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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新能源车 终于不用‘吃灰’了”

  通讯员 许长缨 本报记者 江胜忠 

  本报讯 “感谢法官,我的充电桩设施已经投入使用,新能源车终于不用躺着‘吃灰’了。”近日,家住金华市金义新区的陈先生,向金东区法院法官赵敏打去电话,表示谢意。

  陈先生是当地某小区业主,去年11月底购买了一辆新能源汽车。“当时4S店给我提供了配套的充电桩,我本想在车位上安装,但是物业和业委会没有同意。”无奈之下,陈先生将物业公司和业委会告上法庭。

  案件经过审理,法官发现,双方争议的焦点有两个。一个是悬空安装充电桩的高度;另一个是管理收费问题。原来,小区新能源汽车的充电桩,大多为靠柱子或靠墙安装,而陈先生的车位在其它车位之间,需要悬空安装充电桩,这在金华尚无先例。

  与此同时,该小区业委会曾向物业公司发送《小区地下室汽车充电桩安装事宜的函》,明确规定,悬空充电桩的安装高度不得低于2.2米,并需向业委会缴纳2000-3000元的管理费。由于陈先生此前强行施工,设置的充电桩悬空高度为1.8米,物业对其进行了阻止,期间双方曾发生3次纠纷。此后,陈先生车位的悬挂式充电桩安装完毕,但不能正常使用。

  “充电桩布线需要从配电房拉线到车位,经过小区公共部位,打孔拉线以及后期的改造工作都需要物业公司维护,收费合情合理。”物业公司和业委会人员说。

  金东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国家四部委下发的《关于加快居民区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通知》以及《金华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管理实施方案》,均要求物业服务企业配合进行电动汽车充电桩建设;此外,陈先生安装距离地面1.8米的悬挂式充电桩,是具备专业资质的施工单位安装的,其施工符合充电桩安装标准;而关于新能源电动汽车充电桩安装标准及收费事宜,事关小区全体业主权益,应由业主共同决定,业委会未经业主大会表决决定前,无权作出相关决定。

  最后,金东区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陈先生出具同意安装汽车充电桩及后续布线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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