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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公告

法院公告

2021年5月20日

  (2021)浙0206民初3052号

  翁俊侨(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70****6019):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北仑区新碶宝萍食品商行与被告翁俊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对你无法采用其他方式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法官廉政监督告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53550元。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民一庭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9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81民初1208号

  赵绍先(公民身份号码:3412231997****1335):原告章建华与被告赵绍先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1民初120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赵绍先返还原告章建华装修款9963.40元、垃圾清理费1000元,赔偿原告章建华装修损失6827元,以上合计17790.40元,款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驳回原告章建华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724元,减半收取362元,鉴定费5000元,合计5362元,由原告章建华负担180元,被告赵绍先负担5182元。被告赵绍先负担的诉讼费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七日内交纳。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余姚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967号

  沈亚平: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中杰布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967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沈亚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胜山中杰布行货款14994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87.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0元,均由被告沈亚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至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975号

  陆玉龙: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中杰布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97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陆玉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胜山中杰布行货款30875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271元,财产保全申请费329元,均由被告陆玉龙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至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969号

  曹建国: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市胜山中杰布行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969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曹建国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市胜山中杰布行货款15556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计收99.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76元,均由被告曹建国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内至本院逍林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4467号

  方明江:本院受理原告殷作为诉被告方明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等法律文书和开庭传票。原告诉请判令:1.被告即时归还借款104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许银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由代书记员施燕君担任本案书记员,并定于2021年8月6日上午8时30分在本院观城人民法庭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希你准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4959号

  葛徐超:本院受理原告张文明诉被告葛徐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民事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跟踪卡、诉讼须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告知书及开庭传票。原告诉请: 1.被告支付货款 41746元,并赔偿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日止、义所欠价款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 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 15日内。逾期未答辩、举证的,视为放弃相关权利。本案定于 2021年8月10日上午 9时30分在慈溪市人民法院浒山人民法庭第五审判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出庭的,将依法缺席判决。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282民初390号

  王重阳:本院受理原告慈溪好哥童装厂诉被告王重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相关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282民初390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王重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支付原告慈溪好哥童装厂货款31652元。 案件受理费591元,减半收取计295.50元,由被告王重阳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至本院浒山人民法庭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慈溪市人民法院

  (2020)浙0291民初4609号

  廖绍旋(公民身份号码:3624221985****4330):本院受理石民强与廖绍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291民初460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廖绍旋返还原告石民强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19年1月1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5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3.85%计算的逾期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廖绍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廖绍旋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向原告石民强支付。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966号

  张丽(3416211998****2941):本院受理原告华宇波与被告张丽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当事人诉讼须知、诉讼风险提示书、廉政监督卡等材料。原告起诉要求:1.判令被告退还原告贷款7000元;2.判令被告按“假一赔十”赔偿原告7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相关材料,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0日14时00分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未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274号

  王灿(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84****4335)、王再秋(公民身份号码:3302261961****416X):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灿、王再秋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91民初27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灿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代偿款13752.1元,并支付自2020年2月28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3752.1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王灿支付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律师费250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三、被告王再秋对上述第一、二项被告王灿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王再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灿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元,减半收取计103元,由被告王灿、王再秋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灿、王再秋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金嘉隆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1)浙0681民初4332号

  深圳市冠恒磁业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诸暨意创磁性技术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冠恒磁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定于2021年8月19日9:00在本院第三十二审判庭开庭审理,因你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诸暨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破39号

  本院根据温州市利发贸易有限公司的申请于2021年4月29日裁定受理温州市利发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利发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年5月12日指定温州诚达会计师事务所(普通合伙)为管理人。本案适用快速审理方式。利发公司的债权人应在2021年6月25日前,向利发公司管理人(通讯地址:温州市鹿城区车站大道京龙大厦7层,联系电话:陶宏桥0057-88699006,施小旋13757720722)申报债权。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利发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利发公司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2021年6月29日下午15时30分在第18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利发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管理人员及其他经营管理人员、股东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或管理人)提交公司印章、账簿、文书资料、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若未能提供或提供材料不全导致无法清算的,其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依法应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浙03民初392号

  徐达:本院受理原告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徐达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3日9时在本院第21法庭(涉外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浙0302民初9688号

