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5月17日
(2021)浙0282民初3728号 赵伟:本院受理原告范露文诉被告赵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解除双方在2016年3月26日签订的协议,被告及时归还借款100000元;2.被告支付自2018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3月25日止的利息共计48000元及违约金7200元;3.判令被告赔偿自2021年3月26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4.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2021年8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901号 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港杰门窗加工店: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创奥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港杰门窗加工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82民初90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绍兴市上虞区谢塘镇港杰门窗加工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创奥建材有限公司货款8800元,并支付该款自2021年1月13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4704号 陈俊: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新浦有喜木料店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证据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逍林人民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135号 东莞市寮步华升毛织厂: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寮步华升毛织厂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135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一、被告东莞市寮步华升毛织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13291575.64元,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3659953.59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13291575.64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二、被告东莞市寮步华升毛织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偿付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本息579743.97元,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146804.15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579743.97元为基数,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131549元,减半收取计65774.50元,由被告东莞市寮步华升毛织厂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211号 东莞市新阳织造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莞市新阳织造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211号民事判决书一份,判决内容:被告东莞市新阳织造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宁波慈星股份有限公司货款1216000元及至2019年8月19日止的利息损失519409.33元,并支付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上述款项实际清偿日止,以1216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0419元减半收取计10209.50元,由被告东莞市新阳织造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催13号 河北航凌电路板有限公司因遗失银行承兑汇票一张,该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491362、汇票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向本院申请公示催告,本院决定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之规定,现予公告:一、公示催告申请人:河北航凌电路板有限公司。二、公示催告票据凭证:上述该银行承兑汇票号码为31300051/50491362、汇票金额为人民币贰万元整、出票人为宁波照庆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宁波曼捷贸易有限公司、付款行为宁波东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行、出票日期为2020年10月19日、汇票到期日为2021年4月19日、最后持票人为河北航凌电路板有限公司。三、申报权利的期间:自2021年5月11日起至2021年7月11日止。四、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利害关系人应向本院申报权利。届时如果无人申报权利,本院将依法作出判决,宣告上述票据无效。在公示催告期间,转让该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1)浙0225民初3169号 郑华(公民身份号码340302198608281212,住杭州市余杭区临平街道华枫名苑6幢2单元501室):本院已受理原告张银与被告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张银诉请判令: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200000元人民币;因你下落不明,无法向你直接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25民初3169号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7日上午9:30在象山县人民法院速裁法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象山县人民法院
(2020)浙0281民初5399号之一 触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受理上诉人汪士捷与被上诉人海南易成汽车贸易服务有限公司、触网(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陈洪影、陈晓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无法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上诉状。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民初37号 安徽世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温州市东池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世线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杭州满汉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8日9时00分在本院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2907号 王建锋:本院受理的原告温州市瓯海南白象精诚破碎锤经营部与被告王建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30日9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3322号 管加进、魏玉蓉:本院受理的原告林志青与被告管加进、魏玉蓉民事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庭前调解告知书、开庭传票、转换程序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范围和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适用简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30日10时00分在本院梧田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3809号 李友文:本院受理原告钱广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9287元并赔偿利息损失。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长李秋霞与随机抽选产生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20日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2465号 汤翠蕊: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天安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陈小雷、汤翠蕊追偿权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外网查询告知书、文书上网通知书及民事裁定书(转普通程序)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5日8时50分在乐清市人民法院柳市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2民初3288号 薛大宝:原告温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支行诉你、张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8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法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审理,逾期依法缺席判决。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382民初9382号 陈旭东:原告浙江乐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82民初9382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乐清市人民法院
