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决定履行催告书
湖浔环催字[2021]第 2000016 号
湖州帅豪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本机关于 2020 年 08 月 21 日对你(单位)作出湖浔环罚﹝2020﹞88 号,要求你(单位)于 2020 年 09 月 07 日,凭缴款单号33050300120055137 至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或南浔银行现场缴纳罚款人民币 289000(贰拾捌万玖仟)元整,而你(单位)至今未履行该义务。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作如下催告:1.请于本催告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履行上述义务,如对履行该义务有陈述、申辩意见的,请在该期限内向本机关提出。2.如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该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决定行政强制执行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3.本机关联系方式:0572-2667196。湖州市生态环境局
2021年5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