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公告
2021年5月17日
(2020)浙0106民初9166号 顾红星、叶建伟:本院受理的原告杭州汇隆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顾红星、叶建伟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浙0106民初9166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0)浙0106民初8571号 姜凤君:本院受理原告周慧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0)浙0106民初8571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法律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6民初3425号 许雪萍:本院受理原告王凌霞与你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6日下午14:30在本院2722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08民初1407号 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杭州姚生记食品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绿森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日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1601号 柳风山、崔陆、吉林省时利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姜喜运、长春时利和汽车经销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信远融资租赁(浙江)有限公司诉被告柳风山、崔陆、吉林省时利和物流运输有限公司、姜喜运、长春时利和汽车经销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2日下午15时00分在本院第四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1768号 环宇蓝海技术有限公司、陈亮:本院已受理原告杭州由莱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环宇蓝海技术有限公司、陈亮网络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7月22日9时30分在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1)浙0108民初1816号 杭州住啦科技有限公司、袁少亭:本院受理原告夏昶晖诉被告杭州住啦科技有限公司、袁少亭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07月29日9:00在本院第九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2020)浙0108民初5975号 深圳市子牧服饰有限公司:本院对原告百世物流科技(中国)有限公司诉你被告深圳市子牧服饰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0)浙0108民初5975号]。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裁判文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0182民初1304号 过青云:原告彭春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9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4月6日起至款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日9时0分在本院梅城法庭3号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建德市人民法院(2021)浙0182民初163号 李玉屏:本院受理原告陈友才诉你运输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民事判决书,本院判令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陈友才欠款290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28275元(该利息损失计算至2020年8月19日,2020年8月20日至款清之日的利息损失以尚欠款项金额为基数按年利率3.85%另行计算)。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74元,减半收取计3037元,由被告李玉屏负担。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建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05民初1824号 王四涛、梁兹通: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昆霖贸易有限公司诉你等追偿权纠纷一案[案号(2021)浙0205民初1824号],现依法向你等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原告举证材料、告知独任审理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5民初1908号 王超:本院受理原告赵玉林诉被告王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205民初1908号],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原告举证材料、开庭传票、民事诉讼须知、执法执纪廉政监督卡、转换程序和独任审理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次日上午9时0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庄桥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03民初3866号 魏军(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92****6834):本院受理的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分行与被告魏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3647.58元、利息112.91元、罚息3312.77元、复利27.58元,暂合计17100.84元(罚息、复利暂计至2020年11月3日,之后的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清偿之日)及律师费2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望春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3日上午8时30分在望春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220号 吴兴政(公民身份号码:4312301986****6935):本院受理的原告徐斌诉被告吴兴政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220号民事判决书、案件款项缴纳及领取事项提示书。判决如下:被告吴兴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徐斌进场费30000元并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25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6.5元,公告费650元,均由被告吴兴政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4891号 冉锋(公民身份号码:5130221980****8212):周永强与冉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受理。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你单位)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你单位)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举证材料、廉政监督卡、诉讼须知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1000元,并支付该款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在本院石碶第二审判庭(宁波市雅戈尔大道16号)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2521号 罗祖炬(公民身份号码3522031985****2017):本院受理原告宁波韩乾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罗祖炬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03民初2521号民事判决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二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罗祖炬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原告宁波韩乾建材有限公司货款33800元及利息损失520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775元,减半收取387.5元,由被告罗祖炬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3民初5713号 吴冬梅(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72****6026)、周建平(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71****6011):本院受理原告徐良苗与被告吴冬梅、周建平债权人撤销纠纷一案,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诉讼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独任审理审判人员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一)撤销被申请人周建平与被申请人吴冬梅在离婚协议书中将坐落于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洞桥名苑18幢58号205室房屋归吴冬梅所有的行为;(二)被申请人吴冬梅出售位于宁波市海曙区洞桥镇洞桥名苑18幢58号205室房屋所得价款的一半即400000元归被申请人周建平所有(三)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鄞江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6日14时00分在本院鄞江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2民初1150号 肖枭: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市分公司与被告肖枭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150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963号 左传军:原告劳庄员与被告左传军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21)浙0212民初963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左传军支付原告劳庄员理赔款34992.24元,并赔偿自2019年4月4日起以34992.24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984号 郑洋洋:原告劳庄员与被告郑洋洋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方送达本院(2021)浙0212民初984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如下:被告郑洋洋支付原告劳庄员理赔款60393.76元,并赔偿自2019年2月14日起以60393.76元中未履行部分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损失,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881号 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张冰冰与被告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881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649号 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岳雷与被告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驭道天下(天津)汽车租赁有限公司车辆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649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8474号 李桃、段红:本院受理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股份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李桃、段红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告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等。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6日上午9时0分至11时0分在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十三号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7115号 宋定木:本院受理原告倪振伟诉被告宋定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诉讼材料,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外网查询告知书等诉讼材料。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上午8时45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东钱湖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1726号 陈连奇: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象山支公司与被告陈连奇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12民初1726号民事判决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5407号 梁瑞财、张天:原告孟芳园与你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商事诉讼须知、风险提示书、开庭传票。