(2020)浙0411民初4146号 邹斌:本院受理原告屠小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公告送达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411民初414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2997号 宋预良(公民身份号码330623196505170613):原告刘强诉被告宋预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裁定书、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3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30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利息)。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6日上午9时在海宁市人民法院第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461号 周骏:本院受理的原告朱月萍与被告周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10800元;2.判令被告支付利息6000元(注利息计算至全部清偿为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0年8月23日9时0分在本院双林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民初1546号 王根:本院受理原告周永与被告王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本案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令被告给付货款74687元,支付逾期付款损失9102元,律师费10000元,合计9378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上述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答辩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十五日内,逾期不举证视为放弃举证权利,逾期不答辩不影响本案审理。本案定于2021年8月4日9点00分在递铺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审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3608号 姜艳:本院受理原告沈金波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3民初36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沈金波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沈金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费应于上诉期满后七日内向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交纳,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1民初871号 德清县华兴皮件有限公司、北京富缘生商贸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德清县华塘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诉你们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合议庭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一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德清县人民法院
(2021)浙0522民初249号 顾旭东、孙兴起: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州中心支公司、顾旭东、孙兴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522民初249号民事裁定书、判后答疑告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裁定书、判后答疑告知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长兴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02破6号 本院在(2009)金婺民执字第3122号执行案中,发现金华市飞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于2021年4月8日裁定受理金华市飞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6日指定浙江丰畅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管理人,该公司管理人通讯方式:金华市婺城区双龙南街307号公元大厦16楼;邮政编码:321000;联系电话:13957975722。 金华市飞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自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金华市飞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6月10日前向该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的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金华市飞翔五金机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6月17日上午9时在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第四审判法庭(金华市兰溪街210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破12号
本院于2021年5月7日裁定受理义乌市国鑫电影放映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泽大(义乌)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国鑫电影放映有限公司管理人。
义乌市国鑫电影放映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偿、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乌市国鑫电影放映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6月18日前向义乌市国鑫电影放映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义乌市总部经济园A5幢17楼,联系人:程律师,电话:18806520395,13916177741。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国鑫电影放映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国鑫电影放映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6月22日上午9时在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1296号 陈艳锋:本院受理原告王国伟与被告陈艳锋合同纠纷一案,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判令:一、被告陈艳锋立即返还污水处理器款项25万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陈艳锋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30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19日上午9时整在本院第六法庭公开审理,逾期将依法裁判。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695号 陈永干:本院受理原告周红美与被告陈永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原告借款151000元并支付逾期利息403元(逾期利息从2021年1月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暂算至起诉之日起);2、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为实现本案债权而支出的律师代理费8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8月17日上午09: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2020)浙0784民初7322号 武义金柱工贸有限公司、金胜任、童红正:本院受理原告永康市员员纸箱厂与被告武义金柱工贸有限公司、金胜任、童红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要求:一、依法判令被告武义金柱工贸有限公司支付拖欠原告货款101204.55元整人民币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从2020年11月1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付至款清止),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2020年11月1日起,按欠款金额101204.55元的万分之五支付至款清止);二、由被告武义金柱工贸有限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三、由被告金胜任、童红正对被告武义金柱工贸有限公司的以上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7月20日上午09:00,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4审判庭(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不来应诉,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109号 张海防:本院受理原告童荣荣与被告张海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由审判员张永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蒋约苟、江文忠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3日09时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2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1386号 王化棋:本院受理原告浙江宏成建材有限公司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138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外网查询告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原告诉请要求你支付货款17823元及违约金。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9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1)浙0802民初3225号 衢州市柯城区余芮家庭农场、余建国:本院受理原告衢州市合心园农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衢州市柯城区余芮家庭农场、余建国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诉讼风险提示、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3日上午9时00分(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石梁人民法庭第二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2020)浙0781破8号 2020年6月17日,本院根据浙江兰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兰溪市丰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查明因债务人无法提供相关财务账册、账簿,无法对债务人的财产进行财务审计;经管理人尽职调查,未查询到兰溪市丰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可用于清偿债务财产。本院认为,经管理人对债务人履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无财产偿付破产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裁定宣告兰溪市丰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兰溪市丰泰休闲用品有限公司破产程序。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1081民初611号 谢作兴:本院受理原告陈正辉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1081民初61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岭市人民法院
(2020)浙1024民初4842号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五马街道县前头30号201室吴成珍:本院受理原告郑灵勇诉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24民初4842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被告吴成珍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郑灵勇借款本金1821985.72元,并支付利息(前期利息149161.92元,从2017年12月2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841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吴成珍负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仙居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