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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0版:微法

法院公告

2021年5月21日

  (2021)浙0591民初1026号  

  蒋正祥:本院受理的(2021)浙0591民初1026号湖州腾丰果品有限公司与蒋正祥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请求1、判令被告给付原告贷款人民币3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因用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证据材料、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诉讼须知相关文书、廉政监督卡、开庭传票、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本公告采用在信息网络及报纸上刊登公告的方式,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和30日内。本案于2021年9月1日上午9时00分在本院第一审判庭公开审理,届时未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判决。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2021)浙0723民初1206号

  郑美爱:本院受理原告浙江武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你信用卡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现已转为普通程序。因以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相关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之规定,现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转普裁定书、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原告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偿还信用卡标准个人卡欠款91944.39元,其中本金27981.86元、利息32894.30元、违约金31068.23元。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的期限为公告期满后十五日内。本案于2021年8月24下午14时30分在本院第五法庭公开开庭审理。请准时出庭,逾期本院将依法缺席审理。武义县人民法院

  (2020)浙0781破24号

  我院于2020年9月11日作出(2020)浙0781破24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受理兰溪市金山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迎鸽律师事务所作为管理人。因兰溪市金山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已无资产可破,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11日作出(2020)浙0781破24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宣告债务人兰溪市金山湖生态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破产,并终结本案破产程序。兰溪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691号

  郑光鑫:本院受理原告夏德基与被告郑光鑫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民事裁定书、合议庭成员组成告知书。请你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立案庭205办公室领取,逾期则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8月19日8时5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第23审判庭(华溪北路90号,诉讼服务中心2楼)。逾期未到庭应诉,本院将按缺席审理。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84民初1910号

  浙江广和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永康市龙山镇西坞村)、金华市航日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汤溪镇琳湖街1353号):本院受理原告卢志培与被告浙江广和制衣有限公司、金华市航日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因适用其他方式无法向你们直接送达,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证据副本、开庭传票、民事诉讼举证通知书、外网查询告知书、廉政监督表、权利义务告知书、风险诉讼提示、合议庭组成人员告知书。原告诉请:1、依法判令被告浙江广和制衣有限公司归还原告77万元人民币,并赔偿利息损失(利息从起诉之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2、依法判令被告金华市航日杰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依法判令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及举证期限为公告期满后15日、30日内。开庭审理日期为2021年8月24日9时00分,开庭地点在本院诉讼服务中心2楼第23号审判庭。逾期未到庭,本院将依法判决。永康市人民法院

  (2021)浙0726民初247号

  陈玉萍:本院受理原告胡三明诉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1)浙0726民初247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浦江县人民法院

  (2020)浙1002民初5165号

  莫康柱:本院受理原告胡加宝诉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2020)浙1002民初516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判决:被告莫康柱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胡加宝货款165000元,该款的利息损失自2020年12月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一并计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4160元,由被告莫康柱负担。公告刊登日期即为公告发出日期,自本公告刊登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

  (2021)浙 0303 破 8 号

  2021 年 4 月 7 日,本院依据温州浙南科技城人才服务中心申请,裁定受理温州科热热控科技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郑德荣,联系电话:13958876233,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宏国大厦四楼)担任管理人。温州科热热控科技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2021 年 6 月 14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温州科热热控科技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下午 14 时 30 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 800 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科热热控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科热热控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自公告之日起 15 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科热热控科技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 0303 破 9 号

  2021 年 4 月 7 日,本院依据赵彬、皇付启申请,裁定受理温州奥林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郑德荣,联系电话:13958876233,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宏国大厦四楼)担任管理人。温州奥林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1 年 6 月 14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温州奥林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下午 15 时 20 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 800 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奥林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 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温州奥林环卫运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自公告之日起 15 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奥林环卫运输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2021)浙 0303 破 10 号

  2021 年 4 月 7 日,本院依据婺源县城吉鞋面加工厂申请,裁定受理温州伊彩雅鞋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江六和(温州)律师事务所(联系人:郑德荣,联系电话:13958876233,联系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府东路宏国大厦四楼)担任管理人。温州伊彩雅鞋业有限公司的债权人应于 2021年 6 月 14 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逾期未申报债权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理。温州伊彩雅鞋业有限公司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定于 2021 年 6 月 22 日下午 16 时 10 分在本院二楼第八审判庭(地址:龙湾区龙江路 800 号)召开。各债权人及温州伊彩雅鞋业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准时参加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 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等。

  温州伊彩雅鞋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以及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应自公告之日起 15 日内向管理人移交公司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及公司印章、证照、财产,若因未提供上述材料导致无法清算的,温州伊彩雅鞋业有限公司相关人员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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