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非遗传承企业,可以用一样的商标吗?
杭州“王星记”告了绍兴“王星记” 法院:停止侵权!
本报记者 张宇洲 通讯员 陈昊
本报讯 传承了相同非遗传统技艺的老字号企业,可以用一样的商标吗?5月18日,杭州互联网法院对原告杭州王星记扇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杭州王星记公司”)与被告绍兴王星记扇厂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判决被告立即停止涉案商标侵权行为,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30万元。
杭州王星记公司的前身“王星斋扇庄”由王星斋于1875年创办。经过历代传承人的经营,杭州王星记公司已成为商务部认定的中华老字号企业,是国家级和省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单位,依法享有第549924号的商标专用权,该商标在1991年注册。
而绍兴王星记扇厂于1978年进行开业登记申请,经过多年经营,现已转制为个人独资企业。
本案中,杭州王星记公司主张绍兴王星记扇厂在扇子类产品、包装、店铺门头及网店、官网相关商品的宣传上等突出使用了“王星记”“王星記”等标识,侵害其商标权,请求赔偿经济损失300万元。
绍兴王星记扇厂则辩称,其属于在先使用。“王星记”是企业名称中的字号,“王星記扇”是其非物质文化遗产传统技艺类代表项目名称,他们作为该企业名称的权利人和该非遗项目传承人有权使用相关标识。
法院认为,绍兴王星记扇厂主张在先使用抗辩,需举证证明其在扇子类商品上使用“王星记”等标识是在涉案注册商标申请日前,早于杭州王星记公司对该商标的实际使用,且在此之前其使用该标识已具有一定影响力。但在案证据无法证明绍兴王星记扇厂在扇子类商品上使用“王星记”等标识始于何时,更无法证明相关公众已将“王星记”扇子的生产者与其产生特定联系,绍兴王星记扇厂对此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因此,对于其在先使用抗辩不予支持。(下转2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