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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1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5月19日

  (2021)浙0281民初1275号

  邯郸中农机美诺药械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余姚市世华塑胶模具厂与被告邯郸中农机美诺药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1275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确定:被告邯郸中农机美诺药械有限公司支付原告余姚市世华塑胶模具厂货款293484.60元,并赔偿自2021年1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本案案件受理费5702元,减半收取2851元,公告费650元,由被告邯郸中农机美诺药械有限公司负担,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上诉,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3135号

  段相平、刘晓春:本院受理原告周建飞与被告段相平、刘晓春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适用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浙江移动微法院诉讼告知书、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民事裁定书。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5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4民初3295号

  林兰珍:本院受理的原告潘建云与被告林兰珍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审理阶段告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程序转换)。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9日10时00分在新桥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3842号

  陈崇品(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7304095612)、宁波江北聚辰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079227768T):本院受理原告黄锦岳诉被告陈崇品、宁波江北聚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宁波江北聚辰商贸有限公司偿付原告货款1844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二、被告陈崇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陈学滨担任审判长,与随机抽取的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23日14时4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4771号

  喻绍芹: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瑞力轮胎有限公司与喻绍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轮胎货款33000元及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长黄益强与随机抽取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25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4890号

  邹桂华:本院受理原告金松权与邹桂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原告所欠款65000元以及利息;二、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由审判长黄益强与随机抽取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25日9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096号  

  唐聪聪:本院受理的原告郝炜炜与被告唐聪聪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代偿款10182.97元(其中代偿借款本金8100元,利息2082.97元,含逾期后利息,逾期后利息计算至代偿之日止);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代偿款利息,以代偿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合同约定利率(20.00%),自代偿之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3、本案的案件受理费、公告费、律师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均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简易转普通程序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08月13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菱湖大法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03民初1438号  

  徐伟勇:本院受理的原告李俊与被告徐伟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转普)、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传票、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的规定、外网查询告知书、诉讼须知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24日9时00分在本院第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6530号

  马泽鹏:本院受理原告龚跃进与被告马泽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一、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7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10日上午9时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2破14号

  本院于2021年5月7日裁定受理义乌市嘉雅服饰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并指定浙江商城天马律师事务所为义乌市嘉雅服饰有限公司管理人。

  义乌市嘉雅服饰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收到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之日起15日内向管理人或者本院提交述职报告并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偿、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的缴纳情况等相关材料、未在期限内提交相关材料的,依法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

  义乌市嘉雅服饰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年6月18日前向义乌市嘉雅服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接受申报的地点及电话为:义乌市万达S0H0.B座32层,联系人:余律师,电话:18457976999。债权人须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未在上述期间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义乌市嘉雅服饰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义乌市嘉雅服饰有限公司的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年6月22日上午10时在互联网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已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3破12号

  浙江王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各债权人:本院于2021年4月12日裁定受理浙江王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为管理人。

  浙江王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高管及财务负责人应于2021年6月15日前向管理人提交述职报告,提交财产情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保险费的缴纳情况,并交付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未在期限内履行上述义务的,将依法追究相应法律责任。

  债权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浙江王楠体育用品有限公司管理人(东阳明鉴会计师事务所,地址:浙江省东阳市人民北路碧水名府3号楼3楼,联系电话:18329192595王璐媛)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本院定于2021年7月9日上午9时00分在东阳市人民法院第9审判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

  注:债权申报时须提交的资料:(1)债权人登记债权数额时需提供相关证据,证据为一式两份的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2)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3)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4)如债权人委托代理人进行债权申报的,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需提交上述资料:(2)、(3)、(4)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468号

  陈晓燕:本院受理原告方勇虔诉陈晓燕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告知审判庭组成人员通知书。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举证期限和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次日起30日内和15日内。定于2021年8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9审判庭开庭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871号

  李孟进:本院受理原告陈士光与被告李孟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人民币22000元;2、本案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次日起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19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黄宅法庭1号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544号

  张根深:本院受理原告傅基础诉被告张根深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和书及开庭传票。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或涉港澳台或涉外为满3个月),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或涉港澳台或涉外均为30日),逾期视为放弃答辩和举证。并定于2021年8月23日上午9时在本院第十四审判庭开庭审理。合议庭组成人员为审判长张婉君、人民陪审员蒋浙超、黄明月。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3民初6510号

  杜林灿:本院受理原告王碧琼与被告杜林灿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1003民初651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杜林灿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王碧琼借款本金50000元,并支付自2020年12月23日起至本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1610元,由被告杜林灿负担。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黄岩区人民法院

  (2020)浙0726民初3604号

  顾建国、楼秀兰、浦江县种猪场:本院受理原告吴海东诉被告顾建国、楼秀兰、浦江县种猪场追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们下落不明,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2020)浙0726民初3604号民事判决书。由被告浦江县种猪场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吴海东代偿款人民币3042795.34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由被告顾建国、楼秀兰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1 法院公告 2021-05-19 2 2021年05月19日 星期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