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借车成“悔不该” 好朋友变“塑料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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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员 徐巧玲 肖建平
见习记者 陈倩
本报讯 “好心把车借她,出了事却要我这个车主来承担修理费,哪有这个道理?”近日,一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在安吉县法院梅溪法庭开庭审理,原告蒋某连连控诉昔日好友余某的“不仗义”。
蒋某和余某是好朋友,2019年11月,余某向蒋某借车,碍于情分,蒋某答应下来。未曾想,这一借,便让友情受到了重大考验。
“我知道她虽然会开车但驾驶证还没考出来,但想想么,不会这么巧就出事情吧,就同意把车借给她了。”蒋某现在说起来,后悔莫及。
哪知道,借车没几日,余某就出了事情,酒后驾车的她撞上路边停靠的车辆。经安吉县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余某并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并酒后驾车,是造成本次事故的全部原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保险公司也拒绝理赔。
“事故发生后,她把车一还就撒手不管了,保险公司也拒绝理赔,光车辆修理费就花了我4万多元。”蒋某欲哭无泪。
今年3月,蒋某和余某对车辆修理费的承担责任协商未果后,蒋某起诉到法院,要求余某承担全部修理费4万余元。
庭审过程中,余某辩称,蒋某在明知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情况下,仍出借车辆,其本身具有过错,而且自己已全额承担路边被撞车辆的全部损失,蒋某应对本次事故的全部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余某驾驶借用他人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余某承担赔偿责任,但蒋某将车辆出借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余某驾驶,对损害的发生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经过明理说法,最终,二人达成调解协议,由余某赔偿蒋某车辆损失2.5万元。
法官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好友来借车,帮忙是情分,不帮是本分,出借需三思,记好“三不借”:风险太大不外借、无合法驾驶资格不外借、酒后驾车不外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