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为非遗传承企业,可以用一样的商标吗?
杭州“王星记”告了绍兴“王星记” 法院:停止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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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绍兴王星记扇厂是依法取得的企业名称,王星记是该企业字号。鉴于该厂企业名称的取得先于涉案商标的核准日,故其可以在涉案商标核准后继续使用企业名称。但涉案商标核准后具有了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相近似标识的强势效力。绍兴王星记扇厂作为同业经营者理应在使用“王星记”字号时予以合理避让,规范使用企业名称,但绍兴王星记扇厂实际使用了“王星记”“王星記扇”“绍兴王星记”等标识,其中“扇”是商品类别名称,“绍兴”是地理名称,只有“王星记”具有商业识别的显著性,而“王星记”既是杭州王星记公司的驰名商标和中华老字号,又是其企业字号,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无法区分该种使用方式是指代企业名称还是指代相关扇子商品的来源。绍兴王星记扇厂的被诉行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故其即便是对企业名称的使用,仍属于字号突出使用,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此外,被纳入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录并非获得知识产权保护的前提。绍兴王星记扇厂系在历史上长期作为王星记扇子制作工坊的基础上发展而来,且是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其法定代表人又是省非遗“王星记扇”的代表性传承人,因此,有理由相信绍兴王星记扇厂也传承了制作王星记扇子的传统技艺。但绍兴王星记扇厂突出使用的“王星记”“绍兴王星记”“中國绍興王星記扇子”等标识,以相关公众一般认知力,通常会理解为商品来源的标识,而非商品制造工艺的标注。因此,绍兴王星记扇厂虽然具有标注采用传统技艺的扇子制作工艺的权利,但其标注的方式不完整不规范,故这项抗辩意见不能成立。
最终,杭州互联网法院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