原告起诉诉请:1、被告梁瑞财偿还借款本金996300元,支付利息479438.11元;2、被告张天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并定于2021年7月29日下午14时15分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0)浙0212民初16145号 张志奎:本院已受理原告陈紫裕与被告张志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方送达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独任审理告知书、风险提示书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举证期限自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3日9时0分在本院第八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2021)浙0212民初7419号 张立亭:本院受理的原告熊来勇与被告张立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举证)通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7月29日0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2020)浙0206民初7680号 李宝红(公民身份号码:3728331977****3322):本院受理原告孙礼斌、李公银与被告赵永达、李宝红生命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76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永达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原告孙礼斌、李公银因孙信开死亡造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尸解费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合计362834.3元;二、驳回原告孙礼斌、李公银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4750元,减半收取2375元,由原告孙礼斌、李公银负担1384元,由被告赵永达负担991元。公告费650元,由原告孙礼斌、李公银负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2469号 贺铭璐(公民身份号码:3302061979****3115)、徐延龙(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79****6514)、张茜乐(公民身份号码:6101131977****8626):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九点健康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贺铭璐、徐延龙、张茜乐、张芸乐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增加诉讼请求申请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请求判令四被告代宁波安基优自动化有限公司向被告支付货款42万元以及自2020年6月17日起以42万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计算至2021年4月1日为12936元)2.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四被告承担。3.请求判令四被告代宁波安基优自动化有限公司向原告支付保全费2626元。4.请求判令四被告代宁波安基优自动化有限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日9时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2583号 张北县玉枝钢材经销处、李岳(公民身份号码:1307241985****3815):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宣德德邦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北县玉枝钢材经销处、李岳仓储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方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被告返还原告财产27962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0日9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1)浙0206民初3337号 王涛涛(公民身份号码:3203821993****4513):本院受理原告段瑞明与被告王涛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归还借款8200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诉讼服务中心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4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6民初5465号 朱江(公民身份号码:5104021959****381X)、宁波北仑辉晓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洪秀华、李榕健、李玉兴、刘娟云与被告张斌、朱江、第三人宁波北仑辉晓机电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损害公司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对你们无法采用其他送达方式,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206民初546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洪秀华、李榕健、李玉兴、刘娟云的起诉。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二庭领取裁定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20)浙0206民初4605号 程金伟(公民身份号码:3208261985****3057):本院受理原告苗伟涛与被告程金伟、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小兵广告标识有限公司、宁波龙嘉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司法鉴定意见书、开庭传票。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法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并定于2021年7月23日9时00分在本院梅山产业集聚区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11民初1609号 曹志林:本院受理原告宁波榉乐木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曹志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原告诉讼请求:要求被告付清货款64706.85元,并要求被告支付拖欠的货款利息,从2019年10月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货款64706.85元为基数以人民银行贷款利率计算。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对原告诉讼请求进行抗辩的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决定由审判员万婷婷进行审理。本院定于2021年8月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判决。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166号 河北乾浦化工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32MA0ETX3QXW)、窦凯鹏:原告宁波季诺化学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乾浦化工有限公司、窦凯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91民初16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乾浦化工有限公司返还原告宁波季诺化学品有限公司借款100000元,支付至2020年11月30日的逾期利息5133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年利率15.4%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窦凯鹏对上述第一项被告河北乾浦化工有限公司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被告河北乾浦化工有限公司、窦凯鹏共同支付原告宁波季诺化学品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费10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3元,减半收取计1211.5元,由被告河北乾浦化工有限公司、窦凯鹏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河北乾浦化工有限公司、窦凯鹏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季诺化学品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20)浙0291民初2016号 南京戴森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5MA1XBJ3D6R)、南京戴森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宁波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CKRF34P):本院受理原告青芒公司与被告戴森公司、戴森宁波分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291民初201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青芒公司与被告戴森宁波分公司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20年4月21日解除;二、被告戴森宁波分公司支付原告青芒公司租金、物业管理费及公共能耗费、水费合计9484.4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戴森宁波分公司支付原告青芒公司违约金15492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四、被告戴森公司对被告戴森宁波分公司财产不足清偿上述债务部分承担清偿责任;五、驳回原告青芒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71元,由原告青芒公司负担363元(已预交),被告戴森公司、戴森宁波分公司共同负担50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350元,由被告戴森公司、戴森宁波分公司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青芒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4810号 王旭:本院受理的原告刘军与被告王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3日14时1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5174号 吴小平:本院受理的原告浩南融资租赁深圳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小平追偿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3日14时4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六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4827号 吴克亮:本院受理的原告宁波租音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克亮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3日14时1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968号 绍兴思橙纺织品有限公司及法定代表人龙军: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德润针织品实业有限公司诉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本院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冻结存款民事裁定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思橙公司立即支付原告货款201010.09元,并支付原告相应利息损失,被告龙军对上述诉请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院定于2021年8月3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逍林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2民初4625号 王莹、陈同:本院受理的原告慈溪市匡堰君辉布行与被告王莹、陈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被告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原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及诉讼当事人须知、举证通知书及当事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开庭传票、民商事案件诉讼须知、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卡、自动履行告知书等诉讼材料。上述材料请至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法庭领取,逾期不领,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4日14时15分在本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