运部与被告李建军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53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李建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宁波市江北日湖飞铁托运部货物损失17000元。本案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计112.50元,由被告李建军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请于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范市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催8号之一  申请人张家港兴德盛化纤有限公司遗失的银行承兑汇票一张无效,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490591、汇票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商瑞商贸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照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0年10月14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4月14日、最后持票人为张家港兴德盛化纤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公示催告期间无人申报权利,本院于2021年5月6日作出(2021)浙0225民催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上述票据无效。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申请人张家港兴德盛化纤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779号  保昌经:原告张超奕与被告保昌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77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保昌经归还原告张超奕借款700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保昌经负担,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2955号  贝壳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王玉强与余姚嘉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胡海涛、孙忠峰与贝壳找房(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送达(2021)浙0281民初2955号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三被告共同支付买房佣金56346.345元(按成交价的4.5%即1252141元*4.5%),并支付从2020年9月11日至判决实际履行日以56346.245元本金,按万分之五计算的逾期利息;二、本案诉讼费由三被告承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日13时40分在本院泗门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余姚市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09 法院公告 2021-05-12 2 2021年05月12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