  段和平:本院受理原告胡后凤与被告段和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0302民初9688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送达之日期满后次日起的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03民初1424号

  何风明:本院受理原告应海亮与被告何风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303民初1424号民事判决书。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4245号

  台州市凯明眼镜有限公司:本院受理原告瑞安市视尚光学眼镜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台州市凯明眼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被告台州市凯明眼镜有限公司立即向原告支付货款54000元及利息;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员陈学滨担任审判长,与随机抽取的两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23日14时20分(遇节假日顺延)在本院第十六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81民初4758号

  朱小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中远鞋业有限公司与张红胜、朱小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外出下落不明,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及证据副本、开庭传票、(2021)浙0381财保221号保全民事裁定书等诉讼材料。原告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1063547.2元及利息损失;二、本案诉讼费用和保全费用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30日内。本案由审判长黄益强与随机抽取的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25日10时00分在本院第十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若不按时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进行审理。瑞安市人民法院

  (2021)浙0324民初2634号

  董浙环:本院受理原告陈晓忠与被告董浙环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开庭传票、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的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款项人民币61595元及利息损失(利息损失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实际旅行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交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3日上午8时50分在永嘉县人民法院矛调中心第一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不到庭应诉的,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永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21民初1910号

  宁波洁嘉莉日用品有限公司、芮小洁(公民身份号码33072619831113153X):本院受理原告嘉善美柔家纺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波洁嘉莉日用品有限公司、芮小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浙0421民初1910号]。原告诉请:1.判令二被告支付货款828665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828665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计算,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及民事裁定书等材料。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7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嘉善县人民法院天凝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嘉善县人民法院

  (2021)浙0481民初3459号

  奕子清:原告刘强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以公告以外的方式向你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简易转普通)、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开庭传票等相关材料。原告起诉要求:一、判令被告归还借款410000元并支付利息(以41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9月3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二十一号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海宁市人民法院

  (2021)浙0483民初2314号

  卢明奇(330323197808217130):本院受理原告沈伟明诉被告卢明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卢明奇无法以其他方式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原告诉请:要求被告支付货款218818元并承担诉讼费。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和三十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三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九时在乌镇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桐乡市人民法院

  (2021)浙0502民初977号

  章长翠、潘华:本院受理的(2021)浙0502民初977号原告翟诚超与被告章长翠、潘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案的民事判决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2021)浙0523破3号

  本院于2021 年4 月30 日本院通过执转破裁定受理祥丰(浙江)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祥丰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2021 年5 月7 日指定安吉华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祥丰公司的管理人。祥丰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 年6 月30 日前向祥丰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通讯地址:浙江省安吉县昌硕街道迎宾大道268 号301 办公室;邮政编码:313300;联系人:陈赛;联系电话:13957271607),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如未能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祥丰公司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本院定于2021 年7 月9 日上午9 时45 分在安吉县人民法院(安吉县昌硕街道昌硕西路69 号)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时,如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3852号之一

  黄爱芳、傅伟平:本院受理原告葛宏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3民初385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黄爱芳、傅伟平返还原告葛宏借款本金10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7月20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款清,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4440元,由被告黄爱芳、傅伟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523民初3923号之一

  黄爱芳、傅伟平:本院受理原告崔小刚诉你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之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0)浙0523民初39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被告傅伟平、黄爱芳返还原告崔小刚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以5万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0日起按月利率1.3%计算至款清,利随本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200元,由被告傅伟平、黄爱芳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交纳。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安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82民初5461号

  杜锐雄、杜晓萍:本院受理原告义乌市兴武纺织有限公司与被告杜锐雄、杜晓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有关材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权利义务告知书、令状式裁判文书告知书、民事裁定书等。原告诉请:1、判令两被告立即支付货款502991元,律师费15000元,共计517991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保全费等所有相关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8月10日上午9时20分在义乌市人民法院江东办公区国贸第一审判庭公开进行审理。届时被告应按时到庭参加诉讼,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义乌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1224号

  张建明、吴伟武:本院受理原告李金伟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们下落不明,现已转为普通程序。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们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转普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张建明立即归还本金12万元及利息31680元;被告吴伟武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24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1249号

