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支买车无力归还 担保公司起诉追偿
通讯员 海薇
本报讯 近日,海宁市法院审结一起追偿权纠纷案,这是海宁首例适用民法典新增的关于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权利规定的案件。
2018年6月,张先生与王女士夫妻俩以信用卡透支19万余元的方式,购买了一辆奔驰轿车,同时以该车辆向海宁某银行提供抵押担保,海宁某担保公司提供连带保证,李先生对该保证提供反担保。此后,由于张先生与王女士没有按期归还透支款,海宁某担保公司分6次将10万余元债务全部代偿完毕。代偿后,该担保公司向海宁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先生、王女士归还代偿款10万余元,支付利息、实现债权费用6000余元,要求李先生承担保证责任,并要求对奔驰汽车处置后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款。
法院审理认为,海宁某担保公司作为担保人,替张先生、王女士向海宁某银行归还了透支款,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但主张的利息、实现债权费用过高,应予调整。李先生向海宁某担保公司提供了连带责任反担保,应承担相应的连带清偿责任。海宁某担保公司要求对抵押物优先受偿的诉请,符合民法典第700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的规定。
最终,法院一审判决张先生、王女士偿还海宁某担保公司代偿款10万余元,并支付利息、实现债权费用,李先生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海宁某担保公司就抵押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