  琚燕红:本院受理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市分公司诉你追偿权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已转为普通程序。因依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转普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支付原告代偿款50571.60元及保险费3048.12元;被告支付逾期违约金37489.26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24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18)浙0783破19号

  本院于2018年12月21日受理东阳市金艺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申请一案,并指定东阳市明鉴会计事务所为管理人。现查明,东阳市金艺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资产共计54277993.69元,经本院裁定确认的债务共计173384866.33元,东阳市金艺科技有限公司已资不抵债。东阳市金艺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于2021年4月16日提请本院裁定宣告金艺科技公司破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107条第1款之规定,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裁定:宣告东阳市金艺科技有限公司破产。东阳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784号

  傅生锄:本院受理原告杜小珍与被告傅生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用其他方式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证据材料、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本案定于2021年8月24日上午9时00分在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552号

  许方长:本院受理原告杜美娟与许方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 2021)浙0726民初552号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和开庭传票等。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十五日和三十日内。本案由陈明政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杨利智、人民陪审员蒋约苟组成合议庭,定于2021年7月23日 9: 00在本院仙华法庭第二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1720号

  陈丰光:本院受理张有初诉陈丰光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合议庭组成人员名单及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次日起15日和30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23日上午09点00分在浦江县人民法院杭坪法庭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1596号

  苏有根:本院受理原告周小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1596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借款本金55000元及自2020年12月2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3.85%四倍计算利息。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10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0802民初1612号

  王秋霞:本院受理原告陶国华诉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802民初1612号案件的起诉状副本及证据材料、应诉与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廉政监督卡、风险提示卡等。原告诉请要求你归还房屋租金21800元,自起诉之日至归还租金期间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的第3日(遇节假日顺延)上午9时00分在本院花园人民法庭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审理。衢州市柯城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04民初2554号

  李保兴(身份证号码3326011968****1217):本院受理原告金小良与你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你外出地址不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材料、开庭传票及举证通知书。原告要求判令被告李保兴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由审判员罗婷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顾航远、人民陪审员梁萍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定于2021年8月12日9时00分在本院第九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2021)浙1021民初1791号

  陆晓霞(乐清市石帆街道竹屿村):本院受理原告陈诗建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无法直接或者以其他方式向你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原告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陆晓霞立即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40000元及利息18633元(2017年1月1日暂算至2021年4月1日按照年化15.4%计算),合计人民币58633元,并要求以40000元为本金继续按照月利率1.283%计算利息至实际付清为止;2.请求判令被告陆晓霞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案的举证期限至2021年7月28日。本案由本院审判员龚文琦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林永吉、林如明组成合议庭,本案候补人民陪审员为王菊弟、沈华蓉、林建法,若上述合议庭中的人民陪审员因故不能参加案件审理,则候补陪审员按上述顺序递补,本院定于2021年8月9日上午09时00分在本院第4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此案。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玉环市人民法院

  (2021)浙0104民初4060号

  王栋:本院受理原告郝佳佳诉被告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诉讼须知、举证通知书、风险提示、开庭传票及原告提交的证据等材料。自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的十五日内,并定于2021年8月12日下午14时在本院笕桥法庭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2021)浙0291民初197号

  王玉萍(公民身份号码4114221989****5128)、张亚鹏(公民身份号码4114211986****2071):本院受理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与被告王玉萍、张亚鹏追偿权纠纷一案,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本院(2021)浙0291民初19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王玉萍支付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代偿款 14729.08元,并支付至2020年11月25日的利息453.81元及自2020年11月2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4729.08元为基数按日利率万分之四计算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张亚鹏对上述第一项被告王玉萍应履行之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被告张亚鹏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王玉萍追偿。案件受理费180元,减半收取计90元,由被告王玉萍、张亚鹏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本院。公告费650元,由被告王玉萍、张亚鹏共同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宁波市一航非融资性担保有限公司。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宁波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更正:本报2021年4月29日第10版法院公告栏中,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2021)浙0281民初2914号,被送达人身份证号应为“3408261983****583X”,特此更正。

  本报2021年5月19日第11版,法院公告栏中,湖州市南浔区人民法院(2021)浙0503民初1096号,开庭时间应为“2021年8月24日上午9时00分”,特此更正。


浙江法制报 公告 00010 法院公告 2021-05-20 2 2021年05月20日 星期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